蕪湖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蕪湖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已經2021年7月2日蕪湖市政府第9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蕪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1年7月20日印發,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蕪湖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 頒布時間:2021年7月20日
  • 實施時間:2021年7月20日
  • 發布單位:蕪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解讀,

全文

總則
1.1編制目的
健全我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機制,依法、科學、高效、有序應對生產安全事故。
1.2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安徽省安全生產條例》《安徽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安徽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安徽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安徽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蕪湖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和檔案。
1.3適用範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安全事故(含較大、重大生產安全涉險事故)應急工作。市有關專項應急預案對相關行業領域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4工作原則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堅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統一領導、分級應對,屬地為主、條塊結合,依法規範、科學處置的原則。
1.5事故分級
按照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等,生產安全事故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事故以及重大、較大涉險事故,分級標準見附屬檔案8.1。
2組織指揮體系
2.1市級組織指揮機制
2.1.1領導機構
在市委統一領導下,市人民政府是全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的行政領導機關。在市長領導下,市人民政府對特別重大、重大、較大生產安全事故以及重大涉險事故應急工作進行研究、決策和部署。
2.1.2市安全生產應急指揮部
在市人民政府領導下,設立市安全生產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應急指揮部),負責指導協調和組織全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擔任市委常委的分管副市長任總指揮(應對特別重大、重大生產安全事故,以及重大涉險事故和涉及面廣、敏感複雜或處置不當後果嚴重的較大事故時由市長任總指揮,有關專項預案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市人民政府相關副秘書長、市應急局及事故相關行業領域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主要負責同志任副總指揮。
市應急指揮部下設辦公室,承擔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導協調工作。辦公室設在市應急局,辦公室主任由市應急局主要負責同志兼任。
2.1.3市安全生產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
市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由市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市有關部門、單位組成。其中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承擔所監管行業領域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具體包括:編制管理相關應急預案,組織協調指導風險防控、應急準備、監測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資源保障等工作。市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及其職責分工見附屬檔案8.2。
2.2市以下組織指揮機制
2.2.1縣市區、開發區(集中區)領導機構
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集中區)管委會是本行政區域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的行政領導機關,在本級黨委統一領導下,負責健全完善應急管理領導體制和安全生產應急指揮機制,做好本行政區域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
2.2.2縣市區、開發區(集中區)安全生產應急指揮機構
在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集中區)管委會領導下,設立縣市區、開發區(集中區)安全生產應急指揮部,負責指導協調和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
2.2.3鎮、街道及基層組織
鎮人民政府及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上級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職責。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本村(社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管理相關工作。
2.2.4生產經營單位
