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 第22號公布《葡萄酒行業準入條件》。該《準入條件》分企業(項目)布局與規模、原料保障、工藝與裝備、質量安全、節能降耗與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及勞動者權益保障、監督與管理7部分,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葡萄酒行業準入條件
-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 編號:2012年 第22號
- 時間:二Ο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公告,準入條件,布局與規模,布局,規模,原料保障,工藝與裝備,控制要求,生產和檢驗,質量安全,節能與環保,生產及保障,監督與管理,附 則,
公告
2012年 第22號
為規範葡萄酒行業發展,加強行業管理,防止盲目投資和低水平重複建設,引導企業合理布局,保障葡萄酒質量安全,促進葡萄酒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和產業政策,我部制訂了葡萄酒行業準入條件,現予公告。
附屬檔案:葡萄酒行業準入條件
二Ο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準入條件
為進一步加強葡萄酒行業管理,規範葡萄酒行業投資行為,防止盲目投資和低水平重複建設,引導產業合理布局,保障葡萄酒質量安全,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要求,制定本準入條件。
本準入條件所稱的葡萄酒生產是指以鮮葡萄、葡萄汁或葡萄酒原酒為原料,經釀造、灌裝等工藝生產葡萄酒產品的過程(其中,葡萄酒原酒生產是指以鮮葡萄或葡萄汁為原料,經發酵生產含有一定酒精度的葡萄酒原酒的過程;酒莊酒生產是指具有與其生產相匹配的可控穩定的釀酒葡萄種植園,且具備生產優質葡萄酒的釀造、灌裝、陳釀等全過程生產設備與質量控制條件的葡萄酒生產形式)。
布局與規模
布局
2.新建和改擴建葡萄酒生產企業(項目)選址應符合《葡萄酒廠衛生規範》(GB12696),其釀酒葡萄種植基地應建在環境功能符合食品加工要求、無危及葡萄酒生產衛生安全的區域。
規模
1.以鮮葡萄或葡萄汁為原料生產葡萄酒產品(不包括葡萄酒原酒)的新建企業(項目),其年生產能力應不低於1000千升。
2.新建葡萄酒原酒生產企業(項目),其年生產能力應不低於3000千升。以購入葡萄酒原酒(包括進口葡萄酒原酒)為原料生產葡萄酒產品的新建和改擴建企業(項目),其年生產能力應不低於2000千升。
3.新建酒莊酒生產企業(項目)年生產能力應不低於75千升。
4.鼓勵現有企業通過兼併、重組等方式,合理整合資源,採取措施改造升級,實現規模經濟。
國家標準《葡萄酒》(GB15037)中規定的特種葡萄酒生產企業(項目)不受上述條款準入規模限制。
原料保障
(一)葡萄酒生產企業(項目)應具有與其生產能力相適應且可控、穩定的原料保障能力,並能出具相關證明。原料應符合食品安全相關標準並具備可追溯性。
工藝與裝備
控制要求
1.企業(項目)應具備與生產相配套的工藝、方法和相關操作規範,所採用的工藝技術合理,檢驗技術手段準確可靠。鼓勵採用先進適用的工藝技術,提高葡萄酒品質。
2.企業(項目)應嚴格執行《葡萄酒》(GB15037)、《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GB7718)、《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發酵酒衛生標準》(GB2758)、《預包裝飲料酒標籤通則》(GB10344)、《葡萄酒廠衛生規範》(GB12696)、《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及相關標準的規定,鼓勵企業執行《葡萄酒企業良好生產規範》(GB/T23543)。
生產和檢驗
1.企業(項目)應根據生產需要配備原料處理、發酵、澄清、貯酒、冷處理、灌裝等葡萄酒生產設備以及廢水處理設施。
2.企業(項目)應配備滿足生產和質量控制要求的檢驗設備。
質量安全
(一)企業(項目)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建立健全食品質量安全管理體系,配備專職質量檢驗人員,並做好相關記錄。
(二)鼓勵企業實施《食品安全管理體系—食品鏈中各類組織的要求》(GB/T22000)、《食品工業企業誠信管理體系(CMS)建立及實施通用要求》(QB/T4111)等相關標準,建立並運行誠信管理體系,提高企業質量安全管理水平。
(三)企業應嚴格按照相關標準組織生產,執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及相關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鼓勵地方、企業制定更為嚴格的企業和地方標準,做好達標備案工作。
(四)企業應嚴格按照相關標準對其產品進行檢驗,檢驗記錄至少保存2年。
(五)企業生產所需容器、包裝材料和產品標籤應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六)企業要加快建立和實施產品質量安全可追溯體系,實現從原輔料到產品全過程的可追溯性。
節能與環保
(二)新建和改擴建葡萄酒生產企業(項目)應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依法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按照環境保護“三同時”的要求,建設與項目相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並依法申請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五)企業(項目)應建立自行監測制度,確保具備對排放污染物開展自行監測的能力。
生產及保障
(二)企業(項目)必須配備勞動保護和工業衛生設施,鼓勵企業進行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
(三)企業(項目)應嚴格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切實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依法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保險,並為從業人員足額繳納相關保險費用。
監督與管理
(一)新建和改擴建葡萄酒生產企業(項目)要在省級投資或工業管理部門備案,項目建設必須符合本準入條件。對不符合準入條件的新建和改擴建企業(項目),相關部門不予備案;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不予辦理土地使用手續;城鄉規劃和建設、衛生、安全監管等部門不予辦理有關手續;金融機構不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電力監管機構要監督供電企業依法實施停、限電措施;質檢部門不予辦理生產許可證。
(二)新建和改擴建企業(項目)投產前,要經省級工業、投資、土地、安全監管等行政部門按照本準入條件及相關規定進行檢查。經檢查不符合本準入條件的,不得投入試生產。
(三)各級工業和安全監管、環保、質檢等部門負責本轄區葡萄酒生產企業(項目)執行本準入條件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督促現有企業按照本準入條件要求,加快技術改造和結構調整,達到準入條件要求。
(四)國家相關管理部門依據本準入條件制定相應的配套和監管措施。相關行業協會協助做好葡萄酒生產行業監督和管理工作。
附 則
(一)本準入條件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葡萄酒生產企業(項目)。
(二)本準入條件所涉及的法律、法規、政策、標準等如有修訂,按修訂後的規定執行。
(三)本準入條件內容需調整時,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相關部門適時修訂並公布。
(四)本準入條件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五)本準入條件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