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經營決策機構)

董事會(經營決策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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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經營決策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章第三節的相關規定,董事會,是由董事組成的、對內掌管公司事務、對外代表公司的經營決策和業務執行機構,公司設董事會,由股東(大)會選舉。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一般由董事會選舉產生。董事任期由章程規定,最長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董事會
  • 外文名:Board of directors
  • 功能:公司的經營決策機構
  • 選舉方式:股東(大)會選舉或職工民主選舉
  • 目標:公司正常經營,財富最大化
發展歷程,特徵,地位,性質,職責,當選和除名,形成,關係,會議議程,相關理論與法規,類型,底限董事會,形式董事會,監督董事會,決策董事會,專門委員會,戰略委員會,審計委員會,提名委員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

發展歷程

以管理公司為目的的董事會的出現和發展貫穿於法律的發展史中。19世紀末以前,人們普遍認為,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而董事會僅是公司內的一個為員工大會中的股東設立的代理機構。
到了1906年,英國抗訴庭更加清晰的區分了董事會和股東大會的權利劃分,公司的管理權歸董事會,而股東大會不能幹擾他們合法的行為。這最後在股東間形成了一種共識:“董事局內只有董事才能管理公司。”
今日,對這種共識的描述是:“公司是一個與股東和董事完全不同的實體。他的一些權力,依照他的章程,是由董事行使的,而另外的是由股東在股東大會上行使的。如果一些權力是賦予董事的,那么他們並且只有他們才能行使這些權力。只有一種途徑,讓多數股東來控制權力的行使,要是改變公司章程,要是根據章程,有些特殊情況發生,可以拒絕或者重新選舉那些股東不滿意的董事。股東不能自行獲得根據章程賦予董事的權力,同理,董事也不行。”

特徵

董事會辦公室董事會辦公室
董事會(Board of directors)是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規定,按公司或企業章程設立並由全體董事組成的業務執行機構。具有如下特徵:
董事會是股東會股東大會這一權力機關的業務執行機關,負責公司或企業和業務經營活動的指揮與管理,對公司股東會或股東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所作的決定,董事會必須執行。
我國法律分別對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人數作出了規定。《公司法》第44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3-13人。《公司法》第50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較少或規模較小的,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公司法》第108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應一律設立董事會,其成員為5-19人。

地位

董事會由全體股東或職工民主選舉的董事組成,負責執行股東(大)會決議的常設機構。

性質

解決代理問題的制度安排,信任託管機構。

職責

董事會可以視為股份公司的權力機構的執行機構,企業的法定代表。又有時被稱作稱管理委員會、執行委員會。董事會由兩三個及以上的董事組成。除法律和章程規定應由股東(大)大會行使的權力之外,其他事項均可由董事會決定。公司董事會是公司經營決策機構,董事會向股東(大)會負責。
董事會的義務主要是有:製作和保存董事會的議事錄會議記錄,備置公司章程和各種簿冊,及時向股東(大)大會報告資本的盈虧情況和在公司資不抵債時向有關機關申請破產等。
股份公司成立以後,董事會就作為一個穩定的機構而產生。董事會的成員可以按章程規定隨時任免,但董事會本身不能撤銷,也不能停止活動。董事會是公司的最重要的決策和管理機構,公司的事務和業務均在董事會的領導下,由董事會選出的董事長、常務董事副董事長具體執行。
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大)會;執行股東(大)會決議並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大)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生產經營計畫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方案;
7、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9、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當選和除名

在很多法律體系中,任命和解除董事都要經過股東(大)會上股東的投票表決。
董事可以因為辭職或者去世而離開。在一些法律體系中,董事可以被其他董事協商罷免(在一些國家,這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但是在另外一些國家,則沒什麼限制)。
一些司法權也允許董事會直接任命董事,來填補因退休或去世而出現的空缺,或者作為現有董事的補充。

