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組織實施國家自然資源、林業、城鄉規劃及測繪等法律、法規,制定相關政策措施並貫徹實施。
(二)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貫徹執行國家、省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建立全市統一規範的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組織開展森林、濕地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等專項調查、動態監測與評價。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
(三)負責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制定、實施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規範。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
(四)負責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實施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報告制度。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訂考核標準並組織實施。制定並指導實施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措施,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
(五)負責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組織擬訂自然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組織實施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組織研究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巨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
(六)負責建立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推進主體功能區規劃戰略,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統籌銜接其他種類專項規劃。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貫徹落實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擬訂城鄉規劃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擬訂並實施土地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負責土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負責土地徵收徵用管理工作。
(七)負責統籌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牽頭組織編制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實施有關生態修復重大工程。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組織實施林業及其生態保護的政策措施,組織、指導植樹造林工作;組織指導天然林保護、退耕還林、古樹名樹保護。建立和實施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備選項目。
(八)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牽頭擬訂並實施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完善並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
(九)負責組織編制、修改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和城市設計。負責組織編制、修改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城市綜合交通體系、城市道路交通、城市綠道與慢行系統等專項規劃。指導編制鄉鎮、村莊規劃。
(十)負責建設工程規劃管理。負責各項建設工程的規劃審批與竣工核實。辦理各類建設工程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核實合格證。承擔國家和省批准、核准的建設項目選址和風景名勝區重大項目建設工程項目選址的前期論證、初審工作。
(十一)負責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按照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
(十二)負責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壓覆礦產資源管理。負責礦業權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調控及相關管理工作。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負責管理地質勘查相關工作。組織實施全市地質調查和礦產資源勘查。管理市級地質勘查項目。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負責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
(十三)負責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負責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監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測繪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地圖管理和測量標誌的設立和保護。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
(十四)組織全市林業產業體系建設,指導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承擔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組織指導農村林業發展,維護林業經營者權益。組織實施林業資源最佳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措施。監督實施相關林業產業標準,指導林業產業扶貧等相關工作。
(十五)組織編制並監督執行全市森林採伐限額。審批並監督木材憑證採伐、憑證運輸。負責林地管理,擬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組織實施,對應由國家、省、市批准的征、占用林地進行初審。指導各類公益林、國有森林經營單位的森林資源管理工作。
(十六)負責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監督管理。依法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按分工監督管理野生動植物進出口。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相關工作。
(十七)負責各類自然保護地的監督管理。擬訂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地質公園、濕地公園、森林公園等各類自然保護地規劃和相關市級標準。負責國家公園、濕地公園等自然保護地的設立申報、規劃、建設和管理等工作。指導、監督開展森林防火巡護、火源管理、監測預警、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指導森林公安工作。
(十八)負責自然資源督察和行政執法工作。根據市委、市政府授權,對縣(市、區)政府落實自然資源、林業和國土空間規劃的重大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及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督察。查處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林業、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違法案件。指導全市自然資源領域有關行政執法工作。
