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吸蟲病綜合治理重點項目規劃綱要(2009-2015年)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血吸蟲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國發〔2004〕14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衛生部等部門全國預防控制血吸蟲病中長期規劃綱要(2004—2015年)的通知》(國辦發〔2004〕59號,以下簡稱《中長期規劃綱要》)精神,2004年衛生部、發展改革委、農業部、水利部、林業局、財政部共同編制了《血吸蟲病綜合治理重點項目規劃綱要(2004—2008年)》(以下簡稱《2004年重點項目規劃綱要》),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血吸蟲病綜合治理重點項目規劃綱要(2009-2015年)
  • 編號:衛疾控發〔2010〕36號
  • 發布單位:衛      生      部
  • 發布時間: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
印發通知,內容,規劃綱要制定背景,指導思想和防治目標,項目實施範圍,防治策略,綜合治理重點項目各專項防治措施,政策和保障,監督檢查和考核評估,

印發通知

衛疾控發〔2010〕3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有關部門:
衛生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土資源部、水利部、農業部、林業局《血吸蟲病綜合治理重點項目規劃綱要(2009-2015年)》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屬檔案:《血吸蟲病綜合治理重點項目規劃綱要(2009-2015年)》
衛 生 部
發 展 改 革 委
財 政 部
國 土 資 源 部
水 利 部
農 業 部
林 業 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

內容

血吸蟲病綜合治理重點項目規劃綱要
(2009-2015年)
(衛生部 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
水利部 農業部 林業局)

規劃綱要制定背景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血吸蟲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國發〔2004〕14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衛生部等部門全國預防控制血吸蟲病中長期規劃綱要(2004—2015年)的通知》(國辦發〔2004〕59號,以下簡稱《中長期規劃綱要》)精神,2004年衛生部、發展改革委、農業部、水利部、林業局、財政部共同編制了《血吸蟲病綜合治理重點項目規劃綱要(2004—2008年)》(以下簡稱《2004年重點項目規劃綱要》),確定在全國164個縣(市、區)實施血吸蟲病防治(以下簡稱血防)綜合治理。5年來,在黨中央、國務院的正確領導下,重點防治地區各省建立健全血防工作領導機構,完善防治工作機制;綜合治理力度和政府投入進一步加大,2004—2008年中央財政共投入49.4億元用於農業、水利、林業、衛生血防專項建設,地方政府也進一步加大了投入;政策法規保障進一步加強,2006年國務院公布實施《血吸蟲病防治條例》,重點防治地區各省也相繼完善了地方性法規。在各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政府的共同努力下,《2004年重點項目規劃綱要》實施取得顯著成效。主要表現為:
一是疫情降至歷史最低水平。全國疫情控制標準達標考核顯示,2008年全國以行政村為單位,居民和家畜的血吸蟲感染率分別降至1.70%和1.38%;原4773個一類、二類流行村(人畜血吸蟲感染率>10%和>5%)已經全部降為三類或四類流行村(人畜血吸蟲感染率<5%和<1%)。血吸蟲病病人數減少到41.3萬,比2003年(84.3萬)下降了51.0%;報告急性感染病例56例,比2003年(1114例)下降了95.0%,突發疫情數從2003年的30起下降至0起。病畜數由2003年的28500頭降至2008年的10500頭,下降了63.2%。疫情已降至建國以來最低水平。
二是傳染源控制措施初見成效。到2008年,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雲南5省約71%的流行縣(市、區)發布了有螺地帶禁牧通告,共聘請禁牧監管人員2187名,落實禁牧監管經費662萬元;全國累計完成人群查病2788萬人次,化療1402萬人次,分別完成任務數的99.8%和103.6%;家畜查病269萬頭次,化療311萬頭次,分別完成任務數的134%和133%;改建農村三格式無害化廁所199萬座,建沼氣池52.5萬座,分別完成任務數的112%和74%。
三是綜合治理措施穩步推進。全國家畜圈養總計18.4萬頭,水改旱147.3萬畝,挖魚池137.1萬畝。水利設施硬化渠道2679公里,整治有感染性釘螺河道1004公里;解決了規劃內血吸蟲病重點防治地區386萬人的飲水安全問題。建設抑螺防病林14.4億平方米;結合各項工程措施滅螺面積2.32億平方米,累計實施藥物滅螺42.3億平方米。
四是血防知識知曉率大幅度提高。中小學生和居民的血防知識知曉率均在90%以上,防治知識得到進一步普及。
但是,對照《2004年重點項目規劃綱要》確定的工作目標,在164個項目縣(市、區)中,只有121個達到既定防治目標,20個預期達到傳播控制標準的縣(市、區)和23個預期達到傳播阻斷標準的縣(市、區)沒有完成任務(見附表1)。當前,我國血防工作形勢仍然十分嚴峻,突出表現在:
一是部分地區疫情依然較重。截至2008年,江蘇、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雲南7個省仍有92個縣(市、區)未達到傳播控制標準,占流行縣(市、區)總數的27%(見附表2);全國疫情控制標準達標考核顯示,135個被考核的流行村中,有31個村人或家畜感染率在3%-5%之間,占被考核村的23%。
二是有螺地帶禁牧工作未能有效落實。《血吸蟲病防治條例》中明確規定禁止在有螺地帶放牧,但由於民眾的養殖習慣在短時間內難以改變,部分領導幹部對禁牧工作有畏難情緒等原因,大部分地區的有螺地帶禁牧工作未得到有效落實,致使有螺洲灘受血吸蟲蟲卵污染現象仍較嚴重。2009年對湖區5省75個監測點村開展螺情監測結果顯示,有18個村查出感染性釘螺,占24%。
三是傳染源仍未得到全面控制。由於以機械化耕作代替牛耕(以下簡稱以機代牛)、改廁建沼氣、家畜圈養等傳染源控制項目在各地的覆蓋率不平衡,部分地區的綜合治理措施尚未形成合力,傳染源未得到有效控制,人群和家畜重複感染的問題未得到根本解決,防治成果難以鞏固。
因此,如不繼續加大防治力度,實施綜合治理,進一步鞏固疫情控制效果,前期所取得的防治成果將功虧一簣,疫情將會死灰復燃。為確保實現《中長期規劃綱要》制定的2015年全國達到傳播控制標準的目標,繼續鞏固和擴大《2004年重點項目規劃綱要》所取得的防治成果,特制定《血吸蟲病綜合治理重點項目規劃綱要(2009—2015年)》。