形成

作為公司董事會,其形成有資格上、數量上和工作安排上的具體要求,也有其具體職責範圍:
1、從資格上講,董事會的各位成員必須是董事。董事是股東在股東(大)會上選舉產生的。或者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如果是國有獨資企業,董事會成員中必須有公司職工代表)。所有董事組成一個集體領導班子成為董事會。
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
法定的董事資格如下:首先,董事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如果法人充當公司董事,就必須指定一名有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作為其代理人。在目前的公司法實踐中,董事只能由自然人擔任。
其次,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不能作為董事。
2、從人員數量上說,董事的人數不得少於法定最低限額,因為人數太少,不利於集思廣益和充分集中股東意見。但人數也不宜過多,以避免機構臃腫,降低辦事效率。因此公司或在最低限額以上,根據業務需要和公司章程確定董事的人數。
由於董事會是會議機構,董事會最終人數一般是奇數。根據《公司法》相關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條另有規定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五人至十九人。
3、從人員分工上,董事會一般設有董事長、副董事長、常務董事。人數較多的公司還可設立常務董事會。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的產生由公司章程規定。
4、在董事會中,董事長具有最大許可權,是董事會的主席。一般情況下,主要行使下列職權:
第一,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第二,在董事會休會期間,行使董事會職權,對業務執行的重大問題進行監督和指導;
第三,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關係

與股東(大)會的關係
董事會和股東(大)大會在職權上的關係是: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董事會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對股東(大)會負責。二者都行使公司所擁有的全部職權,但股東大會分離或由股東大會授予的決策、管理權。
董事會所作的決議必須符合股東大會決議,如有衝突,要以股東(大)大會決議為準;股東(大)大會可以否決董事會決議,直至改組、解散董事會。
董事會由股東大會(或股東會)選舉產生,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董事會權力,執行股東(大)大會決議,是股東(大)大會代理機構,代表股東(大)大會(或股東會)行使公司管理許可權。

會議議程

董事會會議議程
一、會前第一項:會議籌備
1、徵集議案
2、確定會議議程
(1)標題
(2)會議時間
(3)會議地點
(4)主持人
(5)審議內容
3、準備會議檔案
(1)總經理工作報告(本年度工作匯報/下年度經營計畫)
(2)本年度財務決算
(3)下年度財務預算
(4)準備的議題或報告
二、會前第二項:會議通知
1、簡訊告知
2、檔案通知
3、會前提示
(採取非書面的方式通知的,應當確保該等通知方式在公司章程有明確規定,並且是合理可收悉的方式。)
三、會前第三項:會前檢視
1、修正會議議題
2、資料裝袋發放
3、清點參會人數(簽到表)
4、落實委託授權簽字
5、關注會議簽字事項
四、會中:審議及決議
1、主持人
2、審議事項及表決
3、會議記錄及簽字
4、書面意見收集及簽字
5、決議及簽字
(1)企業名稱
(2)開會時間
(3)開會地點
(4)參加人員:
(5)決議事項或內容:現經董事會一致同意,決定……即時生效。上述決議經下列董事簽名作實。
(6)簽名順序: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
6、紀要及簽字
7、發放徵集議案表格
五、會後:開啟新的循環
1、補正資料
2、發文
3、報備及披露
4、歸檔

相關理論與法規

傳統的依照“委任”理論來處理股東會與董事會之間的關係。按照這種理論,董事會是股東(大)會的代理人,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並受股東(大)會的委託管理公司的事務。因此,各國公司法都規定,股東(大)會有權選任和解任董事,並對公司的經營管理享有廣泛的決定權,董事會則居於股東(大)會之下,受股東(大)會支配,對股東(大)會負責。
但進入20世紀後,特別是近幾十年來,“有機體”理論代替了傳統的“委任”理論。依此理論,公司是一個有機整體,公司組織機構的權力是由國家法律賦予的,並非來自股東會的委託。據此,現代西方國家公司法出現了削弱股東會權力而強化董事會權力的趨勢,以不同的方式,將公司的經營管理權劃歸董事會行使。例如1937年的《德國股份公司法》規定,董事會是的領導機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無論是公司的章程還是股東會決議,都不能限制董事會對公司業務擁有的專屬領導權。
1993年《公司法》在配置股東會與董事會權力時,忽視了現代公司法的這一發展趨勢,配置給股東會的許可權很大,甚至包含了一些本應由董事會行使的職權,如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畫的決定權、公司債券發行的決定權等。我國《公司法》則強化董事會的職權範圍,從而有利於提高公司的運作效率。
現行《公司法》關於董事會的規定:
第四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條另有規定的除外;
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第四十五條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該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第四十六條 董事會會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畫和投資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指定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七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條 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式,除本法有規定的以外,有公司章程規定。
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在會議記錄上籤名。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零八條 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本法第四十五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本法第四十六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第一百零九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
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
第一百一十條 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後十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可以另定召集董事會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
第一百一十一條 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二條 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範圍。
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籤名。
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類型

