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中師範大學武漢傳媒學院信息公開實施細則

華中師範大學武漢傳媒學院信息公開實施細則

為為保障學校全體師生員工和其他社會組織、個人依法獲取我校信息,提高學校工作的透明度,促進依法治校,特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華中師範大學武漢傳媒學院信息公開實施細則
  • 隸屬華中師範大學
  • 性質:信息公開實施細則
  • 目的:提高學校工作的透明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學校全體師生員工和其他社會組織、個人依法獲取我校信息,提高學校工作的透明度,促進依法治校,保障師生員工參與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權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等有關檔案精神,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學校信息,是指我校在教育教學、科學研究以及社會服務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關涉學校教職員工、在校學生和其他主體的合法權益或者公共利益,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 與學校改革發展、行政管理、教育教學和教職工切身利益相關的事項,原則上都應在一定範圍採取適當方式和程式予以公開。
第四條 學校信息公開遵循合法、公正、公平和便民的原則,建立信息公開工作機制和各項工作制度。
第五條 學校應及時、準確地公開學校信息。若發現影響或可能影響社會及學校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和校園秩序的虛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應當在職責範圍內發布準確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公開的內容
第六條 學校依法主動公開以下信息:
(一)學校名稱、辦學地點、辦學性質、辦學宗旨、辦學層次、辦學規模、內部管理體制、機構設定、學校領導等基本情況;
(二)學校章程以及學校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
(三)學校發展規劃、工作計畫和工作總結;
(四)各層次、類型學歷教育招生、考試與錄取規定,學籍管理、學位評定辦法,學生申訴途徑與處理程式,畢業生就業指導與服務情況等;
(五)學科與專業設定,重點學科建設情況,課程與教學計畫,實驗室、儀器設備配置與圖書藏量,教學與科研成果評選,國家與省教育廳組織的教學評估結果等;
(六)學生獎學金、助學金、學費減免、助學貸款與勤工儉學的申請與管理規定等;
(七)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概況,崗位設定管理與聘用辦法,人事管理制度或辦法等;
(八)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與投訴方式;
(九)財務、資產與財務管理制度,學校經費來源、年度經費預算決算方案,財政性資金、受捐贈財產的使用與管理情況,儀器設備、圖書等物資設備採購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標;
(十)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預案、處置情況,涉及學校的重大事件的調查和處理情況;
(十一)對外交流與中外合作辦學情況及相關制度;
(十二)圖書館、食堂、校醫務室等服務機構明碼標價情況,包括服務承諾、收費標準、收費辦法等;
(十三)涉及師生員工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項。
(十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除學校已公開的信息外,我校師生員工、社會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學習、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向學校辦公室申請獲取相關信息。
第八條 學校對下列信息不予公開:
(一)涉及國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業秘密的;
(三)涉及個人隱私的;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學校規定的不予公開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項、第(三)項所列的信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學校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予以公開。
第三章 公開的途徑和要求
第九條 學校黨委書記、院長負責學校的信息公開工作。學校辦公室為全校信息公開工作負責機構,負責全校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具體職責是:
(一)具體承辦學校信息公開事宜;
(二)管理、協調、維護和更新學校公開的信息;
(三)統一受理、協調處理、統一答覆各職能部門和各院、系、部、中心向學校提出的信息公開申請;
(四)組織編制學校的信息公開指南、信息公開目錄和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五)協調對擬公開的學校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六)組織學校信息公開工作的內部評議;
(七)推進、監督學校二級單位的信息公開;
(八)承擔與學校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責。
各二級單位主要負責人領導本單位的信息公開工作。學校辦公室負責統計各單位信息公開工作負責人,並統一發布負責人姓名、職務、辦公地址、聯繫電話、電子信箱等。
第十條 對依照本辦法規定需要公開的信息,學校辦公室根據實際情況,通過學校官方網站、校報、廣播、電視等校內媒體、校內宣傳櫥窗和校外媒體以及新聞發布會、會議紀要或者簡報等方式予以公開;並根據需要設定信息公告欄或者電子螢幕等場所、設施。
第十一條 學校在學校官方網站開設信息公開意見箱,設定信息公開專欄、建立有效連結,及時更新信息,並通過信息公開意見箱聽取對學校信息公開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二條 學校辦公室負責編制信息公開指南和目錄,並及時公布和更新。信息公開指南應當明確信息公開工作機構,信息公開的範圍、形式、時限和獲取方式,依申請公開的處理和答覆流程等。信息公開目錄應當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稱、生成日期、責任部門等內容。
第十三條 學校辦公室負責將學校主要信息和基本規章制度彙編成冊,存學校檔案室供查閱,並在學校網站公開發布。
第十四條 屬於主動公開的信息,應當自該信息製作完成或者獲取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公開的信息內容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後20個工作日內予以更新。
學校決策事項需要徵求教師、學生和其他工作人員意見的,公開徵求意見的期限不得少於10個工作日。
法律法規對信息內容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 申請單位和申請人向學校申請公開信息時,應當出示有效證明檔案或身份證件,並履行相關手續。
第十六條 對申請單位的信息公開申請,學校辦公室根據下列情況在15個工作日內分別作出答覆:
(一)屬於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單位獲取該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單位並說明理由;
(三)不屬於學校職責範圍的或者該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單位,對能夠確定該信息的職責單位的,應當告知申請單位該單位的名稱、聯繫方式;
(四)申請公開的信息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能夠區分處理的,應當告知申請單位並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對不予公開的部分,應當說明理由;
(五)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申請人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放棄本次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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