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萊克默訴美國案

布萊克默訴美國案(Blackmer v.United States)美國聯邦最高法院1932年作出判決的案件。原告哈里·布萊克默是一個居住在法國巴黎的美國公民,因其無視美國法院給他發往法國的傳票,拒不按法院的要求到庭作證,被美國哥倫比亞區最高法院判為藐視法庭罪。聯邦地區抗訴法院維持原判。聯邦最高法院調案重審,認為:對原告的判決是根據1926年7月13日的法令作出的。原告1924年移居法國,但仍是美國公民,美國對他仍有管轄權,美國法律仍適用於他。美國有權要求居住在任何地方的公民回國,如果公民拒絕,政府有權給予懲罰。國會可以對美國公民的這項義務具體履行和懲罰加以規定。美國對其居住在國外的居民發出傳票,是美國政府與其公民之間的問題,不是對外國政府權利的侵犯。在法院授權傳喚一公民而其不到庭時,法院可判其藐視法庭罪,而國會可以規定藐視罪中的的適當審判程式。因此,聯邦最高法院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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