(十九)負責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工作。制定並實施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科技創新發展和人才培養規劃和計畫。組織實施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重大科技工程及創新能力建設,推進自然資源領域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開展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對外合作與交流。
(二十)承擔市相關議事機構的日常工作。
(二十一)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十二)職能轉變。荊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要落實中央和省、市關於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的要求,強化制度設計,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的管控作用,推進規劃選址和用地預審審批事項整合,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提供科學指引。進一步加強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實現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創新激勵約束並舉的制度措施,推進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進一步精簡下放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強化監管力度,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強化自然資源管理規則、標準、制度的約束性作用,推進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和評估的便民高效。切實加大生態系統保護力度,實施重要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工程,加強森林、濕地監督管理的統籌協調,大力推進國土綠化,保障林業生態安全。加快建立自然保護地體系,統一推進各類自然保護地的清理規範和歸併整合。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局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重要會議組織、文電處理、安全保密、新聞宣傳、新聞發布、政務信息、檔案管理、政務公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工作。承擔行政效能督察和重點工作督查督辦。承擔組織編制自然資源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工作。開展重大問題調查、重大政策研究和形勢分析。負責起草局重要檔案文稿。負責綜合統計和局內專業統計歸口管理。協調自然資源領域調查研究等有關工作。
(二)人事科。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教育培訓、績效考核和幹部檔案管理等工作。負責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和對外交流合作工作。負責局黨組會議的組織、記錄和決議事項的解釋、督辦工作。按照上級組織部門的規定和幹部管理體制與許可權的要求,承辦管理全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領導幹部的有關工作。
(三)政策法規科。負責本部門法治建設,推進依法行政。組織起草規範性檔案。承擔規範性檔案和重大決策的合法性審核工作。組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聽證工作。承擔辦理依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四)行政審批科。負責本部門行政審批和服務事項的標準化建設。承擔按“三集中三到位”要求進入市政務服務中心辦理的各類事項。履行進駐市政務服務中心行政審批事項的行政審批職能。負責本部門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諮詢、協調辦理、公開公示、複查覆核等工作。負責提出行政許可決定和行政許可證照發放。負責組織實施行政審批涉及的現場勘查等工作。負責局機關相關科室、市直相關部門行政審批事項的協調工作。
(五)自然資源調查與登記科。負責建立全市自然資源定期調查監測評價制度。組織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變更調查、專項調查、動態監測和分析評價。開展全市水、森林、濕地和地理國情等專項調查監測評價工作。承擔市級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匯交、管理、維護、發布、共享和利用監督。貫徹執行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法律法規規章,擬訂並實施相關制度、規範。承擔指導監督全市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指導全市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基礎平台建設與套用,推動建立不動產信息公開查詢系統。指導監督自然資源權屬爭議調處工作,承擔上級交辦的重大權屬爭議調處工作。
(六)自然資源所有者權益與開發利用科。貫徹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政策,落實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和報告制度,承擔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和資產核算工作。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負責擬定並指導實施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貫徹執行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交易規則。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市場調控。落實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指導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落實集體建設用地開發利用政策。擬訂並組織實施市城區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畫。負責領導幹部自然資源離任審計相關工作。
(七)國土空間規劃科。貫徹執行國土空間規劃相關政策,負責主體功能區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城鄉規劃等空間規劃“多規合一”工作,承擔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工作,組織編制、修改市級國土空間規劃、分區規劃,統籌協調各類專項規劃。組織劃定生態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承擔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審批的地方國土空間規劃的審核、報批工作。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負責貫徹落實國家、省鄉村振興戰略規劃,協助參與市級鄉村振興規劃的編制。指導村莊規劃的編制工作。負責規劃編制單位的行業管理。
(八)國土空間用途管制科。組織實施國家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規範和技術標準。提出土地年度利用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擬訂耕地、林地、濕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政策。指導建設用地預審工作。承擔國家和省批准、核准的建設項目選址的論證、初審工作。落實土地徵收徵用管理政策並監督實施。承擔報國務院、省政府審批的各類土地用途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的審核、報批工作。指導監督土地徵收徵用的補償安置工作。
