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和調整已由省、市、區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劃入原區經濟和信息化局除酒類專賣許可執法外的職責。
(三)劃入原區旅遊局除旅遊市場監督管理外的職責。
(四)劃入原區招商投資管理局的招商引資工作職責。
(五)劃入原區科學技術局、原區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的職責。
(六)增加市下放(委託)並經區人民政府公布由區科技和經濟促進局承擔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省、市關於經濟貿易、能源、科技、旅遊工作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編制全區經濟、科技、信息、旅遊發展等方面的相關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國民經濟運行、工業發展、經濟貿易、經濟合作、外商投資、口岸管理、能源利用、工業園區等方面的管理和促進工作;負責科技發展、技術創新、信息產業、信息化建設和專利管理工作;負責招商引資、旅遊等工作。
(三)監測、分析區經濟運行狀況;組織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分析和發布經濟信息。
(四)負責區工業行業管理,規範企業行為,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和改革;指導、監督區工商業、外經貿行業商會協會的建設工作。
(五)執行有關固定資產投資政策,編制工業、商貿流通業和信息化領域企業技術改造、技術創新等專項資金年度投資計畫並組織實施,審核、上報和辦理需經國家和省、市、區審批、核准、備案的工業、商貿流通業和信息化領域企業技術改造投資項目,指導工業、商貿流通業和信息化領域企業開展國際化經營。
(六)負責電力、成品油、煤炭等能源利用的管理工作,組織協調新能源的開發;指導監督本地區節能降耗工作。歸口管理本級節能專項資金。
(七)擬訂工業、商貿流通業和信息化發展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提出最佳化產業布局、結構的政策建議,制定並組織實施產業結構調整實施方案。
(八)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區產業轉移總體規劃和政策措施,研究產業轉移重大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推進工業、商貿流通業、信息化領域現代產業體系建設,推進區域經濟科學合理布局。
(九)監督執行有關規範商品市場運行秩序和打破市場壟斷、地區封鎖的政策,推進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建設,培育發展城鄉市場,組織開拓國內市場,推進生產性服務業發展,推行連鎖經營、物流配送、電子商務等現代流通方式,促進服務業與製造業融合發展。組織、擬定、審核和上報屠場規劃設定。
(十)負責區信息產業、企業信息化、電子商務和信息化建設工作。
(十一)負責指導區招商引資工作,組織擬訂區招商引資政策措施及任務目標;指導、協調和促進工業園區的發展;負責外商投資企業項目審批和管理工作。
(十二)負責區科技管理工作,組織、協調重大科技項目實施和管理;負責推動區科學普及工作發展;負責區科技創新體系建設和產學研合作工作;研究制定和組織實施對外科技合作與交流計畫;負責有關科技外事審核工作。
(十三)負責區智慧財產權工作,指導企事業單位專利工作;負責歸口管理茂南區本級科學事業費、科技“三項費用”、科技專項資金、智慧財產權專項資金和科技發展基金。
(十四)研究、分析國際經貿形勢和本區進出口狀況,提出總量平衡、結構調整等巨觀調控建議,推動電子商務等新型貿易方式的發展,指導外貿促進活動和外貿促進體系建設,規範外貿流通秩序。
(十五)負責對外經濟合作和對外援助工作,依法管理和監督對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合作,指導開展對外援助業務,監督本區承擔的對外援助項目的實施;依法審核上報各類企業的進出口經營資格登記,依法核准境外非企業經濟組織在本區設立的常駐代表機構。
(十六)依法監督技術引進、機電產品的國際招標,協調管理國家限制出口技術和引進技術出口工作。
(十七)牽頭擬訂服務貿易發展規劃並開展相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促進本區服務貿易進出口和服務外包發展的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推動服務外包平台建設。
(十八)承擔組織協調反傾銷、反補貼、反壟斷、保障措施及其他進出口公平貿易相關工作,指導協調國外對本區出口商品的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的應訴工作。
(十九)組織、指導、協調我區旅遊項目、產品的開發建設,培育、完善我區旅遊市場;指導和監督旅遊行業執行質量規範和服務標準;制訂和實施旅遊發展專項資金使用計畫;組織、指導旅遊從業人員的教育、培訓;建設和指導區旅遊業協會工作。
(二十)承辦區委、區政府和上級科技和經濟促進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茂名市茂南區科技和經濟促進局設11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信息、保密、新聞宣傳、財務、接待、後勤等工作;負責機關和指導下屬單位的黨群、工會、計畫生育、勞動工資和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等工作。
(二)政策法規股
