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船租船又稱“光船租賃契約”或“船殼租賃”,它是由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備魁員的船舶,在約定期限內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營運,並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契約。
承租人照料船舶的義務。光船租賃期間,承租人應當負責船舶的保養、維修,還應當按照契約約定的船舶價值,以出租人同意的保險方式為船舶進行保險,並負擔保險費用。如果因承租人對船舶占有、使用和營運的原因使出租人的利益受到影響或者遭受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負責消除影響或者賠償損失。出租人只負責提供船舶本身,租船期間船長、船員由承租人僱傭並支付工資,船用燃料、物料、給養等也都由承租人提供並承擔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