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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三條 城市供水工作堅持開發保護水源和計畫用水、節約用水相結合,實行統一規劃、最佳化資源配置。
第四條 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供水,加強城市供水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城市供水的現代化水平。
第五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為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市供水、用水和節水管理工作。
規劃、環境保護、衛生計生、價格、質監、水行政等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第二章 規劃和設施管理
第六條 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水行政等管理部門,按照統籌規劃、統一管理、合理布局、協調發展的原則,根據城市建設和社會發展需要編制城市供水專項規劃,並將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依法報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七條 市環境保護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水行政和衛生計生管理部門等,依法按規定共同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對跨市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保護和管理。
市人民政府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範圍內設定保護標誌,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不得毀壞和移動。
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禁止一切污染水質的活動。
第八條 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設,應當按照城市供水發展規劃及其年度建設計畫執行。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屬設施的建設應當與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道路等各項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同步建設。
第九條 城市供水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由具有法定資質的單位承擔,並遵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
禁止無資質、不符合資質要求的單位從事供水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等活動。
第十條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條 城市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項目總概算應當包括供水工程建設投資。
第三章 供水管理
第十二條 實際用水地點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範圍以外,無法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確需自建設施供水的,應當經取水許可、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建設。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範圍內的自建設施供水,要逐步核減許可取水量,直至完全取消。
第十三條 供水單位從事城市供水經營活動,必須報經水行政、衛生計生管理部門批准,依法取得取水許可證、衛生許可證,有符合標準的供水水源和制水、輸配水設施,具備水質檢測能力等條件。國家對供水單位從事供水活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 供水單位所供生活飲用水必須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的規定。供水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水質檢測制度,設立符合國家規定的水質檢測採樣點,定期檢測水源水、出廠水和管網末梢水水質,建立檢測檔案,並每日向供水、衛生計生管理部門報送水質檢測資料。
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供水水質檢測制度,加強對水質的監督。
用戶對水質有特殊要求的,應當自行進行特殊處理。
第十五條 供水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定管網測壓點,做好水壓監測工作,確保供水管網的壓力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
第十六條 在供水系統正常運行的情況下,供水單位應當保持穩定不間斷供水。因工程施工、設施檢修等原因需臨時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壓的,應當報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備案,並提前二十四小時通知用戶;二十四小時內不能恢復供水的,應當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戶,並採取臨時供水措施,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
供水設施搶修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支持和配合,不得阻擾或者干擾搶修工作進行。供水單位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恢復供水,並向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報告。
巡查搶修專用車輛應當使用統一標誌,並遵守市公安交管部門的管理規定。
第十七條 使用公共供水不間斷供水用戶,應當自建貯水設備或採取其他保障措施;對水壓有特殊要求而確需使用加壓設備的用戶,應通過貯水設備或採取其他隔離保障措施實行加壓。
第十八條 供水單位應當與用戶簽訂《供用水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用戶要求辦理用水性質變更、更名過戶、水錶註銷等業務的,應向供水單位提出申請,並按要求提供相關資料。
第十九條 供水單位應按約定的周期抄表。由於用戶原因造成不能抄見水錶的,由供水單位與用戶協商確定。
第二十條 城市供水價格的制定與調整,應當遵循“補償成本、合理盈利、節約用水、公平負擔”的原則。
制定和調整城市供水價格,應按規定進行成本公開、成本監審、聽證和公告。
第二十一條 市政、園林與環衛等部門因作業確需用水的,應向供水單位辦理用水手續,通過協商確定取水地點。取水作業車輛應當在指定位置取水。
水費實行裝表計量,各使用部門應按規定向供水單位繳納水費。
第二十二條 供水單位應當加強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巡查和維護管理,對其取水口、泵站、淨水廠和配水管網等設施定期檢查維修,確保供水設施安全運行。