(九)生態修復科。貫徹執行國土空間生態修復政策。擬訂並組織實施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承擔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承擔生態保護補償相關工作。負責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管理和組織實施。管理重點生態修復工程。指導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工作。組織開展天然林保護、退耕還林工作。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工作。指導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和飛防飛播工作。指導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和預測預報。協調編制國有林場發展規劃,指導國有林場基本建設和發展。協助審核國有林場和森林公園的設立、變更、撤銷等事項。組織實施推進國土綠化,承擔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相關工作。指導全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工作。承擔市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耕地保護科。貫徹執行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負責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占用和補劃的監督管理。承擔耕地占補平衡管理及占補該項目的立項、驗收工作。負責本市土地整治從業機構管理工作。指導監督設施農用地管理。
(十一)森林資源管理科。編制並組織實施林地保護利用規劃和全市森林採伐限額;指導編制森林經營規劃和方案。擬訂森林資源保護髮展的政策措施。監督林地的保護、開發、利用、林木限額採伐和運輸工作。負責建設項目占用使用林地的管理工作。監督管理林業採伐和運輸工作。建立、管理自然保護地體系,統一推進各類自然保護地的清理規範和歸併整合。監督管理各類自然保護地,組織或協調編制各類自然保護地規劃和相關市級標準。承擔世界自然遺產項目和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項目相關工作。
(十二)交通市政規劃科。負責組織城市綜合交通體系、地下空間開發利用、道路交通、綠道與慢行系統等專項規劃的編制、審查、報批和維護工作。負責組織或協調城市軌道交通、市政設施、綜合管廊、海綿城市及各類管網等專項規劃的編制工作。承擔本市及各區批准、核准的城市道路、綠道、市政設施、綜合管廊及各類管網建設工程項目的前期選址論證、方案審查工作。參與擬訂城市基礎設施年度建設計畫。
(十三)詳細規劃與城市設計科。負責或會同各區政府(管委會)組織中心城區和各功能區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審查、報批、備案和維護工作;指導、協調各縣(市、區)組織編制、落實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重點地段修建性詳細規劃、審查其他責任主體編制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審查、報批總體城市設計、重點地段城市設計、地塊城市設計方案或導則。組織或會同其他部門編制、審查、報批各類涉及城市風貌、夜景亮化、街道家具等專項規劃。組織或指導編制、審查、報批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規劃。承擔市規劃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四)礦產管理與地質災害防治科。貫徹執行礦業權管理政策。監督指導全市礦業權審批登記,依法調處礦業權糾紛。監督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全市地質工作,組織編制全市地質調查評價、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市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市級重大地質勘查專項。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承擔礦產資源儲量備案、登記、統計及壓覆礦產資源相關管理工作。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管理,執行礦產資源安全監測預警體系。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承擔地質災害的預防和治理工作,組織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並指導實施。負責地質災害調查評價、監測預警和治理工作。監督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負責局安全生產組織協調工作。
(十五)測繪地理信息科。擬定全市測繪地理信息規劃、計畫、技術標準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市內基礎測繪、地理信息等重大項目,負責地理信息成果管理。維護和管理全市測繪基準、測繪系統,組織全市衛星導航定位基準服務系統建設和運行維護。負責測繪地理信息行業管理,監督管理測繪地理信息市場、產品質量、地理信息安全。負責測量標誌保護和地圖管理,監督網際網路地圖服務,開展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提供地理信息應急保障,指導監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務。負責全局信息化和大數據管理工作。承擔協調自然資源業務信息化建設。
(十六)濕地與野生動植物保護科。指導濕地保護工作,監督管理濕地的開發利用。監督管理全市陸生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和評估。在國家和省自然保護區的區劃、規劃原則的指導下,組織指導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及濕地自然保護區的申報、建設和管理。建立、管理自然保護地體系,統一推進各類自然保護地的清理規範和歸併整合。監督管理各類自然保護地,組織或協調編制各類自然保護地規劃和相關市級標準。承擔世界自然遺產項目和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項目相關工作。
(十七)林業產業發展科。負責指導林業標準化、林業技術監督工作。組織擬訂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和林業產業發展政策措施並指導實施。擬訂林業產業發展規劃、林業產業市級標準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村集體林地承包經營、流轉管理和特色經濟林、林下經濟發展。負責林木種苗行業管理和良種審核、認定工作。監督管理林木種苗的質量監督和生產經營行為。指導良種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設。指導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組織開展林業科學研究、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工作。
(十八)市自然資源督察辦公室(執法監督科)。實施自然資源督察制度,根據授權承擔對自然資源、林業、國土空間規劃等法律、法規執行情況和重大專項監督檢查工作。組織指導自然資源領域違法案件查處工作。監督縣市違法案件調查處理工作,協調解決、查處跨縣市違法案件。負責本部門行政許可、行政執法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組織指導土地批後核查和建設工程規劃核實工作。負責信訪工作。
(十九)財務與資金運用科。負責本部門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擬訂有關財務、資產管理的制度。負責局機關財務管理和所屬單位財務及國有資產監管。負責部門預決算、國庫集中支付、內部審計、政府採購工作。管理基本建設及重大專項投資、重大裝備。監督項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承擔財政和社會資金的結構最佳化和監測工作,擬訂合理利用社會資金的政策措施。
離退休幹部科。負責離退休幹部相關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局機關、直屬單位的黨建、黨風廉政建設、精神文明建設等工作。負責局黨組理論學習中心組相關學習活動的組織工作。負責組織機關學習活動。
現任領導
局長:王婷
曾任領導
原局長:秦軍。
所獲榮譽
2021年10月,被評為2021年度自然資源報刊讀報用刊工作先進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