藐視法庭罪是故意冒犯法庭或干預法庭的正常活動的行為。英美法系刑法中的一種犯罪。本罪的具體表現以下四類:(1)在法庭上具有藐視行為。如被告在向陪審官講話時使用污辱性的言詞,或直接污辱法官。(2)公布污衊法庭的材料。如在材料中對法官污衊漫罵。(3)旨在阻橈或干涉正常的司法程式或法院的合法程式的任何行為或公布的檔案。如威脅或阻撓陪審官、當事人或證人公布有關未決案的評議等。(4)公布秘密材料。但是,秘密材料只有當法院禁止公布時而加以公布,才構成犯罪。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藐視法庭罪
- 藐視法庭罪:是一種嚴重的罪行
- 懲罰:可以被判罰款或監禁
- 藐視法庭:不遵守法庭命令,妨礙司法公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