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防污設備法定要求

船舶防污設備法定要求 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條例》對船舶防止油污染的設備提出的要求。該條例規定,150總噸以上的油輪和400總噸以上的非油輪,其防止油污染設備應符合下列要求:(1)機艙污水和壓載水分別使用不同的管系;(2)設定污油儲存艙;(3)裝設標準排放接頭。

(4)裝設油水分離設備或過濾系統,並滿足在距最近陸地12海里以內排放含油污水時,經處理的油污水排放含油量不超過15毫克/升,在距最近陸地12海里以外排放油污水時,經處理的油污水排放含油量不超過100毫克/升的要求;(5)—萬總噸以上的船舶,除滿足上述各項要求外,還應裝有排油監控裝置;(6)船舶的其他防污設備,應符合國家船舶防污結構與設備規範的有關規定。不足150總噸的油輪和不足400總噸的非油輪,應設有專用容器,回收殘油、廢油,該容器能將殘油、廢油排入港口接收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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