起草重要報告、政策檔案、綜合性匯報材料及本局年度工作總結,制定本局階段性工作計畫;監測經濟運行情況,開展專題調查研究,組織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承擔科技和經濟促進局法律、政策的事務;承擔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及相關的法律業務;負責法律文書的起草審查工作;負責組織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負責推行政務公開。
(三)工業發展股
擬定工業行業結構調整和地方性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工業企業行業管理;對工業和交通領域技術改造項目進行審批、核准或備案;組織企業申報各類技術改造技術創新扶持項目;辦理技術改造進口設備減免稅申請;指導企業技術中心建設;組織新產品、新技術鑑定;負責重點項目的跟蹤檢查;承擔全區產業集群工作;組織協調行業展覽;協調全區名牌戰略;指導工業行業商會(協會)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會展產業扶持政策和管理規範,培育會展產業體系,統籌會展行業日常管理和協調服務。
(四)能源發展股(掛節能監察中心牌子)
負責電力、成品油、煤炭等能源供應和產業發展狀況的監測分析和調控管理,貫徹執行國家、省、市電力工業的行業規劃、行業法規和經濟技術政策;協調處理電力運行中的重大問題;組織協調循環經濟發展工作。依法對重點用能單位、商業和社會用能的用能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對用能單位的能源利用狀況依法實行監測,對設計、生產單位是否採用或者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的情況進行檢查;負責節能監察日常工作,開展節能執法活動及組織業務技能培訓考核。
(五)外貿發展股
承擔外商投資企業審批、核報、變更、聯合年檢及外貿備案登記等管理工作;協調有關部門籌辦並參加各種對外展銷、業務洽談、交易會等外事業務;負責外商投資企業的加工貿易業務的管理;負責外貿進出口和利用外資統計分析;負責外商投資企業協會的建設和管理。
(六)商貿流通股
組織實施商貿流通服務業(含批發、零售、家政、餐飲業、住宿業等)行業管理;推行連鎖經營等現代流通方式,促進商貿流通體制改革;指導社區商業發展;指導和管理再生資源回收工作;推進農村市場和農產品流通體系建設;監測分析市場運行、商品供求狀況,調查分析商品價格信息,進行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承擔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應急管理機制相關工作;承擔分工管理的重要消費品儲備(肉類、食糖等)的管理和市場調控工作;承擔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的相關工作協調;組織擬訂商務服務等生產性服務業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物流行業管理工作;推動服務業和製造業融合發展;推進生產性服務業功能區和公共服務平台建設。
(七)科技發展股
負責編制、統籌全區科技發展規劃及科技創新計畫,組織、協調區重大科技項目實施和管理及技術創新項目的申報。管理茂南區本級科學事業費和科技三項費用。統籌產學研結合及院地合作的組織和管理。推進國際科技合作交流。負責建設和指導科技區高新技術企業協會工作。負責組織國家、省、市重點新產品開發項目的申請、實施和管理。
(八)旅遊促進股
組織進行區內旅遊資源的普查、規劃;承擔旅遊市場分析、
研究、預測工作;指導、監督區內旅遊景區(點)、旅行社等有關企業執行行業標準工作;組織旅遊項目和從業人員的教育、培訓工作;指導協調和組織實施重大旅遊節慶活動。
(九)招商投資服務股
收集投資合作信息,蒐集、篩選、確定招商引資規劃項目,完善招商引資項目資料,建立儲備招商引資項目庫,指導各鎮、街、開發試驗區及各工業園區、有關企業做好招商項目的開發、包裝,負責招商引資指南及有關資料的編印;負責我區與其他地區的經濟合作工作,建立聯誼工作以及友好聯繫與合作;負責促進我區企業與國內外企業的內引外聯工作;負責外來投資企業、協會以及外地商會等社團組織的聯繫、溝通、協調工作。
負責全區招商引資工作的信息收集和統計工作,綜合分析全區招商引資動態並定期通報;研究建立招商引資工作年度考核及獎懲制度;牽頭組織實施對各鎮、街、開發試驗區、各工業園區和區直部門招商引資工作的年終考核。
(十)企業發展服務股
擬訂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創新性舉措;落實國家、省、市和我區中小企業發展資金的管理工作;推動中小企業融資服務體系建設工作;推進中小企業融資、管理、信息等公共服務平台建設;推動中小企業社會化服務體系的建立和運作管理;推進中小企業市場、技術、人才等公共服務平台建設;推動企業參與國內政府採購活動。
指導和規範為中小企業提供服務的行業組織和各類中介組織的工作。
(十一)智慧財產權股
擬訂本區智慧財產權工作發展規劃並負責組織實施,組織有關智慧財產權宣傳教育及培訓工作;參與智慧財產權方面的對外談判、聯絡工作;落實專利信息化和專利統計工作;指導有關智慧財產權社團及組織的工作,負責對專利中介服務機構的監督和管理;負責管理茂南區本級智慧財產權專項資金。
人員編制
茂名市茂南區科技和經濟促進局行政編制23名,核銷機關事業編制10名,記帳管理事業編制6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4名;專職黨組副書記1名;正股級領導職數11名;暫保留改革過渡期間副股級領導職數2名,最終自然核銷副股級領導職數。
後勤服務人員數2名。
根據有關規定和實有人員的增減,領導職數和內設機構實行動態管理。
五、其他事項
(一)區市場物業管理中心、區科協歸口區科技和經濟促進局管理。
(二)所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三)改革過渡期間可保留原區經濟和信息化局、科學技術局、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的印章,對外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