董事一般分為執行董事(常務董事)和非執行董事。一般來說,執行董事是那些全職負責公司管理的人。而非執行董事是那些從外部引入的有豐富經驗的專家,他們使公司的決策基於更加客觀的視覺。很多在2000年左右重組的公司,都刻意增加非執行董事的人數和職權,因為人們普遍相信一個更加客觀的視覺能限制公司結構臃腫和盲目自大,也能減少公司醜聞的發生。這種觀點並不新鮮,和英國的Cadbury委員會於1992年提出的建議很相似。
實際情況中,執行董事普遍傾向於讓更多熟悉公司業務的人進入董事會。
另外有些公司的工會影響力較大時,亦會藉由與資方團體協約或是公司章程內明定由工會推派一定數目的勞工董事(工會董事)進入董事會,以保障勞方的權益。
在一些國家,也把那些不是董事的實權人物稱為影子董事。一個影子董事是指雖然不是董事,但是實際行使董事職權的人(很多是因為他們自以為已經獲得了適當的授權)。影子董事不是董事,但是卻不經合理途徑去尋求控制公司。
NACD(全美董事聯合會諮詢委員會)將公司治理的目標定義如下:公司治理要確保公司的長期戰略目標和計畫被確立,以及為實現這些目標而建立適當的管理結構(組織、系統、人員),同時要確保這些管理結構有效運作以保持公司的完整、聲譽,以及它的各個組成部分負責任。
NACD的這個定義實際上是將公司的董事會看作治理結構的核心,針對不同類型的董事會功能而言的。NACD根據功能將董事會分成四種類型:

底限董事會

僅僅為了滿足法律上的程式要求而存在。

形式董事會

僅具有象徵性或名義上的作用,是比較典型的橡皮圖章機構。

監督董事會

檢查計畫、政策、戰略的制訂、執行情況,評價經理人員的業績。

決策董事會

參與公司戰略目標、計畫的制訂,並在授權經理人員實施公司戰略的時候按照自身的偏好進行干預。

專門委員會

上市公司董事會可以按照股東大會的有關決議,設立戰略、審計、提名、薪酬與考核等專門委員會。
專門委員會成員全部由董事組成,其中審計委員會、提名委員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中獨立董事應占多數並擔任召集人,審計委員會中至少應有一名獨立董事是會計專業人士。各專門委員會的分類以及職責如下:

戰略委員會

主要職責是對公司長期發展戰略和重大投資決策進行研究並提出建議。

審計委員會

主要職責是:
(1)提議聘請或更換外部審計機構;
(2)監督公司的內部審計制度及其實施;
(3)負責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之間的溝通;
(4)審核公司的財務信息及其披露;
(5)審查公司的內控制度。

提名委員會

主要職責是:
(1)研究董事、經理人員的選擇標準和程式並提出建議;
(2)廣泛搜尋合格的董事和經理人員的人選;
(3)對董事候選人和經理人選進行審查並提出建議。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

主要職責是:
(1)研究董事與經理人員考核的標準,進行考核並提出建議;
(2)研究和審查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政策與方案。
注意:各專門委員會可以聘請中介機構提供專業意見,有關費用由公司承擔。各專門委員會對董事會負責,各專門委員會的提案應提交董事會審查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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