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大學交通安全管理暫行辦法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一保全全,二保穩定,協調發展”的方針,進一步加強學校交通安全工作,切實做好機動車輛和駕駛員的管理,防止各類違章和交通事故的發生,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國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關規定,結合我校的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蘭州大學交通安全管理暫行辦法
  • 地點:蘭州大學
  • 類型:暫行辦法
  • 職責:制定學校交通安全工作計畫
交通安全管理職責,車輛及駕駛員管理,

交通安全管理職責

(一)蘭州大學交通安全委員會負責全校的交通安全工作,其主要職責:
1.貫徹落實上級機關及交管部門有關交通安全的精神和任務;
2.制定學校交通安全工作計畫及規章制度;
3.安排、開展有關交通安全的宣傳和教育;
4.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校內各單位的交通安全工作;
5.協調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
6.決定學校交通安全工作的獎勵和處罰等。
(二)保衛處承擔學校交通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的職責,其主要任務是:
1.負責起草、制定有關交通安全的檔案、制度;
2.具體指導、檢查校內各單位的交通安全工作;
3.開展並指導各單位進行交通安全檢查和教育;
4.負責機動車輛和駕駛員的登記備案;
5.負責管理校內道路及交通設施;
6.協調處理學校範圍內發生的交通違章和事故;
7.完成交通安全委員會安排的其他任務。
(三)後勤集團運輸服務中心要依照學校有關規定,負責管理本校機動車、駕駛員戶籍及相關事務,其職責為:
1.負責本單位機動車輛和駕駛員的管理和教育,健全規章制度,完善安全機制;
2.負責本單位和校內其他單位掛靠機動車車輛的登記、年檢、審驗、過戶、報廢等業務;
3.負責本單位駕駛員、校內其他單位掛靠關係的機動車駕駛員以及自願掛靠的學校教職工駕駛執照的登記、審驗;
4.負責對本單位駕駛員和駕駛執照掛靠關係的教職工進行交通安全教育、培訓、檢查;
5.協助校內各單位處理髮生的交通違章和事故;
6.完成學校交通安全委員會安排的其他工作。
(四)校內各中層單位職責:
1.貫徹落實學校道路交通安全的有關規定和精神,組織交通安全的教育和學習;
2.制定和落實交通安全、駕駛員和車輛管理的有關規章制度,完善安全管理機制。負責本單位機動車輛的安全檢查和駕駛員的日常安全教育;處理本單位車輛和駕駛員發生的交通違章和事故;
3.及時向學校交通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報告本單位發生的交通事故。

車輛及駕駛員管理

1.按照安全工作責任制和“誰的車誰負責、誰的駕駛員誰負責、誰駕駛的車誰負責”的原則,對車輛和人員實行分層管理;
2.學校各中層單位為車輛和駕駛員的責任單位,應有一位負責人負責本單位交通安全工作,實施對車輛和駕駛員的具體日常管理;
3.學校車輛應確定一位符合駕駛員條件的人員駕駛,明確該駕駛員即為本車的具體安全責任人,負責駕駛車輛的日常管理、安全、檢修和保養,並通過簽訂責任書的方式實施安全管理;
4.各單位聘用的駕駛員均應和本單位簽訂《聘用契約》;
5.校內有車單位須委託後勤集團運輸服務中心代管車輛並簽訂《機動車輛代管協定》,進行協定管理;
6.本校取得駕駛執照的教職工,可自願在後勤集團運輸服務中心登記並簽訂契約,接受管理;
7.全校機動車輛及其駕駛員(含本校教職工私家車及駕駛人員)均應在學校保衛處(交通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登記備案。
三、車輛安全制度
1.各單位應每周進行一次車輛安全設施普查,每月進行一次車輛安全檢查。特別是在學期開學、放假、新生入校、以及節假日運送師生職工尖峰時段,應提前集中對車輛進行安全檢修,確保學校車輛各項性能達到國家機動車安全運行條件;進行道路安全檢查,確保道路交通安全;
2.各單位應每月至少進行一次安全教育活動;運輸服務中心每季度至少對掛靠的駕駛員開展一次安全教育活動。教育駕駛員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規,按照操作規範安全、文明駕駛車輛;
3.機動車駕駛員必須堅持出車前、行駛中和收車後的三檢要求。嚴格執行違禁物品不得上車的規定。預防和杜絕人為、交通和機械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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