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自由教會

英國自由教會(Free Churches in UK),指在宗教改革運動期間開始回歸新約基督教尤其是由馬丁·路德加爾文及其他歐洲大陸基督教人士所詮釋的新約基督教而產生的教會。其中不包括羅馬天主教會。自由教會對英國的社會文化產生積極影響,推動了英國主要的改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英國自由教會
  • 外文名:Free Churches in UK
背景介紹,發展歷史,

背景介紹

英格蘭的自由教會在伊莉莎白時代開始成型,反對政府干涉教會的組織運作。第一個為人們所承認的公理會是由費茲(Richard Fitz)違抗伊莉莎白統一情況下,於1567年建立。約在十年後,另一所教會在諾維奇(Norwich)成立。1593年,有三位公理會先驅殉道。同年,政府通過非國教徒集會法,對任何被發現參與秘密宗教集會的人士處以囚禁的刑罰,直至他聲言服膺公禱書》的權威為止,如果堅持不肯屈服,則將被驅逐出境。英格蘭的宗教迫害事件強化了分離主義者與歐洲大陸基督教會的聯繫,英格蘭的第一所浸信會即與阿姆斯特丹關係密切。英格蘭的非國教派教會中,最有名者為來自斯克魯比(Scrooby)的一所教會;它先喬遷到荷蘭的來登,後在1620年乘坐“五月花號”前往美洲。
英格蘭的長老會追溯到伊莉莎白在位早期的清教徒運動。其時部分英格蘭人仍希望英格蘭教會作為一整體,能採納長老會的信念和制度。清教主義在南北戰爭和共和時期的英格蘭十分興盛;政府強迫教會採用一套加爾文派的教會組織制度,效忠英國國教的人士紛紛被速審速決地驅逐出境。隨著王政的復辟,政府在1662年頒布法律,約2000名清教徒牧師因而遭到罷黜;1661—1670年,英國政府頒布“克拉倫登法典”,通過一系列的懲戒法嚴酷對待清教徒。此後宗教迫害時期繼之而來,但分離派教會會眾仍繼續聚會。1689年《容忍法》頒布。雖然非國教徒仍得向政府登記聚會地點,要在通過宗教測驗以後才能獲準擔任公職,但該法案準許他們可以自由地以自己的方式敬拜上帝。非國教徒仍然沒有獲得宗教平等,但他們原本就不太重視宗教平等,而是追求宗教自由。1689—1709年,約有1000座教堂興建完成,自由教會也建立起自己的一套模式。晚至1711年,政府制定宗教聚會禮儀統一法,任何公職或軍職人員,若被發現參加非國教徒的宗教聚會,或是10人以上參加,而不遵照英國國教儀式的宗教集會,則處以罰款40鎊及解職的懲罰。

發展歷史

18世紀,自由教會團體高度成長,尤其是在市區,被稱為“非國教徒團體”。1727年前後,長老會公理會及浸信會的信徒成功地設立一個正式的聯合團體來維護其利益。5年後,他們又成立非國教徒代表組織,為非國教徒爭取更多的權益,並享有晉見國王的權利。但他們仍不被牛津與劍橋大學接受,這驅使他們自行成立一些學院,其新思想滋潤了英格蘭人的文化生活。非國教派對音樂作出實質性的貢獻。18世紀的自由教會對世界宣教事業發展也有重大貢獻。雖然英國國教早於1698年與1701年已先後成立真知差會與福音傳播會,但浸信傳教會及倫敦傳教會(1795年)在這方面的貢獻尤多。英國國內外聖經公會成立於1805年,是現在遍及世界各地之同類組織的母會;其最初的委員會是由15位國教及15位自由教會人士所組成,為早期普世教會合作的一個案例。教友會(創始於1688年)獲得公眾承認,唯一神教派信徒成立其第一個聚會所(1773年),及摩拉維亞教會信徒開始在英格蘭出現。衛斯理於1791年去世時,英國共有294位美以美教會的傳教士和71668位信徒。1784年以前,美以美教會已成為一個有法定地位的實體。自此以後,該教會在1797年、1805年,1810年、1815年及稍後時間,曾數度發生小型的脫會事件。1932年,美以美教會的三個支派聯合在一起,使美以美教會成為最大的非國教徒團體。19世紀被稱為英格蘭非國教運動的“自信時代”,該時期的非國教運動在政治或精神上擁有驚人的力量。20世紀,自由教會出現普遍衰退的趨向,英國國教與美以美教會開始重新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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