生產經營單位應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應急工作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應急預案體系,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應急組織機構,加強應急準備各項工作,依法落實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職責。
2.3現場指揮機構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市人民政府和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集中區)管委會根據事故應對處置需要,設立由本級人民政府(管委會)及其有關部門負責同志、應急救援專家、應急救援隊伍負責人、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等人員組成的應急救援現場指揮部,指揮部總指揮由代表本級政府現場處置事故的最高行政負責同志擔任。現場指揮部實行總指揮負責制,按照本級人民政府(管委會)的授權組織制定並實施生產安全事故現場應急救援方案,協調、指揮有關單位和個人參加現場應急救援。參加生產安全事故現場應急救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
根據應對工作需要,特別重大、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配合省人民政府設立現場指揮機構;較大生產安全事故及重大涉險事故發生後,市級人民政府設立現場指揮機構;一般生產安全事故及較大涉險事故發生後,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集中區)管委會設立現場指揮機構。
2.4專家組
市、縣市區(開發區)兩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建立安全生產專家組,為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提供技術支持。
3預防預警機制
3.1安全生產風險管控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針對本單位可能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的特點和危害,進行風險辨識和評估。加強重大危險源登記建檔和監測監控工作,強化對存在重大安全風險的生產經營系統、裝置和崗位的重點管控。
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集中區)管委會及其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持續推進安全生產風險管控“六項機制”制度化規範化,建立健全重大危險源信息管理體系,落實監管責任,定期對重大風險進行分析、評估,督促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採取安全防範措施,加強應急準備,並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布。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風險會商機制,及時掌握安全風險動態,針對生產安全事故易發的關鍵領域、關鍵時段,發布安全生產提示、警示信息。
對可能引發生產安全事故的險情,或當其他災害、災難可能引發生產安全事故時,相關單位應及時通報當地政府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自然災害、公共衛生和社會安全等方面的突發事件可能引發生產安全事故的信息,各級各類應急指揮機構應及時通報同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機構。
3.2安全生產預警
生產經營單位發現生產設施及環境異常可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時,應當發布本單位安全生產預警,並及時向事發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集中區)管委會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落實安全生產監測預警工作,當研判可能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應及時向涉險單位發布預警信息,報告本級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並通報同級應急(安監)部門;當可能影響鄰近縣市區、開發區(集中區)區域時,應及時通報相鄰區域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集中區)管委會有關部門;當可能發生的事故超過本級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處置能力時,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集中區)管委會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及上級有關部門報告。各級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及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研判、處置。
3.2.1預警級別
按照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緊急程度、發展勢態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對可以預警的生產安全事故的預警級別,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一級為最高級別。根據事態發展,發布單位可適時調整預警級別並重新報告、通報和發布有關預警信息。安全生產預警分級見附屬檔案8.3。
3.2.2預警發布
預警信息要採取有效措施向可能受影響人群發布,要充分發揮安徽省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作用,或通過廣播、電視、報刊、通信、信息網路、手機、警報器、宣傳車、新媒體或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方式進行,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學校等特殊場所和警報盲區應當採取有針對性的公告方式。
預警內容包括:預警原因(事故或事故風險、自然災害)、預警級別、預警區域或場所、預警時間、影響及應對措施、發布機關等。
