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型號和適航合格審定噪聲規定

《航空器型號和適航合格審定噪聲規定》是2007年3月15日中國民用航空總局發布的一部部門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航空器型號和適航合格審定噪聲規定
  • 類別:部門規章
  • 發布時間:2007年3月15日
  • 發布單位中國民用航空總局
檔案全文
目錄
A章 總則
第36.1條 適用範圍和定義
第36.2條 申請日期的要求
第36.3條 適航要求的相容性
第36.5條 本規定的限制
第36.6條 引用檔案
第36.7條 聲學更改:運輸類大飛機和噴氣式飛機
第36.9條 聲學更改:螺旋槳小飛機和螺旋槳通勤類飛機
第36.11條 聲學更改:直升機
B章 運輸類大飛機和噴氣式飛機
第36.101條 噪聲測量和評定
第36.103條 噪聲限制
第36.105條 飛行手冊中對第四階段噪聲等效性的說明
C章 〔備用〕
D章 〔備用〕
E章 〔備用〕
F章 螺旋槳小飛機和螺旋槳通勤類飛機
第36.501條 噪聲限制
G章 〔備用〕
H章 直升機
第36.801條 噪聲測量
第36.803條 噪聲評定和計算
第36.805條 噪聲限制
I~N章 〔備用〕
O章 檔案、使用限制和資料
第36.1501條 程式、噪聲級和其他資料
第36.1581條 手冊、標記和標牌
第36.1583條 不必符合噪聲限制的農業和滅火用飛機
附屬檔案A 根據第36.101條航空器噪聲的測量和評定
第A36.1條 引言
第A36.2條 噪聲合格審定試驗和測量條件
第A36.3條 對地面接收到的飛機噪聲的測量
第A36.4條 根據測量數據計算有效感覺噪聲級
第A36.5條 向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報送數據
第A36.6條 符號和單位
第A36.7條 大氣的聲衰減
第A36.8條 〔備用〕
第A36.9條 飛機飛行試驗結果的修正
附屬檔案B 根據第36.103條運輸類和噴氣式飛機的噪聲級
第B36.1條 噪聲測量和評定
第B36.2條 噪聲評定的度量
第B36.3條 基準噪聲測量點
第B36.4條 試驗噪聲測量點
第B36.5條 最大噪聲級
第B36.6條 綜合評定
第B36.7條 噪聲合格審定基準程式和條件
第B36.8條 噪聲合格審定試驗程式
附屬檔案C-E 〔備用〕
附屬檔案F 對在1988年11月17日以前進行合格審定試驗的螺旋槳小飛機和螺旋槳通勤類飛機的飛越噪聲要求
A部分 總則
第F36.1條 範圍
B部分 噪聲測量
第F36.101條 一般試驗條件
第F36.103條 聲學測量系統
第F36.105條 測量、記錄和重放設備
第F36.107條 噪聲測量程式
第F36.109條 數據記錄、報送和批准
第F36.111條 飛行程式
C部分 數據修正
第F36.201條 數據的修正
第F36.203條 結果的有效性
D部分 噪聲限制
第F36.301條 航空器的噪聲限制
附屬檔案G 對在1988年11月17日或之後進行合格審定試驗的螺旋槳小飛機和螺旋槳通勤類飛機的起飛噪聲要求
A部分 總則
第G36.1條 範圍
B部分 噪聲測量
第G36.101條 一般試驗條件
第G36.103條 聲學測量系統
第G36.105條 測量、記錄和重放設備
第G36.107條 噪聲測量程式
第G36.109條 數據記錄、報送和批准
第G36.111條 飛行程式
C部分 數據修正
第G36.201條 試驗結果的修正
第G36.203條 結果的有效性
D部分 噪聲限制
第G36.301條 航空器的噪聲限制
附屬檔案H 根據H章的直升機噪聲要求
A部分 基準條件
第H36.1條 總則
第H36.3條 基準試驗條件
第H36.5條 符號和單位
B部分 根據第36.801條的噪聲測量
第H36.101條 噪聲合格審定試驗和測量條件
第H36.103條 起飛試驗條件
第H36.105條 飛越試驗條件
第H36.107條 進場試驗條件
第H36.109條 在地面接收到的直升機噪聲的測量
第H36.111條 測得數據的報送和修正
第H36.113條 大氣的聲衰減
C部分 根據第36.803條的噪聲評定和計算
第H36.201條 以EPNdB為單位的噪聲評定
第H36.203條 噪聲級的計算
第H36.205條 詳細的數據修正程式
D部分 根據第36.805條的噪聲限制
第H36.301條 噪聲的測量、評定和計算
第H36.303條 〔備用〕
第H36.305條 噪聲級
附屬檔案I 〔備用〕
附屬檔案J 最大審定起飛重量不大於3175公斤(7,000磅)的直升機根據H章的直升機噪聲合格審定的替代程式
A部分 基準條件
第J36.1條 總則
第J36.3條 基準試驗條件
第J36.5條 〔備用〕
B部分 根據第36.801條的噪聲測量
第J36.101條 噪聲合格審定試驗和測量條件
第J36.103條 〔備用〕
第J36.105條 飛越試驗條件
第J36.107條 〔備用〕
第J36.109條 在地面接收到的直升機噪聲的測量
第J36.111條 報送要求
第J36.113條 〔備用〕
C部分 根據第36.803條的噪聲評定和計算
第J36.201條 以SELdB為單位的噪聲評定
第J36.203條 噪聲級的計算
