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東理工大學校友會是經國家民政部批准註冊登記的全國性社會團體,是由華東理工大學校友自願組成的全國性、聯合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華東理工大學校友會
- 外文名: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lumni Association
- 註冊機構:民政部
- 業務主管:教育部
- 登記證號:5048
- 社會信用代碼:511000007178405097
- 組織狀態:正常
主要職能,組織結構,組織章程,分會名錄,國內,國外,傑出校友,2014年版章程,
主要職能
華東理工大學校友總會成立後,積極發揮校友與母校間的橋樑作用,不斷加強校友與母校、校友與校友之間的聯繫,為校友服務、為母校服務。同時,校友總會積極協助各地、各行業校友建立校友組織,目前海內外已建立各地方、各行業校友會七十餘個;總會與各校友會保持著密切聯繫,及時向校友介紹母校發展與建設情況。
組織結構
艾勇
負責校友集體活動的協調組織;
負責聯絡各地方校友會;
負責聯絡各學院二級校友會;
負責與重要校友相關的聯絡、慰問等事務;
負責校友總會班級聯絡員的聘任及聯絡、管理;
負責面向校友的各類電子郵件、賀卡、校報、資料的傳送、郵寄。
吳舜
負責日常校友來訪、校友事務諮詢的接待工作;
負責校友會網站的管理;
負責校友資源庫及其套用系統的管理;
負責校友信息、名錄、事跡等資料的收集、整理及其在校友資源庫中的維護;
負責校友總會電子信箱的管理;
負責校友電子信箱開通、管理工作;
負責編輯《校友通訊》及各類面向校友的函件、賀卡的起草製作;
負責受理捐贈日常工作及校友基金管理。
組織章程
華東理工大學原名華東化工學院,於1952年由原交通大學、大同大學、震旦大學、東吳大學和江南大學五所大學化學化工系合併而成;1997年原上海石油化工專科學校更名為華東理工大學石油化工學院,2000年實質性併入華東理工大學,更名為華東理工大學金山校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原名為華東化工學院校友總會(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Chemical Technology Alumni Association),1993年隨學校更名為華東理工大學校友總會(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lumni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本會是1987年經教育部批准,由華東理工大學校友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的全國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宗旨:加強校友與母校、校友與校友之間的聯繫,團結海內外校友,繼承和發揚“勤奮、求實”的優良校風,為母校的發展,為振興中華、實現四化貢獻力量。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凡華東理工大學(包括上述五所大學化工、化學系和原四川分院、上海分院、上海石油化工專科學校、自學考試生、夜大學、函授部)的本專科畢業生、研究生、肄業生、進修生和各國留學生、任職任教人員(兼職教授、客座教授、名譽教授、名譽博士)及其他兼職人員,均為本校校友。
第五條 凡本校校友,經與校友會取得聯繫,登記註冊,承認會章,交納會費,即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 會員的權利:
1.在產生校友會各種機構成員時,有推選權和被推選舉權;
2.參加校友會的各項活動,並提出建議或意見;
3.對母校的各項工作提出建議或意見;
4.優先取得本會和母校的有關刊物和資料。
第七條 會員的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按期交納會費;
2.關心本會的工作,聯絡各地校友,發展會員;
3.宣傳華東理工大學,關心母校的發展,促進國內外學術交流;
4.積極向《校友通訊》撰寫稿件。
第三章 理事會
第八條 本會設理事會。由若干理事組成。每屆任期五年,可連任。理事由各地校友會協商推舉產生。
第九條 會長由理事會推舉產生,主持理事會工作。另外理事會中推舉產生若干名副會長和一名秘書長。
第十條 理事會五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會長決定召集。
第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責:
1.對外代表本會;
2.選舉產生名譽會長、名譽理事、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3.討論和決定本會工作方針、計畫及其重大事項;
4.解釋和修訂本章程。
第四章 會長、秘書長
第十二條 本會設名譽會長、名譽理事若干人,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及秘書長一人,由理事會推舉產生,任期五年,可以連任。
第十三條 本會設秘書處,由秘書長聘任副秘書長及幹事若干人組成。
第十四條 秘書處職責:
1.在會長的領導下,處理本會的日常工作;
2.處理校友、各地校友會與本會的聯繫事宜;
3.負責接待港、澳、台和海外校友返校講學、參觀訪問以及學術交流等事宜;
4.出版《校友通訊》等刊物,及時更新本會網頁。
第五章 本會與各地校友會的關係
第十五條 在校友集中地區可成立地區校友會。國內外各地的校友會是本地區校友自己的組織,對本地區校友負責,其工作人員由各地校友推舉產生。
第十六條 本會與各地校友會建立密切的聯繫,但不存在組織上的隸屬關係。
第六章 經費
第十七條 本會經費由學校撥款和校友捐贈籌集,各地校友會組織經費由各地校友組織自行決定籌集。
第七章 會址
第十八條 本會設在華東理工大學辦公大樓215室;
地 址:上海市梅隴路130號;
第八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本會理事會。
第二十條 本章程經第四屆校友總會理事會通過施行。
分會名錄
國內
北 京 | 北京校友會 | 燕山石化校友會 | 預科北京分會 |
天 津 | 天津校友會 | ||
河 北 | 河北校友會 | 保定校友會 | |
山 西 | 山西校友會 | ||
遼 寧 | 遼寧校友會 | 大連校友會 | |
吉 林 | 吉林校友會 | ||
黑龍江 | 黑龍江校友會 | ||
上 海 | 大同大學化學化工系校友會 | 預科校友會 | |
上海寶鋼校友會 | 上海煉油廠校友會 | 浦東煤氣廠校友會 | |