預警信息原則上由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集中區)管委會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發布。跨行業領域或跨行政區域的預警由應急(安監)部門發布;超出縣市區、開發區(集中區)區域的,三、四級預警由相鄰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集中區)管委會應急(安監)部門聯合或分別發布,一、二級預警由市級人民政府應急部門發布。
3.2.3預警行動
預警信息發布後,預警區域內各有關單位要採取有效措施預防事故發生。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重大危險源、關鍵設施檢查監測,採取有效措施做好防範應對工作,必要時組織停產撤人;組織應急隊伍和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做好應急準備。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集中區)管委會及其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根據預警級別和實際情況以及分級負責的原則,採取下列(不限於)措施:
(1)組織收集、分析事故險情信息,研判影響範圍和危害程度,制訂預警行動方案,建立並保持信息渠道暢通。
(2)組織協調涉險區域有關單位採取有效措施,防止發生事故或降低事故危害。必要時採取區域警戒和管制,疏散轉移和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限制使用或關閉易受事故危害的場所。
(3)通知應急救援隊伍、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通知相關單位做好應急資源準備。
(4)及時發布事態信息,公布應急措施,回應社會關切,維護社會正常秩序。
3.2.4預警調整及解除
發布預警的單位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預警級別。
當安全風險得到有效控制,按照“誰發布、誰解除”的原則,由發布單位立即宣布解除警報,終止預警行動,解除已經採取的有關措施。
3.3事故信息報告
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事故單位(包括事故發生區域的管理單位,下同)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情況緊急時,可直接向事發地縣級以上應急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遠離單位的事故,事故單位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撥打119報警。
事故單位負責人接報後,應於1小時內向事發地縣級以上應急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需要政府提供應急支援的,應當立即報告。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依照規定向本級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及應急(安監)部門、上級主管部門報告事故,並通報可能受影響的地區、部門和單位;按規定啟動應急預案,需要上級支援的立即上報請求支援。
4應急回響
4.1事故單位應急處置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事故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下列(不限於)應急救援措施:
(1)迅速、科學控制危險源,組織搶救遇險人員;
(2)根據事故危害程度,組織現場人員撤離或者採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撤離;
(3)及時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響的單位和人員;
(4)採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擴大和次生、衍生災害發生;
(5)根據需要請求鄰近的應急救援隊伍參加救援,並向參加救援的應急救援隊伍提供相關技術資料、信息和處置建議;
(6)維護事故現場秩序,保護事故現場和相關證據。
4.2分層級回響與回響分級
生產安全事故應對遵循分級負責、屬地為主的原則。當事故超出事發地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的處置能力時,由上一級政府提供支援或組織應對。特別重大和重大生產安全事故報請省應急指揮部組織應對;較大生產安全事故和重大涉險事故由市人民政府組織應對;一般生產安全事故和較大涉險事故由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集中區)管委會組織應對(其中,較大涉險事故和涉及面廣、敏感複雜或處置不當後果嚴重的一般事故,市應急指揮部指導應對)。
事故發生後,各級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及其有關部門、生產經營單位等根據事故初判級別、應急處置能力以及預期回響後果,綜合研判本層級回響級別。對於事故本身比較敏感,或發生在重點地區或重大活動期間的,可提高回響級別。應急回響啟動後,可視情調整回響級別。
發生特別重大、重大、較大生產安全事故,以及重大、較大涉險事故和涉及面廣、敏感複雜或處置不當後果嚴重的一般事故,市人民政府和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集中區)管委會立即啟動應急回響,市級應急回響由高到低分為一級、二級、三級(見4.3.2分級回響措施)。
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集中區)管委會回響等級可參照市級應急回響級別設定,結合本地實際情況予以明確。
4.3特別重大、重大、較大等生產安全事故回響
4.3.1事發地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先期處置
發生特別重大、重大、較大生產安全事故,以及重大、較大涉險事故和涉及面廣、敏感複雜或處置不當後果嚴重的一般事故後,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集中區)管委會主要負責同志(特殊情況由其委託的負責同志)應立即趕赴現場,組織先期處置,採取下列(不限於)應急救援措施:
啟動應急預案;
(1)組織搶救遇險人員,救治受傷人員,研判事故發展趨勢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2)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響的單位和人員,隔離事故現場,劃定警戒區域,疏散受到威脅的人員,實施交通管制;
(3)採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擴大和次生、衍生災害發生,避免或者減少事故對環境造成的危害;
(4)依法發布調用和徵用應急資源的決定;
(5)依法向應急救援隊伍下達救援命令;
