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10日,鑒於薄熙來涉嫌嚴重違紀,中央決定,停止其擔任的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委員職務,由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對其立案調查。2013年7月25日,薄熙來涉嫌受賄、貪污、濫用職權犯罪一案,經依法指定管轄,由山東省濟南市人民檢察院向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13年8月22日8時43分,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薄熙來受賄、貪污、濫用職權案。
2013年9月22日10時50分許法庭一審判決,對被告人薄熙來以受賄罪、貪污罪、濫用職權罪依法判處刑罰,數罪併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薄熙來不服一審判決提出抗訴,2013年10月8日山東高院已受理。2013年10月25日上午,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薄熙來受賄、貪污、濫用職權案二審公開宣判,裁定駁回抗訴,維持一審無期徒刑判決。
基本介紹
案件背景,案發原因,立案調查,提起公訴,案件審判,一審開庭,公開宣判,一審判決,提出抗訴,二審判決,社會評價,中央通報,引發的反腐思考,
案件背景
2012年2月9日23時,外交部發言人辦公室當日應詢答問時表示,重慶市副市長王立軍於2012年2月6日進入美國駐成都總領事館,滯留1天后離開。有關部門對此進行調查。
2012年3月2日,全國兩會開幕前,全國政協新聞發言人趙啟正在新聞發布會上稱,王立軍正在接受有關部門的調查,調查工作也取得了進展。他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已經請假不出席這次會議。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閉幕後。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在人民大會堂與中外記者見面,回答記者提問時稱:“王立軍事件發生後,引起社會的高度關注,國際社會也十分關注。我可以告訴大家,中央高度重視,立即責成有關部門進行專門調查。目前調查已經取得進展,我們將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則,嚴格依法辦理。調查和處理的結果一定會給人民以回答,並且經受住法律和歷史的檢驗。”
2012年3月15日,時隔僅一天,新華社發布中共中央決定:張德江同志兼任重慶市委委員、常委、書記;薄熙來同志不再兼任重慶市委書記、常委、委員職務。
案發原因
據公開報導,多地黨委、黨組織開會傳達並學習了由中共中央下發的《中共中央關於薄熙來嚴重違紀違法案件及其教訓的通報》,該通報通報了薄熙來嚴重違法違紀案的案情5點案發原因和6點教訓。
通報提到薄熙來嚴重違紀違法原因:
一是放鬆世界觀改造,沒有加強黨性修養;
二是一意孤行,沒有貫徹好民主集中制;
三是道德品質低下,沒有重視德行修養;
四是權力觀發生了扭曲;
五是私心作祟,縱容袒護家人違法亂紀。
立案調查
2012年4月10日,鑒於薄熙來涉嫌嚴重違紀,中央決定,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的有關規定,停止其擔任的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委員職務,由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對其立案調查。
2012年9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通過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於給予薄熙來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的決定,對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犯罪問題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2012年10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告:重慶市人大常委會罷免了薄熙來的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職務。依照代表法的有關規定,薄熙來的代表資格終止。
2012年11月4日,十七屆七中全會審議通過中紀委關於薄熙來嚴重違紀問題、關於劉志軍嚴重違紀問題的審查報告,確認中央政治局2012年分別作出的給予薄熙來開除黨籍的處分。
提起公訴
2013年7月25日,薄熙來涉嫌受賄、貪污、濫用職權犯罪一案,經依法指定管轄,由山東省濟南市人民檢察院向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薄熙來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其委託的辯護人的意見。濟南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薄熙來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貪污公款,數額巨大;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貪污罪、濫用職權罪追究刑事責任,並予以數罪併罰。
案件審判
一審開庭
2013年8月22日8時43分,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薄熙來受賄、貪污、濫用職權案。薄熙來出庭受審。濟南中院官方微博將播報庭審情況。旁聽人員有被告人親屬5人及陪同人員2人、新聞媒體記者19人及社會各界人士84人,總計110人。
