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中師範大學武漢傳媒學院學士學位授予實施細則

華中師範大學武漢傳媒學院學士學位授予實施細則是指具有華中師範大學武漢傳媒學院學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畢業生,且符合本實施細則中授予條件者,均可申請授予學士學位所實施的細則。

第一條 可授予學士學位的學科門類
我校可授予的學士學位按學科門類劃分,包括:文學工學藝術學管理學
第二條 授予對象
凡具有我校學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畢業生,且符合本實施細則中授予條件者,均可申請授予學士學位
第三條 授予條件
達到下列條件並經審核通過者,可授予學士學位。
1.基本政治條件
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品行端正。
2.學業條件
(1)完成培養計畫的各項要求,取得本專業所規定的學分,經審核准予畢業,取得畢業證書者;
(2)在校學習期間必修課程平均學分績達65分及以上者;
(3)藝術類專業學生參加本校組織的湖北省英語套用能力考試,成績達到本校當年規定標準;非藝術類專業學生參加本校組織的全國大學英語四級考試,成績達到本校當年規定標準;英語專業學生參加本校組織的全國專業英語四級考試,成績達到本校當年規定標準。
第四條 不授予學士學位情況
畢業生在校期間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授予學士學位:
1.有明顯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的言行,經教育仍堅持不改者;
2.在校學習期間,曾受記過及以上處分者;
3.參加學校規定的外語考試成績未達到本校當年規定標準者;
4.未達到本科專業畢業要求,未按期獲得畢業證書者;
5.有其他情況經校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查認為不能授予學士學位者。
第五條 可考慮緩授學士學位條件
因第四條第2款之規定而不能正常授予學位者,若已解除處分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在畢業當年(六月底前)申報緩授學士學位:
1.學習成績優良,在校期間各科平均成績達80分及以上者;
2.畢業當年參加研究生考試被錄取者;
3.畢業當年參加公務員(含村官、選調生、三支一扶、西部計畫等)考試被錄用者;
4.參加各類學科競賽獲得省級三等獎及以上者;
5.獲得實用型專利前兩名、外觀設計專利前一名、發明授權專利前三名或在與本專業相關核心期刊上發表學術論文一篇及以上者(第一作者)。
第六條 學士學位的授予程式
在校畢業生學士學位授予工作依下列程式進行:
1.各學院按照校學士學位授予條件對本院在籍本科畢業生進行初審,並將擬授予學士學位的人員名單提交校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
2.校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對各學院提交的名單進行資格複審,並將審查通過的擬授予學士學位人員名單提交校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大會審核批准,大會審批結果需經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2/3以上成員表決通過,並由校學士學位評定會員會主席簽名後生效;
3.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與相關領導向學士學位獲得者頒發學位證書;
4.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將授予學士學位名單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條 附則
1.學校在畢業生畢業前進行一次學士學位評定工作,畢業當年因各種原因需要緩授學士學位者,可由當事人向所屬學院提出申請,填寫《緩授學士學位申請表》,各學院根據《學士學位授予實施細則》第五條“可申請緩授學士學位條件”初審後,報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進行審查,審查後將可緩授學士學位的人員名單報學校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副主席,經主席、副主席召集部分委員研究,批准後方可緩授,緩授工作在畢業當年完成。
2.對未按規定條件獲得畢業證書或結業後換髮畢業證書的學生,不補授學士學位。
3.學士學位委員會對已經授予的學士學位,如發現有嚴重違反本《學士學位授予實施細則》的規定,經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複議,可以撤銷所授予的學士學位。
4.對學士學位授予結果有疑議者,當事者可向學校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提出申訴。
5.本細則自2014屆畢業生開始執行,原《華中師範大學武漢傳媒學院學士學位授予實施細則(試行)》(院教字[2012]13號)同時廢止。
本細則由學校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未盡事宜由學校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議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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