(6)維護事故現場秩序,組織安撫遇險人員和遇險遇難人員親屬;
(7)按照規定上報事故情況,依法發布有關事故情況和應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8)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集中區)管委會不能有效控制生產安全事故的,應當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報告。市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採取措施,提供支援或統一指揮應急救援。
分級回響措施
市應急指揮部接到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後或請求支援的信息後,根據事故的危害程度、影響範圍和可控情況,啟動相應級別應急回響。
(1)對於較大涉險事故和涉及面廣、敏感複雜或處置不當後果嚴重的一般事故,由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決定啟動三級回響,同時上報市應急指揮部總指揮,並通知相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進入回響狀態。
啟動三級回響後,市相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或其委託的負責同志)趕赴事故現場,指導、協助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集中區)管委會組織應急救援,市應急局提供支持。
市相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實行24小時值班,及時處置相關信息和事項。
(2)對於較大事故(涉及面廣、敏感複雜或處置不當後果嚴重的較大事故除外),由市應急指揮部決定啟動二級回響,市應急局和相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進入回響狀態。
啟動二級回響後,市政府有關負責同志率領市應急局和相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主要負責同志趕赴事故現場,組織應急救援。
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和相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實行24小時值班,及時處置相關信息和事項。
(3)對於特別重大、重大事故,以及重大涉險事故和涉及面廣、敏感複雜或處置不當後果嚴重的較大事故,由市應急指揮部總指揮決定啟動一級回響,市應急局和相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進入回響狀態。
啟動一級回響後,市政府主要負責同志率領市應急局和相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主要負責同志趕赴事故現場,組織應急救援。
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和相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實行24小時值班,市應急局相關負責同志在崗帶班,及時處置相關信息和事項。
(4)啟動應急回響後,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作出如下處置,其中特別重大、重大事故還應根據國家、省應急指揮機構的指令進行處置:
①發布啟動相應級別應急回響的指令;
②對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集中區)管委會提出事故應急處置要求,指令市有關部門立即採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③向市委、市政府和省應急廳報告,必要時請求省應急廳給予支持,及時通報波及或可能波及的其他地市應急部門;
④調集專業處置力量和搶險救援物資救援,必要時協調解放軍和武警部隊給予支援;
⑤啟動應急回響後,派出工作組趕赴事發現場協助指揮救援;
⑥對可能或者已經引發自然災害、公共衛生和社會安全突發事件的,及時上報市人民政府,同時通報相關領域的應急救援指揮機構;
⑦貫徹落實國家、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關指示,進一步採取相關處置措施。
4.3.3現場指揮
為統一組織、指揮、協調現場應急處置工作,啟動二級以上回響後,成立由代表市政府現場處置事故的最高行政負責同志任總指揮,市有關部門、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集中區)管委會主要負責同志以及救援隊伍負責人、專家等人員參加的市應急救援現場指揮部,負責制訂現場應急處置方案和措施,指揮現場搶險救援,協調有關保障、支援工作,及時向市應急指揮部報告事態發展和處置情況。
市應急救援現場指揮部成立後,縣市區、開發區(集中區)先期設立的現場應急指揮機構應納入市現場應急指揮機構,在市現場應急指揮機構的統一領導下組織開展應對工作。省應急救援現場指揮部成立後,市人民政府先期設立的現場應急指揮機構應納入省現場應急指揮機構,在省現場應急指揮機構的統一領導下組織開展應對工作。現場應急指揮機構要充分聽取專家意見建議,開設統一的救援隊伍集結點、物資接收點和分發點、新聞發布中心,提供必要的後勤保障。
到達事故現場的各方應急力量要及時向現場應急指揮機構報到、受領任務,接受統一指揮調度,嚴格遵守現場管理、信息發布等工作要求,並及時報告現場情況和處置進展情況。
市應急救援現場指揮部在組織先期處置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集中區)管委會現場指揮機構的基礎上,根據應急處置需要,可調整或設立下列(不限於)工作組:
(1)應急處置組:由市相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牽頭,應急、公安、生態環境、消防救援、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等單位參加,組織開展現場應急處置與救援。
(2)醫療衛生組:由市衛生健康委牽頭,組織開展醫療救援、衛生防疫等工作。
(3)治安管理組:由市公安局牽頭,組織協調實施現場警戒,維護治安秩序,保護事故現場,實施事發地道路交通管制,依法偵查涉嫌犯罪行為等。
(4)處置保障組:由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集中區)管委會牽頭,應急、發展改革、財政、交通運輸、經濟和信息化等單位參加,負責應急處置所需物資、裝備、資金、交通、通信、電力的供應,負責民眾緊急疏散安置以及應急救援人員和疏散安置人員的生活保障等。
(5)綜合組:由市應急局牽頭,新聞宣傳、相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等單位和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集中區)管委會參加,負責事故信息綜合整理及報送、發布以及媒體接待、事故處置綜合協調、重要事項記錄和相關檔案資料管理等工作。
