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考縣水利局

負責《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等法律及配套法規的實施、監督檢查和水行政複議工作,擬定全縣水利水資源防洪工作的政策規範性檔案。

職責
二、組織制訂全縣水利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制訂全縣水利投資年度計畫和有關專業規劃,並負責監督實施。
三、統一管理全縣資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負責組織全縣水資源的監測和調查評價,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全縣及各鄉鎮水長期供求計畫、水量分配方案並負責監督管理;組織管理有關全縣國同經濟總體規劃、縣城規劃及重大建設項目的水資源和防洪的論證及縣城防洪規劃的實施工作;負責全縣取水許可證的發放和管理,負責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制度的組織實施;擬定全縣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制定有關標準,組織、管理和監督節約用水工作。
四、負責城市規劃區地下水(含地熱水、礦泉水)管理職能,計畫用水、節約用水和水資源費徵收。
五、按照國家和省、市資源環境與保護的有關法律、鑿井審批取水許可審批、法規和標準,擬定全縣水資源公報,參與重大水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組織水功能區的劃分和向飲水區水域排污的控制;監測全縣河湖的水量、水質,審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
六、組織、指導全縣水行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協調並處理部門間和縣區內的水事糾紛。
七、承擔縣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日常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縣防洪抗旱和城市防洪工作,對主要河流及重要水利工作實施防汛抗旱調度。
八、負責流域面積在100平方公里以上河道、水庫等水域的綜合治理規劃、堤防管理;負責縣管河道的采砂、取土管理和水土保持工作。
九、負責城市地表水供水水源建設、水環境保護等工作。
十、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和鄉鎮供水、人畜飲水工作;負責鑿井行業管理和頒發(丙級)鑿井資質證書,
十一、負責全縣漁業管理和漁政監督管理。
十二、負責全縣水利科技、教育及對外水利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指導全縣水利科技隊伍建設。
十三、擬定全縣水利行業的經濟調節措施;對水利資金的籌集、使用和經營管理進行巨觀調節;按照有關規定監督水利系統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指導水利行業的供水、水域開發利用及多種經營工作;研究提出有關全縣水利的價格、稅收、信貸、財務等經濟調節意見。
十四、組織、指導全縣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和保護;組織指導河湖、水庫及灘地的治理和開發;對全縣水利工程建設進行行業管理;負責全縣水利供水項目立項申報;負責組織建設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各鄉鎮間重要水利工程,對全縣水利工程、水利綜合經營實行行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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