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甸區政務服務“好差評”工作制度(試行)

第一條 為持續最佳化政務服務,深入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和“放管服”改革,建設人民滿意的服務型政府,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政務服務“好差評”制度的要求,按照《武漢市政務服務“好差評”工作制度(試行)》(武審改辦〔2019〕10號)的規定,結合我區“數字政府”建設工作部署,制定本工作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蔡甸區政務服務“好差評”工作制度(試行)
  • 發布單位:武漢市蔡甸區人民政府
第二條 本工作制度所稱政務服務“好差評”(以下簡稱“好差評”)是指評價主體在辦理各類政務服務事項過程中,對政務服務機構、平台和工作人員的服務質量做出的評價。
本工作制度所稱的評價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本工作制度所稱的政務服務機構包括各級政府及其具備相應主體資格且行使相應政務服務職能的工作部門、部門管理機構、依法承擔行政管理職能的單位和組織、列入黨群工作機構序列但依法承擔行政職能的部門、具有公共服務職能的企業。
第三條 “好差評”的評價範圍包括各地區各部門提供政務服務的網上政務服務平台、政務服務移動端、實體政務大廳、服務點。
第四條 各級政務服務機構應根據評價主體辦事渠道提供非現場評價和現場評價兩種方式。現場評價是指評價主體通過辦事視窗設定“好差評”評價裝置直接進行評價;非現場評價是指網上政務服務平台及政務服務移動端評價、掃碼評價、簡訊評價、電話評價。
政務服務機構和工作人員不得強迫或干擾評價主體的評價行為。
“好差評”需遵循公正、公開、自願和實事求是的原則,政務服務機構和工作人員不得強迫或干擾評價主體的評價行為。
第五條 “好差評”實行實名制制度,各級政務服務機構要嚴格保護評價主體信息,未經當事人同意,不得將評價主體信息提供給任何第三方。
第六條 “好差評”內容包括各級政務服務機構的服務事項管理、辦事流程、服務效率、服務便民度,工作人員的服務態度、服務水平,政務服務平台的便捷性、完善性等。評價內容分為評價等級和測評內容。評價等級分為五級,包括:非常滿意、滿意、基本滿意、不滿意和非常不滿意。評價主體在接受服務後7日內未進行評價的,默認為“基本滿意”。
第七條 建立差評覆核機制。區政務服務主管機構負責本級差評覆核、轉辦、督辦、反饋工作,安排專職工作人員或專門機構負責差評覆核工作,確保覆核工作的公正性、準確性、時效性。
對“不滿意”或“非常不滿意”評價,要在24小時內進行核實,經核實為誤評或惡意差評的不予採納。經核查確定為差評的,第一時間轉辦到相關單位進行整改,並在規定時間內報送整改情況。
第八條 各級政務服務機構負責接收、處置本部門的“不滿意”或“非常不滿意”評價。對轉辦的“不滿意”或“非常不滿意”評價,應當在10日內進行整改,並將整改情況反饋至本級政務服務主管機構。若在期限內無法整改,應在規定時間內向本級政務服務主管機構說明理由和整改期限。
第九條 區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將“好差評”指標體系納入全區“一張網”考核,定期通報各級政務服務機構的“好差評”結果,並通過相關網站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各級政務服務機構要加強多政務服務的日常巡查和檢查,將政務服務“好差評”情況納入年度目標考核,作為視窗工作人員個人績效和年度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十一條 政務服務主管部門應對考核結果連續排名靠後的政務服務機構及工作人員進行批評教育,並要求限期整改,對整改不力或造成不良影響的,按規定轉有關部門追責問責。
對評價主體反映的工作人員涉嫌違紀、違法的具體線索,轉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二條 各級政務服務機構要按照《武漢市政務服務“好差評”工作制度(試行)》(武審改辦〔2019〕10號)和本工作制度的要求,結合本地本部門工作實際制定相應的工作制度或工作機制,並在地方和部門網站上公開。
第十三條 本工作制度由區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工作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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