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中抗日根據地歷史研究會

華中抗日根據地歷史研究會

華中抗日根據地歷史研究會成立於1989年。22年以來,研究會在中共江西省委、省政府的正確領導下,在中國新四軍暨華中抗日根據地歷史研究會以及有關部門的具體指導下,在各位名譽會長和顧問、新四軍老戰士及其家屬和後代的關心支持下,本著“存史、資政、育人”的宗旨,歷經艱辛挖掘整理新四軍和華中抗日根據地的史料,積極開展有關歷史研究和紀念活動,大力宣傳以“鐵的信念、鐵的意志、鐵的團結、鐵的紀律、鐵的作風”為特色的鐵軍精神,精心做好新四軍老戰士服務工作,得到了各級領導、專家學者和社會各界的廣泛好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華中抗日根據地歷史研究會
  • 成立於:1989
  • 宗旨:存史、資政、育人
  • 鐵軍精神:鐵的信念、鐵的意志、鐵的團結
簡介,章程,

簡介

2011年4月10日,江西省新四軍暨華中抗日根據地歷史研究會第五屆會員代表會議在南昌召開。省委副書記張裔炯出席會議並講話。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胡振鵬,副省長熊盛文,省政協副主席李華棟,省軍區副政委戴勇,中國新四軍研究會副會長毋矚遠,老同志吳允中等出席會議。會議選舉產生了江西省新四軍暨華中抗日根據地歷史研究會新一屆理事會及領導班子,馬博維當選會長。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湖北省新四軍暨華中抗日根據地歷史研究會,簡稱湖北省新四軍研究會。
英譯名:New 4th Army &central Anti-Japanese Base History Research Institute of Hubei Province
第二條 本會是在中共湖北省委領導下,在湖北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的指導下,由在湖北省的原新四軍、華中抗日根據地與解放戰爭初期中原軍區的老戰士,高等院校、黨校、軍事院校的中共黨史、軍史和中國革命史教研人員,地方黨史與地方革命史研究工作部門的編研人員,為研究新四軍和華中抗日民主根據地的歷史,突出研究新四軍第五師、鄂豫邊區抗日民主根據地和中原突圍前後的歷史,共同組成的民眾性學術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與時俱進,以史為鑑,資政育人,積極開展新四軍和華中抗日民主根據地以及中原突圍前後歷史的學術研究、學術交流和宣傳工作,弘揚鐵軍精神,繼承和發揚革命傳統,促進湖北省的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全面建設小康社會作貢獻。
第四條 本會業務主管單位是湖北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登記管理機關是湖北省民政廳;本會接受上述單位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掛靠鄂豫邊區革命史編輯部、中共湖北省委黨史研究室,會址設在湖北省武漢市武昌東亭路11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1)有領導有計畫地組織有關抗日戰爭時期的新四軍和華中抗日民主根據地,尤其是新四軍第五師和鄂豫邊區抗日民主根據地,以及解放戰爭初期的中原突圍等課題研究,撰寫學術論文,編輯出版學術專著,並開展多種形式的學術討論與交流活動;
(2)積極進行有關黨史、軍史、革命史的宣傳普及和愛國主義教育、革命傳統教育工作;
(3)把研究歷史與研究現狀有機結合起來,對原抗日根據地作些典型調查,促進老區人民脫貧致富,建設小康社會;
(4)編輯出版會刊《地方革命史研究》;
(5)定期或不定期地組織研究成果的評獎等工作;
(6)積極聯繫中國新四軍研究會、各省市新四軍研究會和本省各市州黨史、革命史研究工作部門和學術性民眾團體,開展學術研究,信息交流,增進相互協作及友好往來;
(7)積極配合有關部門組織有關老戰士及科研人員開展聯誼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採取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制。
第八條 本會會員條件:
湖北省內熱心於研究新四軍和華中抗日根據地歷史的原新四軍、華中抗日民主根據地與解放戰爭初期中原軍區的老戰士,中共黨史、軍史與中國革命史的教研人員,地方黨史與地方革命史的編研人員、專家、學者以及有關團體,接受和擁護本會章程,自願申請入會,履行會員義務,遵守本會紀律,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都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1)提交入會申請書;
(2)經理事會討論通過,由本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在本會內有推薦權、選舉權和被推薦權、被選舉權;
(2)有權參加本會組織的學術研討和交流等活動;
(3)優先獲得本會編印的書刊資料;
(4)在學術研究和本會工作中取得優異成績者,可以獲得本會獎勵;
(5)對本會工作有批評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6)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維護本會榮譽;
(2)支持和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3)承擔和完成本會布置或委託的各項任務;
(4)及時向本會反映有關學術動態與學術活動等重要情況,報送有價值的新的研究成果。
第十二條 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退出本會時,應事先向本會申報備案。經申報備案退出本會的原單位會員中的個人仍自願參加本會活動的,經批准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作為單位會員的代表在本會任職的個人,不願參加本會活動的亦可退出,但需由該單位會員向本會申報備案。
第十三條 會員違反會章,拒絕履行會員義務,或從事有損於本會聲譽的活動,本會常務理事會可根據情節決定停止其會籍或除名;違反國家法律、觸犯刑律者,開除會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制定、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決定終止事宜;
