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忍義務,對符合標準的但不足夠優秀的各種事物或事情的容忍程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容忍義務
- 外文名:tolerate duty
容忍義務的由來,事件經過,
容忍義務的由來
事件經過
原告 有害氣體致其患病
趙蕾訴稱,她於2002年入住柏林愛樂小區,北京金州安潔廢物處理有限公司於2005年12月開始,在距離小區2.5公里外的高安屯醫療垃圾焚燒場焚燒醫療垃圾,朝陽區垃圾無害化處理中心也在高安屯逐年超量填埋垃圾,兩被告總在夜間產生大量有毒、惡臭、有害氣體。
趙蕾稱,自從2005年後,附近居民在夏天只能關閉門窗躲避惡臭。2008年7月,她患上支氣管炎。
趙蕾認為二被告侵犯了她的身體健康權和清潔空氣權,故起訴要求停止空氣污染,並索賠醫療費、精神撫慰金、空氣污染賠償金等共1800餘元。給趙蕾看病的醫生作證說,臭味達到一定程度且有毒成分含量複雜,會導致支氣管炎。
被告 排放符合國家標準
案件審理時,金州安潔公司稱,公司焚燒垃圾的排放氣體沒有超過相應的標準,趙蕾的病與其無關。朝陽區垃圾處理中心稱,中心對大氣的影響在國家規定範圍內。
二被告提交了相關檢測報告,以證明排放達標。
判決 居民應有容忍義務
朝陽法院認為,在醫學上,支氣管炎的發病原因多樣,不能排除是其他原因導致發病。趙蕾應證明此地的確存在環境污染行為。
朝陽法院還認為,高安屯醫療垃圾焚燒場自上世紀80年代即消納本區生活垃圾,市政府相關部門已對垃圾採取了分流和調整,目前已得到很好的控制,氣味趨於減少。趙蕾購買當地房屋,對於垃圾填埋場的存在應當負一定的容忍義務。故而駁回了趙蕾的訴訟請求。
抗訴 稱是環境污染案件
朝陽法院宣判後,趙蕾抗訴至二中院,她認為環境污染案件應由兩被告舉證“沒有污染”。
趙蕾認為,一審判決認為垃圾場周邊居民負有“容忍義務”,沒有法律依據,居民沒有容忍的義務。判決書強調了“有關部門事後採取了相應措施”,從邏輯上說,補救措施的存在正說明污染在先、責任已存。
二中院正在進一步審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