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德市人民政府印發英德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的通知

《英德市人民政府印發英德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的通知》是2014年英德市人民政府印發的一份檔案。

各鎮人民政府、英城街道辦事處,市直各單位:
《英德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業經十四屆四十八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英德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26日
英德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行政決策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提高市政府行政決策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執行和監督等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市委市政府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本規定。
市委市政府辦公室、市政府各職能部門(以下統稱決策起草部門)負責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起草工作。
市司法行政機關負責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合法性審查工作。
市行政監察機關負責對市政府職能部門和各鎮人民政府、英城街道辦事處重大行政決策制定和執行等有關工作進行行政監察。
第四條 重大行政決策應當遵循科學、民主和合法的原則,實行公眾參與、專家諮詢、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決定相結合,嚴格執行決策責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 決策事項
第五條 本規定所稱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以下簡稱決策)是指由市政府依照法定職權對關係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全局,涉及面廣,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所作出的決定。包括以下事項:
(一)政府工作報告;
(二)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畫;
(三)編制財政預決算草案;
(四)編制和修改經濟、社會、文化發展和公共服務等方面的總體規劃或者專項規劃;
(五)制定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大政策措施,制定規劃建設、生態環境、土地管理、勞動就業、社會保障、科技教育、文化體育、醫療衛生、住房保障、交通管理、食品安全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六)處置重大國有資產,使用重大財政資金,安排重大政府投資項目;
(七)重大行政區劃調整;
(八)其他需由政府決策的重大事項。
第六條 以下事項不適用本規定:
(一)人事任免;
(二)內部事務管理措施的制定;
(三)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已對決策程式作出規定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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