(5)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湖北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審查並經湖北省民政廳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3)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4)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決定設立辦事機構;
(6)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7)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8)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9)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會二分之一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因特殊情況可延期召開。
第二十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1)、(3)、(5)、(6)、(7)、(8)、(9)等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最長不超過一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會長、第一副會長、第二副會長、第三副會長、常務副會長各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以上均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設常務副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由常務理事會推選產生。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3)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審查並經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一屆任期5年(如連選連任,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理事會二分之一以上表決通過,報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審查並經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2)檢查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協調各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3)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4)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 本會設名譽會長、顧問若干人,由本會主要負責人集體研究提名推薦,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報理事會備案。名譽會長和顧問,是本會充分發揮政治優勢的重要依靠與領導力量,本會應採取多種形式,向他們匯報工作,充分聽取他們的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條 本會設如下工作機構:
(1)學術委員會。由副會長、正副秘書長和聘請的專家學者組成。它是本會的學術指導和學術評議機構,負責制定本會的學術課題計畫,評審學術研究成果。
(2)《地方革命史研究》編輯委會員。由正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組成。下設《地方革命史研究》編輯部,由常務副會長和正副秘書長組成。《地方革命研究》編輯部設在鄂豫邊區革命史編輯部編研室內。
(3)秘書處。由正副秘書長組成。它是本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辦事機構。
(4)本會下設四個聯絡組:省直聯絡組、中原女戰士聯絡組、沙洋監獄管理局聯絡組、沙洋勞教所聯絡組。
第五章 與各市州研究會、聯絡組的關係
第三十一條 本會與省內各市、州、省管市新四軍暨華中抗日根據地歷史研究會及聯絡組之間,是業務指導和協商、合作的關係。
第三十二條 各市、州和省管市新四軍暨華中抗日根據地歷史研究會、聯絡組,在按其本身制定的章程獨立開展各項研究工作的同時,凡自願接受本會章程並遵守本會會員的有關規定者,經本會常務理事會認可,均可成為本會單位會員。
第三十三條 作為本會單位會員的各市、州和省管市新四軍研究會、聯絡組經過民主推薦與協商,按照統籌分配的名額,產生參加本會理事會的理事。本會還從各市、州和省管市研究會的秘書長中聘請若干專家學者,參加本會學術委員會。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
(1)省財政撥款;
(2)有關單位和團體資助。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由鄂豫邊區革命史編輯部財務室代管,單獨建帳,實行由本會秘書長統一掌握預算和日常開支,並由常務副會長一支筆審批的財務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條 本會按規定向有關部門報送財務報表,接受審計監督。本會經費開支情況,每年向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報告。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理事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監督。
第三十八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省民政廳和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討論、審議、表決通過。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理事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審查同意,並報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和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擬於2005年12月本會召開第六屆會員代表會議時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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