指導思想和防治目標

(一)指導思想。
堅持“預防為主、標本兼治、側重治本、綜合治理、群防群控、聯防聯控”的工作方針,遵循“實事求是、尊重規律、科學規劃、依法防治”的原則,進一步完善“政府主導、部門協作、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結合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因地制宜地實施以傳染源控制和阻斷傳播途徑為主的綜合防治措施,確保血防工作可持續發展。
(二)防治目標。
1.總目標。
到2015年底,全國所有流行縣(市、區)達到傳播控制標準;已達到傳播控制標準的縣(市、區)力爭達到傳播阻斷標準。
2.具體目標。
(1)降低人畜感染率,消滅感染性釘螺。到2015年底,全國所有流行縣(市、區),以行政村為單位,居民血吸蟲感染率和家畜血吸蟲感染率均降至1%以下,連續2年以上查不到感染性釘螺。
(2)壓縮流行區範圍。到2015年底,2008年前達到疫情控制標準的92個縣(市、區)達到傳播控制標準,已達到傳播控制標準的97個縣(市、區)力爭達到傳播阻斷標準(見附表3)。
(3)加大家畜傳染源管理力度。到2015年底,以行政村為單位,有螺地帶禁牧覆蓋率達到100%,家畜圈養普及率力爭達到100%。
(4)全面普及農村安全飲水和糞便無害化處理。到2013年底,以行政村為單位,農村飲水安全問題全部得到解決,農村戶用沼氣池和或無害化廁所普及率達到95%。水上流動人員集散地和渡口碼頭的無害化公廁普及率達到100%。
(5)提高重點人群防治知識知曉率。到2015年底,全國所有流行縣(市、區)中小學生、家庭主婦和水上流動人員血防知識知曉率均達到95%以上。

項目實施範圍

根據防治目標,本規劃綱要重點選擇189個縣(市、區)作為綜合治理重點項目縣(市、區)(以下簡稱項目縣),包括江蘇、安徽、江西、湖北、湖南等湖沼型地區的146個縣(市、區),以及四川、雲南2個山丘型地區的43個縣(市、區)(見附表3)。

