寬容法案

容忍法一般指本詞條

寬容法案,英國於1689年頒布的給不服從英國國教的各派新教徒以信仰自由的法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寬容法案
  • 發布單位:英國國會
歷史沿革
1688年,英國國會迎立奧蘭治親王威廉,取代國王詹姆斯二世。此次王權更迭,引起極力主張君權神授的教牧人員不滿,有七位主教因拒絕宣誓效忠新君主而被免職。當時不從國教派約占全國人口的十分之一,主要分為長老派、公理派、浸禮派三大宗派。法案在此緊張局勢下出台。法案規定,凡宣誓或聲明效忠國王及王后,否認教皇管轄權、變體論、彌撒、向聖母與聖徒祈求,承認《三十九條信綱》在教義上之地位者,均有權自由舉行崇拜。不從國教派雖然仍需繳納什一稅,並受上述原則和一些其他方面的限制,但畢竟具備了基本的信仰自由。
1779年,國會修正了法案,宣布以承認《聖經》取代承認《三十九條信綱》中涉及教義的部分。
1813年,又取消對否認三位一體論者施加懲罰的條款。自此,“寬容”的對象擴大到否認三位一體論者和天主教徒在內的信眾。法案內含的寬容不同信仰者的精神逐步擴大為現代國家和社會寬容原則,具有深遠的歷史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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