江 蘇 | 江蘇校友會 | 無錫校友會 | 徐州校友會 |
蘇州校友會 | 南通校友會 | ||
浙 江 | 浙江校友會 | 溫州校友會 | 嘉興校友會 |
衢州校友會 | |||
安 徽 | 安徽校友會 | 淮南校友會 | 安慶校友會 |
福 建 | 福建校友會 | 廈門校友會 | |
江 西 | 江西校友會 | ||
山 東 | 山東校友會 | 淄博校友會 | 濟寧校友會 |
河 南 | 河南校友會 | ||
湖 北 | 湖北校友會 | 荊門校友會 | |
湖 南 | 衡陽校友會 | ||
廣 東 | 廣東校友會 | 深圳校友會 | |
廣 西 | 廣西校友會 | ||
海 南 | 海南校友會 | ||
重 慶 | 重慶校友會 | ||
四 川 | 成都校友會 | 原四川分院西南校友會 | |
貴 州 | 貴州校友會 | ||
雲 南 | 雲南校友會 | ||
陝 西 | 陝西校友會 | ||
甘 肅 | 甘肅校友會 | ||
青 海 | 青海校友會 | ||
寧 夏 | 寧夏校友會 | ||
新 疆 | 新疆校友會 | ||
香 港 | 香港校友會 |
國外
美洲 | 北美校友聯合會 | ||
美東校友會 | 北加州校友會 | 波士頓校友會 | |
休斯頓校友會 | 洛杉磯校友會 | 芝加哥校友會 | |
華盛頓校友會 | 美中校友會 | 杜邦校友會 | |
亞特蘭大校友會 | 紐約上州校友會 | 佛羅里達校友會 | |
密西根校友會 | 加拿大校友會 | 溫哥華校友會 | |
阿爾伯特校友會 | |||
歐洲 | 英國校友會 | 德國校友會 | 法國校友會 |
亞洲 | 日本校友會 | 新加坡校友會 | |
大洋洲 | 澳大利亞校友會 | 紐西蘭校友會 | |
非洲 | 南非校友會 |
傑出校友
錢旭紅,中國,長江學者、博導、教授、“973”首席科學家、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化學部諮詢委員、亞洲及太平洋化工聯盟主席、英國皇家化學會會士,德國洪堡基金會學術大使,英國女王大學榮譽博士等。2011年當選中國工程院院士。
吳辰冰,美國,雅培製藥公司資深科學家。吳辰冰發明的“雙變域免疫球蛋白”(DVD-Ig)大分子製藥技術,曾獲得國際性專業雜誌《製藥科技》(Pharmaceutical Technology)年度創新榮譽獎,被認可為全球製藥領域近期5項重大科技成就之一。
胡培君,英國,貝爾法斯特女王大學教授,2009年入選愛爾蘭皇家科學院院士。華東理工大學講座教授,博士生導師。
朱明(1967.10.21~),中國,上海崇明人,民間思想家,中國書法和抽象繪畫裡程碑式藝術人物,譽為“中國抽象繪畫之父”、“世界經濟哲學之父”、“現象經濟學之父”。被英籍知名抽象藝術家楊希雪MBE譽為“現代版伯樂”。
2014年版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華東理工大學校友會”。英文譯名為“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lumni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本會是由華東理工大學校友自願組成的全國性、聯合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繼承和發揚華東理工大學“勤奮求實,勵志明德”之校訓,團結海內外校友,加強校友與母校、校友之間的聯繫,服務廣大校友,充分利用校友資源,為母校的發展和祖國的現代化建設貢獻力量。
本會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教育部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上海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加強與海內外校友的聯繫與交流,共同為母校的發展和祖國的現代化建設服務;
(二)開展各種校友聯誼活動,鼓勵校友為母校的建設發展獻計獻策;
(三)為校友需求提供服務,利用校友資源,開展校友間知識、業務交流與合作等活動;
(四)在本會宗旨範圍內,開展有利於祖國、有益於社會、有助於母校及校友的各種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由個人會員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加入本會:
1.凡曾在華東理工大學學習過的學生(包括畢業和肄業的專科生、本科生、研究生、進修生等)和工作過的教職工;
2. 曾在一九五二年經國家院系調整組建華東理工大學時併入院系學習過的學生及工作過的教職工;
3. 曾在一九九六年併入華東理工大學的上海石油化工高等專科學校學習過的學生及工作過的教職工;
4. 華東理工大學目前在校的教職工,聘請的名譽教授、客座教授、兼職教授、講座教授、特聘教授以及對學校發展有重大貢獻的人員。
(二)擁護本會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四)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或填寫《華東理工大學校友會會員登記表》;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無故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教育部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註銷;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定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教育部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教育部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況,經理事長委託、理事會同意,報教育部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後,可以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部和教育部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教育部審查,經同意,報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教育部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4年11月1日第一屆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