防治策略

(一)預期達到傳播控制標準的地區。
92個未達到傳播控制標準的項目縣,要進一步強化有螺地帶禁牧、以機代牛、家畜圈養、改水改廁和人畜同步查治等傳染源控制措施,繼續加強垸內易感地帶滅螺和健康教育工作,同時著力實施阻斷傳播途徑的綜合性防治措施,結合水利、農業、林業和國土資源整治等工程項目改變釘螺孳生環境。
(二)預期達到傳播阻斷標準的地區。
97個未達到傳播阻斷標準的項目縣,要切實加強對流動人口和家畜傳染源以及對釘螺分布及感染情況的監測,有針對性地開展人畜同步查治、改水改廁、健康教育和易感地帶滅螺等措施,結合水利、農業、林業和國土資源整治等工程項目改變釘螺孳生環境,防止疫情反覆,鞏固防治成果。

綜合治理重點項目各專項防治措施

(一)農業血防項目。
繼續實施家畜傳染源管理和農業滅螺工程,進一步加強動物防疫機構能力建設。
1.家畜傳染源的管理。
(1)家畜圈養:在以家畜養殖業為支柱產業的項目縣,大力推行家畜舍飼圈養,通過改造畜圈、種草養畜或者鼓勵發展圈養基地等措施,減少家畜感染機率,減輕患病家畜對有螺環境的污染。
(2)以機代牛:大力推進農業耕作機械化,以機耕代替牛耕,逐步淘汰耕牛,在提高勞動生產率的同時,消除耕牛傳染源的危害。
(3)建沼氣池:結合生態家園及農村能源開發建設,對養殖農戶,結合改造畜欄、戶廁和建設沼氣池,達到殺滅糞便中血吸蟲蟲卵,切斷污染來源的目的。
(4)家畜查治:每年進行家畜查治及選擇性化療,控制家畜感染,減少污染。
(5)畜禽結構調整:發展非易感動物養殖,減少易感動物飼養量。
2.農業滅螺工程。
(1)水旱輪作:結合農業種植結構調整,對現有釘螺分布的水田實施水改旱,因地制宜地種植旱地作物或經濟作物,改變釘螺孳生環境,減少因水田作業感染血吸蟲的機會。
(2)養殖滅螺:在有釘螺分布的低洼沼澤地帶(非基本農田)開挖池塘,大力發展優質水產養殖業,實行蓄水滅螺。
3.加強能力建設。
(1)機構能力建設:結合動物防疫體系建設,加強家畜血防工作基礎設施建設,逐步對家畜血防機構實驗室進行改造,更新必需的設備。對家畜血防工作人員進行技術培訓。
(2)家畜疫情監測:依託國家、省、市(地)、縣四級疫情監測體系,開展家畜血吸蟲病疫情監測,掌握疫情動態,實行數據的網路化和信息化管理。
(3)家畜血防套用技術研究:開展家畜血吸蟲病診斷、監測等防控技術研究及農業血防項目效果評價方法研究。開展草洲資源開發利用、優選適宜圈養的家畜品種等實用性科學研究,支持合理開發利用草洲資源。
(二)水利血防項目。
繼續實施河流治理、農村飲水安全、灌區改造等工程,加強水利行業血防項目。
1.河流(湖泊)治理工程。
對於疫情和螺情嚴重、影響範圍大且對血防具有較大作用的河段,因地制宜採取護坡、吹填、涵閘改造、抬洲降灘等血防措施,在實施河流(湖泊)治理工程時,一併設計、同步實施。
2.農村飲水安全工程。
結合全國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規劃,優先安排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項目,確保到2013年全部解決規劃內血吸蟲病疫區農村飲水安全問題。
3.灌區改造工程。
結合《全國大型灌區續建配套與節水改造規劃》的實施,對規劃灌區內有螺環境開展整治,將溝渠硬化、涵閘改造等血防措施納入灌區改造內容,一併設計,同步實施。
4.水利行業血防項目。
根據流行區水利單位血吸蟲病流行程度以及所在地釘螺孳生情況,採取建設血防安全區(帶)、淨化區域環境、加強血防監測和健康教育等綜合措施,改善水利行業人員生產生活環境,提高防病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
(三)林業血防項目。
繼續做好抑螺防病林、重點防護林、濕地及野生動植物自然保護區保護項目實施。
1.抑螺防病林項目。
通過在不同類型的丘陵、灘地和“四旁”(村旁、路旁、水旁、宅旁)種植適生樹種,結合翻耕套種,改變丘陵、灘地以及人畜活動頻繁區域的生態環境,減少釘螺孳生,減少人畜糞便對丘陵灘地的污染,達到降低感染性釘螺密度、減輕感染危險、保護農民健康的目的。
