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大學校園周邊經營管理辦法

蘭州大學校園周邊經營管理辦法

蘭州大學是教育部直屬的全國重點綜合性大學,是國家“985工程”和“211工程”重點建設高校之一。學校創建於1909年,其前身是清末新政期間設立的甘肅法政學堂,是甘肅近代高等教育開端之標誌,開啟了西北高等教育的先河。1928年擴建為蘭州中山大學,1945年定名為國立蘭州大學。新中國成立後,蘭州大學堅持黨的教育方針,堅持正確的辦學方向,發展壯大,迅速崛起。在高等學校院系調整中,被確定為國家十四所綜合性大學之一;在“開發大西北”、“建立戰略後方”的戰略目標指引下,成為國家高等教育格局中具有重要戰略地位的一所大學,肩負起為國家特別是西部培養高級專門人才與發展科學、技術和文化的歷史重任。改革開放以來,學校緊緊抓住國家實施“科教興國”、“人才強國”戰略和“211工程”、“985工程”的歷史機遇,以解放思想為先導,以改革開放為動力,全面提高辦學水平,2002年和2004年,原甘肅省草原生態研究所、蘭州醫學院先後併入蘭州大學,使學校的學科更加齊全,綜合優勢更加突出,迎來了歷史上的快速發展時期,並以辦學歷史長、辦學實力強、辦學成績突出,進入一流大學建設行列。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蘭州大學校園周邊經營管理辦法
  • 地點:蘭州大學
  • 類型:管理辦法
  • 內容:校園周邊經營
一、校園經營性周邊的管理
1.管理機構
學校授權產業處為學校管理經營性周邊的職能部門,產業處管理校園經營性周邊。
2.管理模式
實行政企分開,管理和經營兩權分離,責權明確的管理模式。產業處作為學校行政職能部門行使對資產的管理權,但不直接從事經營活動,不干預企業合法經營,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間接謀取經營利益。
3.管理職責
產業處管理校園經營性周邊資產的基本職責是負有保證這部分資產完整性和保值增值的責任。在過程中要開拓進取,理順產權關係,明確管理和經營職責,積極開發周邊資源,防範經營風險,提高經濟效益,為學校發展做出更大的貢獻。
4.管理的主要任務
產業處管理經營性周邊的主要任務是制度建設、周邊開發規劃、資產管理和對經營周邊企業的企業管理四個方面。按照學校的相關政策制度要求,制訂校園經營性周邊管理實施細則等相關管理政策檔案;在校園整體規劃的指導下,積極組織相關職能部門論證,充分聽取廣大教職工的意見,制訂校園經營性周邊開發規劃;遵照《公司法》及學校的相關政策制度要求,對周邊開發和經營的企業進行巨觀管理,落實和完成年度經濟任務,保證學校的利益。
5.人事管理和財務管理
周邊開發代表著學校形象,因此要加強周邊企業建設、人才隊伍建設,加強財務管理。
與行政級別掛鈎的企業法人(經理)由校黨委常委會研究聘任;不與行政級別掛鈎的企業法人(經理)及企業主要負責人由校產委會議研究聘任。
企業管理人員和一般工作人員由企業組織公開招聘,報產業處批准並備案,擇優錄用。企業管理人員和一般工作人員要具備蘭大企業工作人員的基本要求,嚴格控制,定崗定員。
財務管理是企業管理的核心內容之一。企業財務人員要逐步實行委派制。管理者和經營者都要注意防範經營風險,不得以周邊資產作為抵押,或用於擔保。
二、校園周邊資產的經營
1.經營理念
建立和健全國有全資周邊開發公司,建設高素質的專業化周邊經營隊伍,做大做強蘭大周邊產業,樹立蘭大周邊產業形象和品牌。
大規模的開發項目和大型市場由專門公司獨立經營,旨在穩步擴大規模,做大做強,增強社會競爭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周邊零散房屋要統一經營,旨在規範管理,提高效益,防範風險。
2.授權經營
對經營性周邊,產業處通過招標等方式,公平公正地確定中標企業,由產業處發文授權企業經營。
3.經營者的基本權益
經營周邊的企業享有自主經營權和經營收益權。
產業處不干預企業合法的正常經營。企業在經營活動中,完成上交任務後享有合法經營收益權。
4.經營者的主要責任
經營企業要按照學校有關規定與產業處簽訂經濟任務書,按時足額向學校返還工資,上交條件占用費和利潤等。
5.經營者的投資許可權
全資企業經營發展投資10?30萬元的項目需報產業處批准;30?100萬元需通過產業處報校產委研究決定;100萬元以上必須經過校黨委常委會研究批准。
有限責任公司的投資行為要嚴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執行,重大投資必須經董事會討論通過。
6.合法經營
企業經營活動中要嚴格按照工商、稅務、審計和公安機關等部門的要求合法經營,照章納稅,嚴禁從事國家明文規定禁止的傳銷、色情等行業。
企業要高度重視綜合治理和消防安全工作,與產業處簽訂綜合治理安全責任書,要安排專職管理人員,責任到人,要配置和改善技術防範設施。
7.經營注意事項
周邊開發和經營要保證學校正常教學、科研和教職工生活不受影響。一般情況下不得從事餐飲、娛樂行業,特殊需要需經產業處批准。
周邊經營項目要維護學校的整體形象,不得從事有損學校聲譽的活動。否則,產業處有權責令停業,損失自負。
企業經營中給學校造成損失和不良影響,由企業負責人負全部責任,並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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