起訴指控
起訴書指控,1999年至2006年,被告人薄熙來利用其擔任大連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大連市委書記、遼寧省人民政府省長、商務部部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2000年至2012年,薄熙來單獨或者通過其妻薄谷開來(另案處理)、其子薄瓜瓜,收受大連國際發展有限公司總經理唐肖林(另案處理)、大連實德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徐明(另案處理)給予的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2179.0587萬元。
開庭進程
審判長介紹庭前會議的情況:鑒於本案證據材料較多、案情重大複雜,為保證庭審順利進行,公正高效地審理案件,根據法律規定,法庭組織控辯雙方,於2013年8月14日召開了庭前會議。
2013年8月22日,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8時43分一審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薄熙來受賄、貪污、濫用職權案。薄熙來出庭受審。
2013年8月23日,薄熙來受賄、貪污、濫用職權一案在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繼續進行,公訴人就薄熙來通過其妻薄谷開來、其子薄瓜瓜收受徐明給予巨額財物的事實進行舉證。
2013年8月24日,薄熙來受賄、貪污、濫用職權案庭審進入第三天,法庭主要圍繞公訴人指控的貪污罪、職權罪進行調查。證人王正剛、王立軍出庭作證。
2013年8月25日,薄熙來受賄、貪污、濫用職權案庭審進入第四天,全案法庭調查結束。公訴人出示證據說明薄熙來沒有自首、坦白、檢舉揭發的情節。
2013年8月26日,被告人薄熙來涉嫌受賄、貪污、濫用職權案繼續在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法庭辯論開始後,公訴人對被告人薄熙來涉嫌受賄、貪污、濫用職權案發表了公訴意見。
2013年8月26日13時04分,審判長敲響法槌,宣布休庭。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薄熙來案審理結束,擇期宣判。
(註:更加詳細的庭審紀錄信息請翻閱參考資料:)
公開宣判
2013年9月18日16時,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3年9月18日16時發布公告:定於2013年9月22日10時在該院第五審判庭公開宣判被告人薄熙來受賄、貪污、濫用職權一案。
一審判決
2013年9月22日10點5分,法院在其人民網官方微博發布訊息,被告人薄熙來受賄、貪污、濫用職權案在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五法庭一審公開宣判。審判長王旭光宣讀一審判決,法院通過官方微博播報相關情況。薄熙來案宣判結束後,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通報會,由法院新聞發言人向媒體記者通報案件判決結果。據發言人透露,被告人薄熙來的三名親屬,媒體記者及各界民眾一百餘人旁聽了宣判,薄熙來當庭未表示是否抗訴。法庭對被告人薄熙來以受賄罪、貪污罪、濫用職權罪依法判處刑罰,數罪併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提出抗訴
薄熙來受賄、貪污、濫用職權一案,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3年9月22日一審宣判。閉庭後,在抗訴期限內,薄熙來不服一審判決,通過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遞交抗訴狀。2013年10月8日抗訴期滿後,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查,依法決定予以受理。
2013年10月21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公告,10月25日10時將公開宣判抗訴人薄熙來受賄、貪污、濫用職權一案。
二審判決
2013年10月25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就抗訴人薄熙來受賄、貪污、濫用職權一案作出二審判決,裁定駁回抗訴,維持一審無期徒刑判決。
根據中國刑法規定,受賄數額在人民幣10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抗訴人薄熙來受賄數額達人民幣2044萬餘元,一審法院對其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已經充分考慮了其犯罪的具體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量刑適當。辯護人的前述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
本院認為,抗訴人薄熙來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構成受賄罪;薄熙來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夥同他人侵吞公款,其行為構成貪污罪;薄熙來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罪,情節特別嚴重。薄熙來犯受賄罪、貪污罪、濫用職權罪,應依法懲處,並數罪併罰。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駁回抗訴,維持原判。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社會評價