第二十三條 城市供水設施管理、維護責任以結算水錶為分界點進行劃分:
(一)結算水錶以前(含結算水錶)的供水設施由供水單位負責;
(二)結算水錶以後(不含結算水錶)的供水設施由產權人或者用戶負責。
第二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劃定城市供水管道安全保護區後,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科學設立警示標誌。
在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安全保護範圍內,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一)建造建築物、構築物;
(二)開挖溝渠或者挖坑取土;
(三)打樁或者頂進作業;
(四)埋設線桿,種植深根樹木;
(五)堆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的物質;
(六)其他損壞供水管道或者危害供水管道安全的活動。
第二十五條 涉及城市供水設施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在開工前向供水單位查明地下供水管網情況,可能影響城市供水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前與供水單位商定相應的保護措施,並確保供水設施安全。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壓、改裝、遷移或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建設工程確需改裝、遷移或者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申請工程規劃許可前,報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審批。經審核批准的,建設單位應當會同供水單位和施工單位採取相應應對措施;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造成供水單位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第二十七條 新建住宅的供水應按照“水錶出戶、一戶一表、計量到戶”的要求進行設計和建設。
已建居民住宅水錶出戶改造工程由市人民政府組織城市供水等主管部門編制改造計畫並實施。
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二十八條 用戶應當按照規定的計量標準和水價標準按時交納水費。拖欠水費的,按供用水雙方協定約定和契約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 供水單位應當按照不同性質為用戶安裝結算水錶。用戶與供水單位對結算水錶計量準確度持有異議的,可以向當地質監部門申請校核檢定。
第三十條 推行居民生活階梯式水價和非居民生活用水超定額用水加價制度。在合理核定各級水量基數的情況下,可以適當擴大各級水量間的差價,促進節約用水。
超定額加價水費全額上繳財政,用於節水技術、設施、設備的研究開發和推廣套用,節約用水的工程建設、宣傳、培訓、獎勵等。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用水行為:
(一)擅自操作供水公共管道閥門或者違反規定使用公共消防設施和市政設施取水;
(二)擅自改裝、拆除、損壞結算水錶或者干擾結算水錶正常計量;
(三)盜用或者轉供城市供水;
(四)擅自改變用水性質;
(五)擅自在公共供水管道上裝泵抽水;
(六)其他危害供水安全和盜竊自來水資源的行為。
有前款用水行為的,由供水單位按照取水管道口徑常用流量和實際用水時間計算取水量。實際用水時間無法確定的,按照前十二個月的行業或者個人平均用水時間計算。
第三十二條 禁止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上直接裝泵抽水,或者在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直接相聯的用戶用水設施上裝泵抽水。
第三十三條 公共消火栓為消防專用,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損壞、擅自啟用公共消火栓。
第三十四條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單位,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設定內部消防自救系統,並負責日常管理與維護,確保消防自救系統處於完好狀態。
用水單位內部消防用水管線應與其正常生產、生活用水管線相分離,由供水企業安裝計量水錶和收取水費。
第三十五條 供水工程使用的供水管材、設備、淨水劑、用水器具及其他與飲用水接觸的材料,應當符合國家、省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第五章 節水管理
第三十六條 用水實行計畫用水和節約用水相結合的原則,對單位用水實行計畫用水制度。
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城市節水規劃,組織開展節水宣傳教育,增強全社會節水意識,促進節約用水。
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節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或者省規定的定額,核定計畫用水單位的年度和月度用水計畫指標,並每月進行考核。
供水單位應當每月向節水主管部門報送計畫用水單位月度實際用水量報表。
第三十七條 超計畫(定額)用水超出部分以月度為單位,以非居民生活用水價格為標準水價實行加價收費。超計畫(定額)百分之二十以下的,超過部分按標準水價加一倍收費;超計畫(定額)百分之二十一至百分之四十的,超過部分按標準水價加二倍收費;超計畫(定額)百分之四十一以上的,超過部分按標準水價加三至四倍收費。
第三十八條 用水單位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應當配套建設節水設施,節水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配套建設的節水設施,應當使用節水型工藝、設備和器具,並經驗收合格後投入使用。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工藝、設備和器具。
第三十九條 工業用水應當推行節水先進技術、工藝和設備,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
鼓勵居民使用節水型生活器具,循環利用水資源,提高生活用水效率。
市政、綠化、景觀、環衛等公益事業用水,在具備相關條件的情況下,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雨水和地表水。
規劃用地面積二萬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築物應當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系統。
第六章 罰則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水行政、環境保護等管理部門依法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城市供水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有效期5年,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期間,法律、法規等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印發的通知
