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葛志健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日期:1960年1月
- 性別:男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依法逮捕,一審判決,二審裁定,申 訴駁 回,
人物履歷
1984年1月—1987年4月 任江蘇省淮陰市衛生局團委副書記;
1987年4月—1996年7月 先後任江蘇省淮陰市人民政府秘書科副科長、綜合科科長;
1996年8月—1996年10月 任江蘇省宿遷市籌建領導小組辦公室成員;
1996年10月—2000年4月 任江蘇省宿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副主任、黨組成員;
2000年4月—2001年5月 任江蘇省宿遷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辦公室副主任、黨組成員;
2003年4月—2014年5月 任江蘇省宿遷市衛生局黨委書記、局長;
2014年5月—2015年9月 任江蘇省宿遷市衛生局黨委副書記、局長、宿遷市第一人民醫院黨委書記。
2015年9月,免去葛志健同志江蘇省宿遷市第一人民醫院黨委書記職務。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依法逮捕
因涉嫌犯受賄罪於2015年6月25日被江蘇省人民檢察院決定指定居所監視居住並由宿遷市公安局執行。同年7月9日宿遷市人民檢察院決定對其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由宿遷市公安局執行。同年7月27日江蘇省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同年7月30日由宿遷市公安局執行逮捕。
一審判決
2016年8月11日,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一、被告人葛志健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二、被告人葛志健犯罪所得人民幣三十萬五千元和歐元三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三、扣押在宿遷市人民檢察院的被告人葛志健退給楊某的賄賂款一百萬元、退給周某2的賄賂款三十萬元、退給夏某某的賄賂款二十五萬元、退給周某4的賄賂款十萬元,總計一百六十五萬元,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上繳國庫。宣判後,原審被告人葛志健不服,提出抗訴。
二審裁定
2017年6月30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抗訴人葛志健犯受賄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裁定如下:駁回抗訴,維持原判。本裁定為終審裁定。宣判後,被告人葛志健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
申 訴駁 回
2018年5月3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給被告人葛志健發出《駁回申訴通知書》稱:你為自己犯受賄罪一案,不服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宿中刑二初字第00009號刑事判決、本院(2016)蘇刑終267號刑事裁定,以“原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非法等”為由,向本院提出申訴。
本院經審查認為,原裁判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方面是正確的。你對該案的申訴理由均不能成立,申訴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的再審條件,應予駁回。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