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忍說,是指西方刑法學者關於區分未必故意與有認識過失的標準問題的一種理論觀點。自19世紀以後逐漸發展起來的一種學說。此說將故意與過失的區別求諸行為人的心理內容或者感情的態度,即將行為人對於其已認識有發生危害結果的可能性的心理內容或感情態度,作為區別的標準。
行為人如希望不發生結果,或者在發生危害結果之危險性的情形下認為不致發生危害結果時,則否定其故意屬於有認識的過失;反之,行為人在確定發生危害結果的情形下,仍實施行為,則視為行為人容忍危害結果的發生而有故意的存在。
容忍說,是指西方刑法學者關於區分未必故意與有認識過失的標準問題的一種理論觀點。自19世紀以後逐漸發展起來的一種學說。此說將故意與過失的區別求諸行為人的心理內容或者感情的態度,即將行為人對於其已認識有發生危害結果的可能性的心理內容或感情態度,作為區別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