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從事非運輸工作是指船舶長期出租(連續一個月以上)的船舶費用應單獨劃出,在“其他業務支出”科目核心算。但船舶短期出租、臨時徵用、棱救遇難船舶所發生的船舶費用,仍在有關的船舶費用明細帳內歸集。
船舶從事非運輸工作是指船舶長期出租(連續一個月以上)的船舶費用應單獨劃出,在“其他業務支出”科目核心算。但船舶短期出租、臨時徵用、棱救遇難船舶所發生的船舶費用,仍在有關的船舶費用明細帳內歸集。
船舶從事非運輸工作是指船舶長期出租(連續一個月以上)的船舶費用應單獨劃出,在“其他業務支出”科目核心算。但船舶短期出租、臨時徵用、棱救遇難船舶所發生的船舶費用,仍在有關的船舶費用明細帳內歸集。在計算運輸成本時予以扣除轉為...
公安、財政、海事、海洋漁業、旅遊發展、水利、住房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做好水路運輸管理的相關工作。第四條 在通航水域內使用載客12人以下的船舶從事經營性運輸(以下簡稱小型客船運輸)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
船舶非營運時間,是指船舶因技術狀況不良而不能從事運輸生產的時間。包括修理時間、等待修理時間、等待報廢時間、航次以外進行檢修和洗刷鍋爐的時間以及專為修船進出船廠的航行時間。船舶封存時間也應屬於這類時間。基本簡介 (1)修理時間是指...
船舶(boats and ships),各種船隻的總稱。船舶是能航行或停泊於水域進行運輸或作業的交通工具,按不同的使用要求而具有不同的技術性能、裝備和結構型式。船舶是一種主要在地理水中運行的人造交通工具。另外,民用船一般稱為船,軍用船稱...
根據本規定和其他有關規定,交通運輸部對全國老舊運輸船舶的市場準入和營運進行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負責水路運輸管理的機構(以下統稱水路運輸管理部門)實施本行政區域的老舊運輸船舶的市場準入和營運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依照本條例取得許可的水路運輸經營者終止經營的,應當自終止經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原許可機關辦理註銷許可手續,交回水路運輸業務經營許可證件。第十三條 水路運輸經營者投入運營的船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與經營者的...
(六)持逾期《水路運輸許可證》、《水路運輸服務許可證》、《船舶營業運輸證》,從事營業性運輸或服務的,給予警告,並限期補辦證件。過期拒不補辦的,責令其停業整頓。因不可抗拒力或非當事人責任造成證件逾期的除外。(七)水路運輸...
本規定所稱水路運輸,是指始發港、掛靠港和目的港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通航水域內使用船舶從事的經營性旅客運輸和貨物運輸。 第三條 水路運輸按照經營區域分為沿海運輸和內河運輸,按照業務種類分為貨物運輸和旅客運輸。
a.船舶所有人提供一艘適航的空船,不負責船舶的運輸。b.承租人配備全部船員,並負有指揮責任。c.承租人以承運人身份負責船舶的經營及營運調度工作,並承擔在租期內的時間損失,包括船期延誤、修理等 d.承租人負擔除船舶的資本費用外的...
1、班輪運輸 班輪運輸指船舶在特定的航線上和既定的港口之間,按照事先規定的船期表進行有規律的、反覆的航行,以從事貨物運輸業務並按照事先公布的費率表收取運費的一種運輸方式。其服務對象是非特定的、分散的眾多貨主,班輪公司具有...
第十二條 從事船舶代理、水路旅客運輸代理、水路貨物運輸代理業務,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準予設立登記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其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水路運輸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並遞交下列材料:(一)備案申請表;(二)《企業...
第十九條在本市經營水路運輸的企業、其他從事營業性運輸的單位和個人,應按國家規定繳納稅金、規費(船舶港務費、停泊費、航道養護費)和運輸管理費。從事非營業性運輸的單位和個人,應按國家規定繳納規費。水路運輸管理費由本市各級航務...
(六)開展現場檢查,及時制止違法操作鄉鎮自用船舶、從事水路運輸經營活動、超規定人數搭載、超規定活動範圍航行等行為,消除安全隱患,通報並配合相關部門進行查處;(七)建立健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之間的聯動工作機制,發現鄉鎮自用...
(二)組織、督促轄區內的鄉鎮運輸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按規定到交通部門、海事部門和保險部門辦理船舶營運、船舶檢驗、船舶所有權登記和船舶保險手續,協助海事部門進行船員培訓和考核發證工作;(三)負責鄉鎮渡口、碼頭的現場安全管理,開展...
第十條從事各種國內航線水路運輸的航運企業籌建完畢符合下列開業條件的,應按原籌建審批程式向原審批機關申請辦理開業手續:(一)具有與經營範圍相適應的運輸船舶,且運輸船舶有船檢部門簽發的有效船舶證書;(二)船舶的駕駛、輪機人員應持...
本規則所稱船舶簽證,是指海事管理機構根據船舶或者其經營人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對符合船舶簽證條件的,準予其航行的行政許可行為。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主管全國的船舶簽證管理工作。各級海事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的船舶簽證...
省際水路旅客運輸、省際水路貨物運輸的經營許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第九條 從事國內船舶代理、水路旅客運輸代理、水路貨物運輸代理業務的經營者,應當自企業設立登記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負責水路運輸管理的部門...
四、將第十三條修改為:“具有許可許可權的部門,對符合條件的,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決定,向申請人頒發《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並向其投入運營的船舶配發《船舶營業運輸證》。申請經營水路旅客班輪運輸業務的,應當在其《國內...
運輸船 班輪運輸船 總代理人 在班輪運輸中,班輪公司在從事班輪運輸的船舶停靠的港口委託總代理人。該總代理人的權利與義務通常由班輪代理契約的條款予以確定。代理人通常應為班輪製作船期廣告,為班輪公司開展攬貨工作,辦理訂艙、收取...
工作時船由絞車與錨定位。打樁時首部荷載增大,為避免首傾,尾部設大型壓載艙。為適應大風浪打樁作業,有的將打樁機裝設在自升式平台上。水上平台 在風浪較大的海域從事起重、打樁、鑽探等海上作業的工程船舶。水上平台的船體為鋼質箱...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通航水域的交通安全工作。海事管理機構對所轄通航水域的交通安全負責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做好水上交通安全相關工作。對漁業船舶、農用船舶...
(二)熟悉船舶的布置、裝置、設備、工作程式、特性和局限性等相關情況;(三)具有良好工作語言運用及溝通能力,確保在緊急情況下和執行安全、防污染和保全職能時,能夠有效履行職責。第四十五條 航運公司及相關機構應當建立並完善船員培訓...
第三章國際海上運輸及其輔助性業務經營活動 第十三條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經營進出中國港口的國際班輪運輸業務,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國際班輪運輸經營資格。未取得國際班輪運輸經營資格的,不得從事國際班輪運輸經營活動,不得對外公布班...
其中海船船員服務管理工作由交通運輸部直屬海事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內河船舶船員服務管理工作由交通運輸部直屬海事管理機構、地方海事管理機構負責。船員服務的業務範圍包括代理從事船員服務是指代理船員辦理申請培訓、考試、申領證書(包括外國船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以下簡稱主管機關)所屬各級海事管理機構在主管機關確定的職責範圍內,具體負責海船船員適任考試、評估和發證工作。第二章 適任證書 第六條 適任證書的適用範圍按照所適用的船舶航區、等級、職務和職能確定,並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