薄翻供無損證據效力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樊崇義在《人民公安報》上指出,證據鏈包含三個內容,第一,證據的適格性和合法性。第二,證據具備證明力。第三,綜合全案證據,能夠相互印證。從薄熙來案件來說,三項罪在證據上都已經構成了一個完整的證明體系,排除了合理懷疑。薄熙來的辯解是蒼白無力的,都沒有足夠的證據來支撐。
《法制日報》刊登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陳光中的觀點指出,重證據、不輕信口供,是中國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薄熙來雖然在法庭上全面翻供,法庭也尊重了他的自我辯護權,讓他充分表達,但是這不等於薄翻供後法庭就不能定罪。
對於薄熙來試圖通過否定王立軍的品格來否定王立軍證言可信性的做法,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武漢大學法學院副院長莫洪憲在《人民法院報》上指出,實踐中,採信品格證據定案的做法在世界各國極為慎重,在我國更是極少見。何況薄的人格貶低屬於孤證,不足以推翻王立軍、薄谷開來證言的真實性。
微博直播實現審判公開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顧永忠在《檢察日報》上撰文指出,薄案庭審最突出的亮點有二:一是對庭審活動採用微博直播的方式,最大限度地實現了審判公開;二是被告人薄熙來及其辯護人的訴訟權利得到充分的保障。這兩點一方面彰顯了訴訟程式本身的公正,另一方面也預示審判結果的實體公正。
中國刑法學研究會會長、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院長趙秉志在《法制日報》發表的文章中同樣表示,相信薄熙來案件審判在程式正當的基礎上一定會有公正的審判結論,即該案會是一宗兼具程式正當與實體正義的典型案件;相信該案的審判會有力地促進反腐敗事業和依法治國步伐。
公開審理薄熙來展中國領導層自信和胸襟
2013年8月23日,香港大公報發表社評,對薄熙來的公開審判,注定將在中國法治史留下濃重的一筆。一起最為敏感、最受關注的案件,卻以一種最為公開、最為開放的姿態來進行。薄熙來案此次的開放程度,超出了外界的預期。運用微博新媒體進行幾乎全景式的播報,視頻、圖片、文字、音頻的批量傳遞,使得庭審近乎於直播,數萬字的庭審實錄,讓外界得以直觀了解案件審理的進程和細節。並且微博平台允許網民自由留言、轉發、評論,各種觀點不乏交鋒碰撞。
(註:具體社評全文請翻閱參考資料)
中央通報
中央通報薄熙來案5點案發原因和6點教訓,各地學習
2013年11月8日,河南襄城縣司法局及大連市氣象局均召開黨員幹部大會,傳達學習《中共中央關於薄熙來嚴重違紀違法案及其教訓的通報》的檔案精神。會上傳達通報了薄熙來嚴重違紀違法案的案情及5點案發原因,學習了薄熙來嚴重違紀違法案的6點教訓。根據公開信息,重慶、安徽、貴州、山東、黑龍江、河南、遼寧等多省的基層黨政機關同樣召開了類似會議。
引發的反腐思考
隨著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長的宣判,從8月底到9月22日,歷時1個月的時間,薄案一審宣判宣告結束。宣判列舉了9個判決要點,將法庭是否認可控辯雙方意見的原因講述得一清二楚。整個宣判過程公開、詳實、嚴謹、公正,彰顯了司法的公正。
薄案結束,卻引起我們反腐深度的思考。
反腐,必須依靠法治。無論權勢有多大,一時多風光,只要做了違背法律的事,做了損害人民的事,終究要面臨大限之日。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薄熙來以受賄罪、貪污罪、濫用職權罪依法判處刑罰,數罪併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這個判決罰當其罪,遵循了法律,依靠了法律。 薄貪污的事實擺在那裡,薄辯去辯來也沒能否定自己收了錢。法庭給出薄的各種辯訴自由,也是循遵了法律程式,用薄自己的話說,法庭基本上可以讓他把他自己想講的話講出來。
反腐,必須依靠民眾。薄貪污受賄濫用職權給人民民眾造成了巨大損失,從這個角度看,其罪必以律罰,其腐必因糗反。特別作為公務員,其行為如果給人民民眾造成了巨大損失,就必須反對。俗話說“人民的眼睛是雪亮的”, 對腐敗看得最清楚、對腐敗最痛恨、反腐決心最徹底、反腐態度最明確、反腐立場最堅定,他們能從細微之處準確地判斷是非,能夠直接感受到腐敗現象對黨、對國家和自己切身利益的侵害。薄案宣判,從某種程度上說是人民民眾作出的莊嚴宣判,更是人民民眾維護自身利益的莊嚴呼喊。
反腐,必須堅定信心,必須零容忍。薄熙來事件敲響了警鐘,提醒全黨注意表明反腐敗鬥爭的長期性、艱巨性,由於轉型期市場經濟體制不完善,黨內外監督機制不健全,我國社會還存在滋生腐敗的條件,要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就要以完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為重點,加強反腐倡廉建設,把教育、制度、監督結合起來,實行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並舉、注重預防, 特別是逐步解決制約和監督權力這樣一個關鍵問題。對薄熙來嚴重違紀事件的處理再次證明了黨對腐敗的“零容忍”態度;表明黨堅持在黨的紀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不可動搖的原則。隨著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的逐步完善,我國將造成一個讓腐敗難以產生又易於消除的社會條件,腐敗將得到最大限度的遏制,對此,我們充滿信心和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