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市水利局

蘭州市水利局

根據《中共甘肅省委辦公廳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蘭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省委辦發〔2009〕100號)、《中共蘭州市委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蘭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蘭發〔2010〕2號)和《甘肅省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市縣政府機構改革中規範水利(務)機構名稱的通知》(甘機編髮〔2010〕11號)精神,設立蘭州市水利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蘭州市水利局
  • 主要職責:擬訂全市水務工作政策
  • 地點:蘭州市
  • 類別:政府部門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

職責調整

(一)取消的職責
1.取消已由國務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2.取消擬訂全市水利行業經濟調節措施,指導全市水利行業多種經營工作的職責。
蘭州市水利局
(二)劃入的職責
將原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承擔的庫區移民工作職責劃入市水利局。
(三)加強的職責
1.加強水資源的節約、保護和合理配置,促進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的職責。
2.加強全市抗旱和農村防汛工作,減輕水旱災害損失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全省水利政策,擬訂全市水務工作政策、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發展計畫;起草有關法規、條例和規章並監督實施。
(二)統一管理全市水資源,編制全市水資源開發、利用、保護和管理規劃,並負責監督實施;組織有關全市國民經濟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及大中型建設項目的水資源和防汛論證工作;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費的徵收工作;按照國家和我市資源與環境保護有關標準,擬訂水資源保護規範,對水資源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三)擬訂全市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制定有關標準;組織、指導和監督節約用水工作。
(四)組織實施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協調並仲裁部門間和縣區間的水事糾紛。
(五)組織編制、審查水利基建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負責水利工程項目的審查、審批;負責水利、水電、土木工程的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金屬結構及混凝土構件製造單位、監理單位的資質管理。
(六)組織水利設施、水域及岸線的管理與保護;組織全市河道、水庫、渠道及其岸線、行洪、蓄洪、工程保護區內灘涂地的治理與開發;組織建設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縣區、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和大中型灌區;組織指導中小型水庫、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監管。
(七)組織實施全市人畜飲水、病區改水、鄉鎮供水、農田水利基本建設、農村小水電建設工作。
(八)組織實施全市水土保持工作。擬訂水土保持規劃;依法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預防監督和綜合治理。
(九)擬訂全市生態環境建設的水利規劃,指導全市生態環境建設的水利配套服務工作。
(十)指導全市水務隊伍建設,編制全市水務職工教育培訓規劃和年度計畫;歸口管理局屬單位的縣、科級幹部;管理局系統的幹部、人事、勞動工資、機構編制等工作;承辦水利工程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及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培訓工作。
(十一)擬訂全市水利科學技術發展規劃,組織水利科學技術研究和技術推廣工作;負責全市水務系統的對外經濟聯絡、技術經濟合作。
(十二)承擔市農村防汛抗旱指揮部的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市農村抗旱防汛工作,對全市主要河流和水庫等重要水利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擬訂防汛抗旱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指導水務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
(十三)負責對水利工程規劃編制、修改、審批、實施的監督管理,負責水利工程建設監管體系的監督檢查,組織擬訂水利行業技術質量標準的規程、規範並監督實施。
(十四)監督指導全市水務行業的安全生產工作;組織負責全局系統安全生產工作。
(十五)負責在水務系統內外開展水利統計調查活動,收集整理水利統計資料,提供統計諮詢意見,實行統計監督,為制定水務政策和巨觀管理提供數據支撐、信息反饋和決策諮詢。
(十六)承辦市委、市政府和省水利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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