(6)專家組:由安全生產專家組成,負責研究救援方案,提供技術諮詢論證,提出處置技術措施,供決策參考。
啟動三級回響後,不成立市應急救援現場指揮部,由事故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集中區)管委會成立的應急救援現場指揮部負責現場指揮。
4.3.4安全防護
現場應急救援人員應根據需要攜帶專業防護裝備,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救援人員進入和離開事故現場的相關規定。應急救援現場指揮部根據需要協調、調集相應的安全防護裝備。
應急救援現場指揮部負責組織安全防護工作:
督促事故單位和當地人民政府建立應急互動機制,確定保護民眾安全需要採取的安全防護措施;
決定應急狀態下民眾疏散、轉移和安置的方式、範圍、路線、程式;
指定有關部門負責實施疏散、轉移;
啟動應急避難場所;
開展醫療、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負責治安管理。
4.4信息發布
應急救援現場指揮部統一組織事故信息發布工作,在同級黨委宣傳部門的組織指導下,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準確、客觀發布相關信息。未經應急救援現場指揮部批准,參與處置工作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對外發布事故信息。
4.5應急暫停與結束
在救援中發現可能直接威脅救援人員生命安全或者可能造成次生災害等情況時,應急救援現場指揮部可以決定暫停救援,並應採取措施消除隱患,化解風險。在隱患已經消除後,繼續組織救援。
在確認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經消除後(或者暫停救援不具備恢復應急救援條件並經科學論證後),負責組織應對的應急指揮部應當及時宣布應急回響終止,結束應急回響。各啟動了應急回響的單位要及時終止回響。
4.6一般等生產安全事故回響
發生一般生產安全事故及較大涉險事故,由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集中區)管委會根據應急預案,啟動應急回響及時處置,市有關部門視情指導。
5後期處置
5.1善後處置
市人民政府和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集中區)管委會負責組織善後處置工作,包括人員安置、補償,徵用物資補償,災後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等事項。儘快消除事故後果和影響,安撫受害和受影響人員,保證社會穩定,恢復正常秩序。
5.2保險
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保險監管機構應督促各類保險經辦機構積極履行保險責任,迅速開展保險理賠工作。
5.3應急處置評估
履行事故調查職責的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對事故應對處置情況進行分析評估,總結經驗教訓,制定改進措施。
應急工作結束後,市應急救援現場指揮部將事故處置有關檔案資料移交市應急局歸檔。
6保障措施
6.1信息保障
市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集中區)管委會負責相關行業領域、本轄區生產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分析和處理,定期向市應急局報送信息,重要信息和變更信息要及時報送。市應急局負責及時收集、分析和處理全市生產安全事故信息。
6.2應急隊伍和物資保障
市人民政府和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集中區)管委會應當加強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的統一規劃、組織和指導。縣級以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根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的需要,在重點行業、領域單獨建立或者依託有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社會組織建立應急救援隊伍。鼓勵和支持生產經營單位和其他社會力量建立提供社會化應急救援服務的應急救援隊伍。
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築施工單位,以及賓館、商場、娛樂場所、旅遊景區等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隊伍;其中,小型企業或者微型企業等規模較小的生產經營單位,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隊伍,但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並且可以與鄰近的應急救援隊伍簽訂應急救援協定。工業園區、開發區等產業聚集區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可以聯合建立應急救援隊伍。生產經營單位應及時將應急救援隊伍建立情況報送縣級以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並依法向社會公布。
應急隊伍的救援人員應當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技能、身體素質和心理素質。經培訓合格後,方可參加應急救援工作。應急隊伍應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和物資,並定期組織訓練。
縣級以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定期將本行業、本領域的應急救援隊伍建立情況報送本級人民政府(管委會),並依法向社會公布。
市人民政府和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集中區)管委會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可能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的特點和危害,儲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和物資以及救治藥品和醫療器械等,並及時更新和補充。