荊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荊州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的通知(荊政發〔2018〕4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荊州開發區,紀南文旅區,荊州高新區,市政府各部門:
《荊州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已經2018年1月8日市第五屆人民政府第3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18年1月16日
政策解讀
《荊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荊州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的通知》(荊政發〔2018〕4號)已經2018年1月8日市第五屆人民政府第3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並於2018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辦法》圍繞如何規範供水、用水、節水管理等分別作了具體規定,將進一步切實保障供水單位和用戶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市經濟和社會建設可持續發展。近日,市政府法制辦聯合市住建委對《辦法》作如下解讀。
一、《辦法》的出台背景
隨著城市建設的快速發展和公用事業市場主體多元化,城市供水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原有的管理制度已不能適應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如何更好的管理城市供水、節水活動,面臨著比較嚴峻的考驗。為破解難題,市住建委從加強城市供節水管理、發展城市供節水事業角度出發,結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重新起草《辦法》。經過前期調研、徵求意見、法制辦合法性審查、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等程式後,以市政府名義發文並在政府入口網站進行公開。
二、如何從源頭管理供水行為
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辦法》規定,由市環境保護管理部門會同同級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水行政和衛生計生管理等部門,依法按規定共同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
根據實際用水地點確定用水方式。實際用水地點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範圍以內的,統一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實際用水地點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範圍以外,無法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確需自建設施供水的,應當經取水許可、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建設。按照節水城市考核標準,《辦法》規定,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範圍內的自建設施供水,要逐步核減許可取水量,直至完全取消。
三、供水單位從事供水活動,需要辦理哪些手續
供水單位從事城市供水經營活動,必須報經水行政、衛生計生管理部門批准,依法取得取水許可證、衛生許可證,有符合標準的供水水源和制水、輸配水設施,具備水質檢測能力等條件。國家、省對供水單位從事供水活動另有規定的,應當從其規定。
四、如何保證供水水質,確保用水安全
《辦法》要求供水單位、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分別建立供水水質檢測制度,並強化監管措施:
(一)供水單位所供生活飲用水除必須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規定,還應當建立、健全水質檢測制度,設立符合國家規定的水質檢測採樣點,定期檢測水源水、出廠水和管網末梢水水質,確保供水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飲用水衛生標準,並建立檢測檔案,每日向供水、衛生主管部門報送水質檢測資料;
(二)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供水水質檢測制度,加強對水質的監督。
五、《辦法》對停水狀態有什麼處理措施要求,如何確保用戶信息暢通和用水得到保證
在供水系統正常運行的情況下,供水單位應當保持穩定不間斷供水。當出現以下兩種情況時,應當採取以下措施:
(一)因工程施工、設施檢修等原因需臨時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壓的,供水單位應當報供水主管部門備案,並提前二十四小時通知用戶;二十四小時內不能恢復供水的,應當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戶,並採取臨時供水措施,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
(二)供水設施搶修時,供水單位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恢復供水,並向供水主管部門報告。
六、供水價格的制定和調整遵循什麼原則,調整供水價格需要經過什麼程式
供水價格的制定與調整,遵循“補償成本、合理盈利、節約用水、公平負擔”的原則,並按規定實行成本公開、成本監審、聽證和公告制度。
七、供水單位與用戶的管理責任如何劃分
城市供水設施管理、維護責任以結算水錶為分界點進行劃分:
(一)結算水錶以前(含結算水錶)的供水設施由供水單位負責;
(二)結算水錶以後(不含結算水錶)的供水設施由產權人或者用戶負責管理、維護。
八、在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安全保護範圍內,禁止從事哪些活動
(一)建造建築物、構築物;
(二)開挖溝渠或者挖坑取土;
(三)打樁或者頂進作業;
(四)埋設線桿,種植深根樹木;
(五)堆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的物質;
(六)其他損壞供水管道或者危害供水管道安全的活動。
九、用戶在用水過程中不得有哪些行為
(一)擅自操作供水公共管道閥門或者違反規定使用公共消防設施和市政設施取水;
(二)擅自改裝、拆除、損壞結算水錶或者干擾結算水錶正常計量;
(三)盜用或者轉供城市供水;
(四)擅自改變用水性質;
(五)擅自在公共供水管道上裝泵抽水;
(六)其他危害供水安全和盜竊自來水資源的行為。
十、《辦法》對開展節水管理工作有什麼新要求
(一)新建住宅的供水按照“水錶出戶、一戶一表、計量到戶”的要求進行設計和建設。
(二)推行居民生活階梯式水價和非居民生活用水超定額用水加價制度。
(三)超計畫(定額)用水超出部分以月度為單位,以非居民生活用水價格為標準水價實行加價收費。超計畫(定額)百分之二十以下的,超過部分按標準水價加一倍收費;超計畫(定額)百分之二十一至百分之四十的,超過部分按標準水價加二倍收費;超計畫(定額)百分之四十一以上的、超過部分按標準水價加三至四倍收費。
(四)用水單位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應當配套建設節水設施,節水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