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市紅古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根據《中共蘭州市委辦公廳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蘭州市紅古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蘭辦發〔2010〕45號)和《中共蘭州市紅古區委蘭州市紅古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紅古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區委發〔2010〕23號)精神,設立蘭州市紅古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為區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蘭州市紅古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 內設部門 :辦公室等
  • 地區:蘭州市紅古區
  • 類型:職能機構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

職責調整

(一)取消的職責
取消已由國務院和省、市、區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劃入的職責
將原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原區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的職責整合,劃入新組建的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三)加強的職責
1、加強對全區安全生產工作的綜合監督管理和指導協調職責。
2、加強對區直有關部門和鄉鎮(街道)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檢查職責。
3、加強對全區工礦商貿作業場所職業安全健康監管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組織制定本區安全生產方面的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綜合協調全區安全生產工作,分析預測全區安全生產形勢,發布全區安全生產信息;負責安全生產新聞報導,及時報告和協調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二)承擔全區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職責,依法行使綜合監督管理職權,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區政府有關部門和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安全生產工作,考核並通報安全生產控制指標執行情況。
(三)承擔全區工礦商貿行業、區屬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按照分級、屬地原則,依法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材料、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指導開展全區工礦商貿企業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
(四)依法對區屬煤礦生產經營企業安全生產進行監督管理,組織實施煤礦行業安全生產規章、規程和技術標準;負責區屬煤礦生產能力核定和監管,負責煤礦生產許可證的審核上報;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煤礦技術改造、改擴建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查和項目竣工驗收,對重大煤礦建設項目提出建議,會同有關部門審核煤礦安全技術改造和瓦斯綜合治理與利用項目;依法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礦井;參與煤礦事故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
(五)負責全區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全區民爆器材的行業及生產、流通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全區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準入管理職責,按照分級、屬地原則,依法組織並指導監督實施安全生產準入制度。
(六)負責全區工礦企業作業場所職業安全健康監督檢查,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
(七)擬訂並組織實施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地方性標準和規章;監督檢查全區重大危險源監控和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處生產經營單位的違法違規行為和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
(八)負責組織全區安全生產檢查和專項督查,根據區政府授權,依法組織一般事故調查處理和結案,參與較大事故的調查處理,指導監督全區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九)負責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區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綜合管理全區生產安全傷亡事故和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統計分析。負責全區安全監管網路系統的建設和管理。
(十)負責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情況;組織職責範圍內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十一)依法組織、指導、監督全區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工作;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工作。
(十二)依法組織實施對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進行安全評價、安全諮詢等社會中介組織的監督檢查工作。
(十三)監督管理和指導協調全區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擬訂安全生產科技規劃,指導協調安全生產重大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動工作。
(十四)監督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費用的提取和管理;會同區財政局負責全區企業安全風險抵押金的收繳、管理和使用;會同區財政局負責全區安全生產專項資金的安排、管理和使用。
(十五)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方面的交流與合作。
(十六)承擔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十七)承辦區委、區政府和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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