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築施工單位,以及賓館、商場、娛樂場所、旅遊景區等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可能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的特點和危害,配備必要的滅火、排水、通風以及危險物品稀釋、掩埋、收集等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並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
市應急局指導全市各級及社會應急力量建設,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專業救援隊伍、社會應急力量和應急裝備物資調查,建立健全應急資源信息資料庫。市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完善應急物資信息管理和調用制度,保證應急狀態時調用。
6.3資金保障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做好應急救援必要的資金準備。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資金首先由事故責任單位承擔,事故責任單位暫時無力承擔的,由市人民政府和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集中區)管委會協調解決。
6.4避難場所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建設或確定能夠滿足人員緊急疏散需要的應急避難場所,建立維護和使用保障制度,保證疏散安置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
6.5技術保障
市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建立市級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專家庫,為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支持和保障。充分發揮相關行業、領域的機構和專家的作用,組織研發專業處置技術,加強技術儲備。
6.6治安和交通運輸保障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事故現場應實施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強對重點地區、重點場所、重點人群、重要物資設備的防範保護,維持現場秩序,必要時及時疏散民眾,保持社會治安秩序的穩定。根據需要及時對現場和相關通道實行交通管制,開設應急救援特別通道,確保救災物資、器材和人員的運送,形成快速、高效、順暢、協調的應急運輸系統。
6.7醫療衛生保障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做好傷員院前急救、轉運和後續救治以及有關衛生防疫工作。社會救援組織積極配合專業醫療隊伍參與救援工作。
6.8社會動員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根據處置工作需要,可以調集、徵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機構以及個人的物資、裝備,應急工作結束後應及時返還。財產被徵用或者徵用後毀損、滅失的,應給予補償。鼓勵、動員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為應對生產安全事故提供物資、資金以及人力支援。逐步形成以管理部門和專業隊伍為主體、志願者隊伍和社會公益組織為補充的應急救援動員機制。
7附則
7.1宣傳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廣泛開展應急法規和生產安全事故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常識的宣傳工作,各種媒體提供相關支持,提高全民安全意識和應急能力。
7.2預案啟動格式框架
生產安全事故的信息來源、生產安全事故的現狀、宣布啟動相應的應急回響等級、發布單位或者發布人及發布時間。
7.3新聞發布內容框架
生產安全事故的基本情況、國家及省、市領導的指示批示、應急處置工作情況、下一步工作計畫、需要說明的有關問題。
7.4應急結束宣布格式框架
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傷亡和損失情況;應急處置成效及目前狀況;宣布應急結束,撤銷現場指揮機構;善後處置和恢復工作情況;發布單位或者發布人及發布時間。
7.5預案管理
本預案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會同市應急局負責解釋。
市有關部門應按職責制訂相應的部門應急預案,並抄送市應急局。
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集中區)管委會應結合實際,參照本預案制定本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並抄送市應急局。
7.6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蕪湖市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蕪政辦秘〔2014〕209號)同時廢止。

解讀

蕪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了《蕪湖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蕪政辦秘〔2021〕30號)。現將檔案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和依據
原《蕪湖市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印發於2014年12月,已不適應新形勢下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一是黨中央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黨的十九大部署堅決打好防範化解重大風險攻堅戰,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堅持把加強應急管理作為創新社會治理的重要內容予以深入推進。二是按照深化機構改革要求,我市應急管理體制機制進行了再造重塑,有關部門職能有新的調整。三是《安徽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和《蕪湖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印發實施後,原《蕪湖市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已不能適應省政府專項預案和市政府總體預案在風險防控、回響分級、統一指揮等方面的新要求。
