行政優先權

所謂行政優先權,一般說來,是指國家為保障行政主體有效地行使行政職權而賦予行政主體許多職務上的優先條件,即行政權與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的權利在同一領域或同一範圍內相遇時,行政權具有優先行使和實現的效力。

內容,條件,

內容

行政優先權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a.先行處置權。
在法治國家,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實施行政行為,都必須遵循法定的程式。但是,在緊急情況下,公安機關可以不受該程式規定的制約,先行處置。
b.獲得社會協助權。
行政主體享有獲得社會協助權,即行政主體在從事緊急公務時,有關組織或個人有協助執行或提供方便的強制性義務,違反者將承擔法律責任。
c.行政行為的推定有效(公定力)。
即行政行為一經作出,只要未被有權機關正式撤銷,即使違法或不當,也被推定為有效。在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期間,只要沒有法律上的特別規定,原則上不停止該行政行為的執行。

條件

行政優先權的成立必須符合下列四個條件:
d.主體必須是行政主體。不適用於個人或其他組織。
e.行政主體必須在行使職權、從事公務時。不適用於行政主體從事其他活動時。
f.必須是為實現行政目的所必需。不是所有的公務活動都可以行使優先權。
g.必須有法律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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