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租在船舶租賃中的套用
轉租(subletting),指的是承租人在租賃期內將租入資產出租給第三方的行為。轉租行為至少涉及三方當事人(原出租人、原承租人和新承租人)和兩份租約(原租約和轉租租約)。
轉租方式在租船業務活動中經常發生,在定期租船的業務中尤為多見。在定期租船契約和航次租船契約中,通常規定承租人有權將其所租船舶的全部或部分轉租,但該原承租人仍須認真履行原訂租船契約並對船舶出租人負責。如為航次租船契約,轉租則往往以由承租人裝載其他貨物的形式出現。
船舶轉租的成立要件
在租船契約中訂有轉租條款的情況下,船舶轉租的成立必須有以下兩個要件:
1.轉租人與次承租人之間有轉租契約;
2.轉租人需將轉租的情況及時通知出租人,而且其必須保證租用的船舶轉租後,原租船契約約定的權利和義務不受影響。
船舶轉租注意事項
船舶轉租,實務中經常發生。船舶出租人必須了解承租人轉租該船舶及其契約內容與條款的情況。我國《海商法》第99條指出:“承租人可以將其租用的船舶轉租;轉租後,原契約約定的權利和義務不受影響。”船舶在轉租情況下,可能受到至少兩種契約,即出租人與原承租人之間的原契約以及原承租人與轉租承租人之間的轉租契約的約束。但是,出租人與轉租承租人之間無契約關係,出租人仍與原承租人發生契約關係。
例如,出租人遭受損失,按約定向原承租人索賠後,原承租人根據轉租契約可以向轉租承租人追索。反之,轉租承租人只能向原承租人索賠,不能為了向原承租人索賠而扣留出租人的船舶,因為船舶並不屬於原承租人所有。
如果轉租承租人是提單的收受人和持有人,該提單由實際承運人的出租人簽發給原承租人,那么轉租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形成提單契約關係,他們之間的權利、義務與責任依據提單條款的規定。如果該提單已經由原租約並人,船舶出租人可以根據租約就相關事項與轉租承租人進行協調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