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俄刑法典

蘇俄刑法典全稱《俄羅斯蘇維埃聯邦社會主義共和國刑法典》。1922年5月24日全俄中央執'行委員會批准,同年6月1日施行。由總則56條和分則171條組成。法典規定其任務在於保衛勞動者國家,防止各種犯罪行為及社會危險分子,並對危害革命秩序者適用刑罰或其他社會保衛方法。法典對犯罪構成、刑罰種類、量刑、執行刑罰的程式等作了規定。後經多次修改和補充,並於1960年10月27日由俄羅斯聯邦最高蘇維埃通過新的《蘇俄刑法典》,1961年1月1日開始施行。新法典由總則6章和分則12章組成。總則部分對刑法的基本原則、適用範圍、犯罪及刑罰作了規定,並將醫療和教育性強制措施專列1章。分則部分對國事罪、侵犯社會主義所有制罪、危害社會治安罪、侵害公民生命罪、侵害公民自由和權利罪、侵害個人財產罪、瀆職罪、經濟罪等作了詳盡的規定。1978年對這部法典又進行了修訂。

蘇聯公司法是蘇聯調整各種公司的設立、組織、活動、解散及其他對內對外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蘇聯採用民商合^的立法體例。因而不存在統一的、典型的公旬立法。只有一些屬於民事特別的公司條例,其中主要有:1973年頒布的《全蘇和加盟共和國工業聯合公司總條例》;1974年頒布的《生產聯合公司(聯合企業)條例》;1987年公布的《國營企業(聯合公司)法》草案等。聯合公司是蘇聯公司法規定的主要公司形式,可以分為工業聯合公司、生產聯合公司和科研生產聯合公司三家。蘇聯將國家與私人資本合股經營的公司稱為合營公司,其實質是其國家資本主義性質的股份制公司。兩者的性質、內部組織與管理方法差別較大,因而蘇聯公司法對其權利義務的規定也不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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