2.重點防護林工程。
在實施《長江流域防護林體系建設工程規劃》時,為避免重點防護林工程與抑螺防病林項目相互爭地,重點防護林工程儘可能地將造林地選擇在靠近血吸蟲病流行區的外圍,儘量與抑螺防病林相連線,形成生物隔離帶,阻隔人畜進入流行區。
3.濕地及野生動植物自然保護區保護項目。
結合濕地保護與恢復工程、野生動植物保護及自然保護區建設工程,加強自然保護區疫情監測,設立警示牌,建設防止釘螺擴散設施,加強管理,減少人畜感染。
(四)國土資源血防項目。
1.土地整治工程。
結合血防工程的特點,做好可行性論證和規劃設計,實施土地整治項目,進一步壓縮釘螺面積。
2.土地生態保護與整治。
加強農田生態環境保護,結合土地整理和修築梯田、改良土壤、營造農田防護林等綜合措施,改變釘螺孳生環境,改善農田生態環境。
3.田間渠系澇漬改良工程。
在有螺地帶,對有螺溝渠縱橫交錯、藥物滅螺難以解決的地方,結合田間渠系澇漬改良工程,進行環境改造,徹底改變釘螺孳生環境。
4.遷村騰地工程。
對一些疫情嚴重、村莊附近螺情複雜、釘螺難以消滅的地方,優先安排遷村騰地工程,選擇安全地帶建村。
(五)衛生血防項目。
繼續實施查治病、查滅螺、建無害化廁所、健康教育、機構能力建設、督導評估等工作,同時加強人員培訓和疫情監測。
1.查、治病人。
根據防治技術方案,強化易感人群的查、治措施。採取人群血清學、糞便檢查的方法,及時發現病人,並對易感人群、血清學檢查和糞檢陽性人群及時進行預防性服藥或吡喹酮化療。加強漁船民等水上流動人員查治工作,實施屬地化管理。加強對晚期血吸蟲病病人的救治工作,對符合外科治療標準的巨脾型、結腸增殖型晚期病人實施切脾、結腸局部切除等手術;對符合內科救治標準的晚期病人開展護肝、利尿、抗纖維化等治療,提高生活質量。
人群查治工作與畜牧獸醫部門開展的家畜查治工作相結合,做到人畜同步查治。
2.查、滅釘螺。
加大查螺力度,及早發現新出現的釘螺孳生地,及時確定易感地帶。對嚴重危害人畜的易感地帶和感染性螺點,及時採用藥物滅螺、結合小型有螺環境改造工程等措施,控制釘螺擴散,減少人畜感染。
3.建無害化廁所。
實施衛生改廁項目,加快項目縣農村衛生改廁進度,確保重點防治地區無害化衛生廁所建設全覆蓋。在漁船民集中的碼頭、集散地修建無害化公共廁所。
4.健康教育。
通過電視、廣播、報紙等媒體開展公益性教育,重點加強對中小學生、居民和水上流動人員血防知識的宣傳,提高民眾自覺防範意識;配合教育部門,在中國小校安排血防知識健康教育課程,落實教學計畫和教材。開展多種形式的健康教育,使居民普遍接受血防知識教育,引導居民和水上流動人員逐步養成健康的生產、生活方式,提高民眾防病意識和自我保護的能力。
5.人員培訓。
加強對縣、鄉兩級政府和村民委員會幹部的培訓,提高幹部對傳染源控制等綜合防治措施的認識;對中國小負責健康教育的教師進行培訓,提高血防知識水平;加強項目縣專業人員的規範化專業技術培訓,進一步規範防治工作。
6.疫情監測。
充分利用現有疾病預防控制信息系統,加強監測,及時了解和掌握疫情動態、流動人口和漁船民分布狀態、有螺洲灘螺情、釘螺消長趨勢、感染性釘螺分布狀況、傳染源控制各項措施落實情況。加強預警預測、疫情風險評估,提高預警預報和應急處置能力,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控制,為有針對性地採取預防控制措施提供決策依據。
7.機構能力建設。
建立和完善適合我國實際的可持續發展的血吸蟲病預防控制模式,提高預防控制和突發疫情應急處理能力。加強省級血防專業機構技術指導和培訓能力建設,提升疫情應急處理能力;加強市級血防專業機構技術指導能力;提高縣級血防專業機構現場工作能力。
8.督導、評估。
建立必要的快速評估體系,如傳染源控制快速評估、螺情動態變化快速評估等,及時掌握血吸蟲病疫情動態變化和防治策略實施情況與效果,為決策提供可靠依據。加強對重點項目工作督導檢查,及時掌握工作進度,發現問題,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每年年終對重點項目工作進行一次評估,並將評估結果與政府投入掛鈎。