根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安徽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和《蕪湖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規定,市應急管理局起草了《蕪湖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並報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市政府辦公室於2021年7月20日正式印發。
二、制定意義和總體考慮
《蕪湖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是市政府為應對生產安全事故而預先制定的涉及多個部門職責的工作方案,明確了組織指揮體系、監測預警、信息報告、分層級回響與回響分級、後期處置、保障措施等內容,規範了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確保依法、科學、高效、有序應對生產安全事故,最大程度減少生產安全事故及其造成的損害。
該預案在總體思路上:一是堅持加強黨的領導,明確黨委領導下的應急管理行政負責制。二是堅持強化預防預警和應急保障措施。三是堅持壓實政府分層級應對責任,強化部門應急責任。四是堅持統一領導,明確市級和市級層面以下組織指揮機制。五是堅持突出企業基層,落實風險管控、信息報告和先期處置責任。
重點說明如下:
(一)總則部分。明確本預案指導全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市有關專項預案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新增重大、較大涉險事故分級。
(二)組織指揮體系部分。明確在市委統一領導下,市政府是全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的行政領導機關。市應急指揮部指導協調和組織全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關於現場指揮權,規定現場指揮部實行總指揮負責制。
(三)預防預警機制部分。要求持續推進安全生產風險管控“六項機制”制度化規範化;新增預警分級標準,規定預警發布原則。
(四)應急回響部分。針對不同級別事故,規定相應層級政府應對職責分工;明確市級回響分級具體劃分標準。
(五)保障措施部分。對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和相關企業的應急隊伍建設和物資保障提出要求。
三、起草過程
(一)起草初稿
市應急管理局於2020年12月正式啟動《蕪湖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起草工作,並對全市應急資源進行了普查,全面摸清全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隊伍和應急物資情況。在形成初稿後,市應急管理局邀請安全生產專家對應急預案進行了評審。2021年2月,省政府辦公廳印發了《安徽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市應急管理局根據省預案對市預案進行了修改完善並形成了徵求意見稿。
(二)在行政機關內部徵求意見
2021年3月,市應急管理局向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和29家市相關單位書面徵求意見,共收到反饋39份,其中無意見38份,提出修改意見1份。市應急管理局根據反饋意見對徵求意見稿進行修改並形成送審稿。
(三)市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查
2021年6月9日,市司法局出具了法制審核報告。市應急管理局按照法制審核意見對預案進行修改完善並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四)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21年7月2日,市委副書記、市長寧波主持召開市政府第95次常務會議,會議審議通過了《蕪湖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四、工作目標
健全我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機制,規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依法、科學、高效、有序應對生產安全事故,最大程度減少生產安全事故及其造成的損害。
五、主要內容
預案分八部分。第一部分是總則,明確編制目的、依據、適用範圍,對應急工作原則和事故分級進行說明。第二部分是組織指揮體系,對市級、市以下層面組織指揮機構、現場指揮機構等進行規範。第三部分是預防預警機制,包括風險管控、預警、事故信息報告等。第四部分是應急回響,包括事故單位應急處置、分層級回響與回響分級、事故回響、信息發布、應急結束等。第五部分是後期處置,包括善後、保險和應急處置評估。第六部分是保障措施,明確信息、隊伍、物資、資金、避難場所、技術、治安和交通運輸、醫療和社會動員等各項保障。第七部分是附則,包括宣傳、預案啟動、新聞發布和應急結束宣布格式框架、預案管理等。第八部分是附屬檔案,明確事故分級和預警分級標準以及市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六、創新舉措
(一)將重大、較大涉險事故納入事故應急工作,對各級政府、生產經營單位初判事故級別和研判本層級回響級別提供了依據,提高了預案的可操作性。
(二)明確由市政府擔任市委常委的分管副市長擔任總指揮(應對特別重大、重大生產安全事故,以及重大涉險事故和涉及面廣、敏感複雜或處置不當後果嚴重的較大事故時由市長任總指揮,有關專項預案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明確特別重大和重大生產安全事故報請省應急指揮部組織應對;較大生產安全事故和重大涉險事故由市人民政府組織應對;一般生產安全事故和較大涉險事故由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集中區)管委會組織應對。
(四)規定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事故單位應迅速、科學控制危險源,組織搶救遇險人員。規定在救援中發現可能直接威脅救援人員生命安全或者可能造成次生災害等情況時,應急救援現場指揮部可以決定暫停救援,待採取措施消除風險後繼續組織救援。
七、保障措施
預案明確了市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集中區)管委會負責相關行業領域、本轄區的信息、應急隊伍和物資、資金、避難場所、技術、治安和交通運輸、醫療衛生、社會動員等各項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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