蓋州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蓋州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是2008年5月1日蓋州市人民政府發布的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蓋州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 所屬類別:管理辦法
  • 發布時間:2008年5月1日
  • 發布單位:蓋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正常使用,切實維護廣大業主的切身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我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二章 維修資金的管理
第二條 各有關單位收取的維修資金於本《辦法》實施之日起,統一上繳到市物業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物業辦)設立在市房產交易大廳的代收維修資金帳戶(以下簡稱維修資金帳戶)上,集中管理。
第三條 為了規範新建住宅維修資金的收取,統一印製《蓋州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收款收據》一式五聯:第一聯為存根;第二聯為市物業辦記帳憑證;第三聯為權屬登記憑證;第四聯為業主留置;第五聯為辦理進戶憑證。
第四條 商品住宅的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將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未按本辦法規定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單位不得將房屋交付購買人。
各開發建設單位及動遷安置部門辦理進戶前,到市物業辦領取《蓋州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繳款通知單》,市房產交易大廳在辦理房屋銷售許可證、房屋確權、發照及交易過戶手續時,應按照相關單位出具的《繳款通知單》為住戶開據發票。業主辦理入住手續時必須到房產交易大廳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視窗繳納,其他任何單位不允許收取該項資金。
第五條 商品住房、經濟適用房、集資建房維修資金按照《蓋州市城市住宅區物業管理辦法》規定建立、歸集,即按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上一年度蓋州市規劃建設委員會公布的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
第六條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1、 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的數額為出售公有住房辦理房照當年房改成本價的2%。
2、 售房單位按照出售公有住房時售房款的30%、高層住宅按照出售公有住房時售房款的40%,從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3、 直管公有住房出售後,按售房款60%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其中40%作為售後房屋專項維修資金,20%作為危房改造資金。
4、 業主交存及售房單位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市物業辦統一管理。
第七條動遷安置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收取標準調整為按房屋建築面積15元/㎡收取。房屋產權發生變更時,產權取得人不再享受優惠政策,按新標準補交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差額部分。
第八條已辦理完房照的房屋,房屋買賣、贈予、繼承等辦理更名時,市物業辦對其所繳納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收取情況進行審核,對未過期的予以認證(未標明截止日期的按5年計算,超過5年視為過期,有檔案規定除外);對過期或已辦理完房照但未交過的,產權取得人按房屋建築面積30元/㎡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九條業主分戶賬面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餘額不足首期交存額30%的,業主應按房屋建築面積30元/㎡續交。
第十條臨街單體商業網點、寫字樓等排水與住宅區排水系統共用的,專項維修資金交存標準:依實際情況按購房款(或評估價)的0.3%~0.6%收取。
第十一條本通知自公布實施之日起,以前所建住宅及住宅區規劃內非住宅類房屋未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本辦法公布的新標準收取。非住宅區規劃內平房辦理房照時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十二條開發建設單位結束前期物業管理或對小區物業整體移交時,應按規定核算小區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狀況。未銷售的商品房,專項維修資金由開發建設單位交存;購買人從施工單位購買房屋並已實際入住的,開發建設單位應向住戶追繳。竣工驗收時沒有追繳的,由開發建設單位墊付此項資金。發生維修狀況仍不能按棟足額收繳的,缺額部分的維修責任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三條 住宅維修資金以住宅區為單位,按棟建帳、登記到戶。市物業辦建立總帳,各物業服務企業、管房單位建立分帳,完善查詢、對帳制度,使維修資金管理、使用步入科學化、規範化、法制化軌道。
第三章 維修資金的使用
第十四條 新建住宅保修期過後及房改房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發生大、中修、更新、改造時,住宅小區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由住宅小區物業服務企業提出申請,經業主委員會審核同意後,上報市物業辦;住宅小區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由住宅小區物業服務企業提出申請,經業主代表審核同意簽字後,上報市物業辦;既無業主委員會又無物業服務企業的住宅小區、住宅組團、單體住宅樓,由業主代表提出申請。市物業辦接到報告後,派出工程技術人員到現場勘察核定情況。選聘具備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進行施工。工程完工,由市物業辦會同小區業主委員會、物業企業、社區共同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做出維修決算,經市物業辦批准後撥款。未繳納維修資金的,由業主或產權單位按擁有的房屋建築面積分攤比例承擔。
第四章 維修資金的續籌
第十五條 每棟住宅樓維修資金支出後,餘額不到該棟住宅樓應收金額的30%時,缺額部分按業主、物業使用人每戶建築面積分攤。由社區指導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向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房屋產權單位或產權人續籌。維修資金籌集完畢後,移交到市物業辦維修資金帳戶。具體標準為:居民住宅每戶按建築面積30元/平方米進行收取;住宅底層門市用房(包括毗連房屋)按其建築面積30元/平方米收取;住宅底層倉儲用房、車庫等設備齊全的,按照其建築面積30元/平方米收取;用於住宅區共用設施(配套設施)大、中修、更新、改造。房屋本體維修、更新、改造由產權人或產權單位自負。
第五章 監督審計
第十六條 市財政部門負責對全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進行監督、指導。
第十七條 各物業服務企業年終向業主大會公布維修資金的使用情況,接受業主的審查、監督。
第十八條 對涉及金額較大,業主委員會、業主、物業使用人反映強烈的維修資金使用情況,市物業辦可委託審計部門進行專項審計。
第六章 處罰規定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條規定,開發建設單位將房屋交付買受人的,由市物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開發建設單位未按本辦法規定分攤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的,由市物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挪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由市物業主管部門追回挪用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挪用金額2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物業服務企業挪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情節嚴重的,除按前款予以處罰外,還應由市物業主管部門予以降級或吊銷資質證書。
第二十二條 住宅維修資金交納、使用發生糾紛時,當事人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三條 參與維修資金管理使用的工作人員,應忠於職守,熱心為開發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管房單位、業主委員會、業主、物業使用人服務。造成管理使用混亂,維修資金流失者,視情節輕重依法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提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8年5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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