政策和保障

(一)組織和政策保障。
根據《血吸蟲病防治條例》的規定,在國務院統一領導下,衛生部負責協調有關部門研究制定預防和控制血吸蟲病的政策,各有關部門密切配合,按照職責分工落實各項防治措施;繼續堅持“春查秋會”制度,建立各部門年度工作報告制度。重點防治地區各級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血防工作領導機構,切實加強對血防工作的領導。
國家對農民免費提供抗血吸蟲病的基本預防藥品,並對經濟困難農民血吸蟲病治療費用給予適當減免;將血吸蟲病病人的治療費用按有關規定納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報銷範圍,並對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晚期血吸蟲病病人實行醫療救助。對感染血吸蟲的家畜進行治療,檢查和治療費用由中央財政和地方各級財政按比例負擔;繼續鼓勵重點防治地區推行以機代牛,對開展以機代牛工作所需的中小型農機具給予補貼。
項目縣各級政府要以行政村或洲灘為單位,明確責任,切實落實有螺地帶禁牧工作。在有條件的地區,鼓勵企業和個人以承包經營等方式對有螺洲灘綜合開發利用,修建圍欄,開挖隔離溝,阻止家畜進入有螺洲灘。
項目縣可組織村民在生產生活區開展義務滅螺活動,滅螺義務工可由村民委員會通過“一事一議”程式確定。有條件的地方,還可積極探索引入市場機制,實行滅螺工程招投標管理,由符合條件的機構組織實施。
(二)經費保障。
衛生、農業、水利、林業和國土資源血防工作經費由中央和地方按照分級負擔的原則,納入政府財政預算予以安排。省、市(地)級人民政府對縣、鄉(包括農場)兩級開展血防工作給予必要的業務經費補助,縣、鄉級人民政府合理安排血防工作所需經費。
中央財政要加大衛生、農業、水利、國土資源和林業血防綜合治理項目的支持力度,對地方防治機構的基本建設經費給予必要支持;中央財政通過專項轉移支付對困難地區購買人畜治病及滅螺藥品、血吸蟲病重大疫情應急處理給予適當補助;省、市(地)級人民政府負責落實本地區血防綜合治理工程項目經費。
各級財政要切實加強對資金的監管和審計,保證專款專用,提高使用效益。同時,要廣泛動員和爭取企業、個人和社會力量提供資金和物質支持。
(三)機構和人員保障。
地方現有血防機構的預防職能原則上納入同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在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內配備專門人員承擔防治技術指導和重大疫情處理等血防工作。市(地)、縣(市、區)現有血防機構的醫療部分原則上與當地醫療資源整合,鄉級血防機構的醫療部分納入當地衛生院,從事包括血吸蟲病治療在內的綜合醫療服務。
項目地區各級畜牧獸醫、水利、林業和衛生部門要有適應血防工作的機構和隊伍。農墾系統血防工作實行屬地化管理,由當地政府負責組織協調農墾系統有關單位開展血防工作。
(四)技術保障。
將血防科研項目列入國家重點科研計畫,組織多部門、跨學科的聯合攻關,加速血吸蟲病基因組學等現代生物技術研究成果在科研和現場防治領域的推廣套用,在快速診斷技術與方法、疫苗研究、滅螺藥品和預防、治療藥品開發等方面有所突破,力爭推出一批適宜的防治技術和相關產品。開展國際合作與交流,引進國外先進技術,推廣套用先進適用科技成果。

監督檢查和考核評估

(一)目標責任制。
項目地區各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要根據本規劃綱要的要求,結合實際,制訂本地區、本部門的實施計畫和方案。各有關地區要將防治工作目標和任務層層分解,簽訂目標責任書。對沒有實現防治工作目標的,要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二)監督檢查。
項目地區各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實行工作報告制度和規劃目標考評制度。衛生部每年召開會議,請各有關地區和有關部門報告本地區、本部門履行血防工作職責情況。各級血防工作領導機構要組織有關部門對工作內容和實施效果進行綜合考核評價。要及時將監督檢查情況反饋被檢查單位,通報同級血防工作各相關單位,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血防工作領導機構。衛生部將不定期組織檢查和通報各有關地區和有關部門執行規劃情況。
(三)中期考評和終期評估。
建立重點項目的綜合評估體系,及時掌握血吸蟲病疫情動態變化和新的防治策略實施情況與效果。衛生部組織相關部門,除每年對重點項目工作進行現場督導檢查外,分別於2012年、2015年開展規劃實施情況中期考評和終期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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