第J36.205條 詳細的數據修正程式
D部分 根據第36.805條的噪聲限制
第J36.301條 噪聲的測量、評定和計算
  第J36.303條 〔備用〕
  第J36.305條 噪聲限制
A章 總則
第36.1條 適用範圍和定義
(a)本規定為以下證書的頒發和更改設定了噪聲標準:
(1)亞音速運輸類大飛機和亞音速噴氣式飛機的型號合格證、補充型號合格證和改裝設計批准書的頒發和更改,以及標準適航證的頒發,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本規定中“亞音速運輸類大飛機和亞音速噴氣式飛機”是指最大起飛重量為8618公斤(19000磅)以上的螺旋槳驅動的飛機,和任何類別的亞音速噴氣式飛機,但在最大起飛重量下所需起飛滑跑長度不大於610米的噴氣式飛機除外。
(2)螺旋槳小飛機及螺旋槳通勤類飛機的型號合格證、補充型號合格證、型號設計批准書和改裝設計批准書的頒發和更改,以及標準適航證和限用類特殊適航證的頒發。本規定第36.1583條所申明的和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本規定中“螺旋槳小飛機及螺旋槳通勤類飛機”是指最大起飛重量為8618公斤(19000磅)及其以下的螺旋槳驅動的飛機。
(3)〔備用〕
(4)直升機的型號合格證、補充型號合格證、型號設計批准書和改裝設計批准書的頒發和更改,以及標準適航證和限用類特殊適航證的頒發。僅為農業運行、為噴撒滅火材料或為攜帶外掛載重而設計的直升機以及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b)申請本規定所指定的適航證的申請人必須表明:除符合中國民用航空規章中適用的條款外,還應符合本規定適用的條款。
(c)申請聲學更改的申請人必須表明:除符合中國民用航空規章中適用的條款外,還應符合本規定第36.7條、第36.9條或第36.11條中適用的條款。
(d)〔備用〕
(e)〔備用〕
(f)對於運輸類大飛機和任何類別的噴氣式飛機,就表明符合本規定而言,下列術語具有以下含義:
(1)“第一階段噪聲級”指飛越、橫側或進場噪聲級大於本規定附屬檔案B第B36.5條(b)中規定的第二階段噪聲限制。
(2)“第一階段飛機”指尚未按照本規定表明符合第二或第三階段飛機所需達到的飛越、橫側和進場噪聲級的飛機。
(3)“第二階段噪聲級”指處於或低於本規定附屬檔案B第B36.5條(b)中規定的第二階段噪聲限制,但高於本規定附屬檔案B第B36.5條(c)中規定的第三階段噪聲限制的噪聲級。
(4)“第二階段飛機”指已按本規定表明符合本規定附屬檔案B第B36.5條(b)中規定的第二階段的噪聲限制(包括使用第B36.6條中適用的綜合評定條款),而又不符合第三階段噪聲限制要求的飛機。
(5)“第三階段噪聲級”指處於或低於本規定附屬檔案B第B36.5條(c)中規定的第三階段噪聲限制的噪聲級。
(6)“第三階段飛機”指已按本規定表明符合本規定附屬檔案B第B36.5條(c)中規定的第三階段噪聲限制(包括使用第B36.6條中適用的綜合評定條款)的飛機。
(7)“亞音速飛機”指最大使用限制速度Mmo不超過馬赫數1的飛機。
(8)“超音速飛機”指最大使用限制速度Mmo超過馬赫數1的飛機。
(9)“第四階段噪聲級”指處於或低於本規定附屬檔案B第B36.5條(d)中規定的第四階段噪聲限制的噪聲級。
(10)“第四階段飛機”指已按本規定表明不超過本規定附屬檔案B第B36.5條(d)中規定的第四階段噪聲限制的飛機。
(11)“第四章噪聲級”指處於或低於2002年3月21日生效的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屬檔案16第Ⅰ卷,第7修正案中第4章4.4節規定的最大噪聲級。
(g)對於運輸類大飛機和任何類別的噴氣式飛機,就表明符合本規定而言,每架飛機不可以被確認為同時符合一個以上的階段或構型。
(h)對於初級類、正常類、運輸類和限用類的直升機,就表明符合本規定而言,下列術語具有以下含義:
(1)“第一階段噪聲級”指起飛、飛越或進場噪聲級大於本規定附屬檔案H的第H36.305條規定的第二階段噪聲限制,或飛越噪聲大於本規定附屬檔案J的第J36.305條規定的第二階段噪聲限制。
(2)“第一階段直升機”指尚未按照本規定表明符合本規定附屬檔案H的第H36.305條中規定的第二階段起飛、飛越和進場噪聲限制的直升機,或尚未表明符合本規定附屬檔案J的第J36.305條所規定的第二階段飛越噪聲限制的直升機。
(3)“第二階段噪聲級”指起飛、飛越或進場噪聲級處於或低於本規定附屬檔案H的第H36.305條中規定的第二階段噪聲限制,或低於本規定附屬檔案J的第J36.305條規定的第二階段飛越噪聲限制。
(4)“第二階段直升機”指已按本規定表明符合本規定附屬檔案H的第H36.305條中規定的第二階段噪聲限制(包括適用綜合評定條款)的直升機,或已表明符合本規定附屬檔案J的第J36.305條規定的第二階段噪聲限制的直升機。
(5)“最大正常工作轉速”是由製造商制定、並經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批准的適航限制內的最高旋翼轉速。如果對最高旋翼速度規定有公差,最大正常工作轉速應是給定公差的上限。如果轉速隨飛行條件自動改變,在噪聲審定程式中應使用相應飛行條件下的最大正常工作轉速。如果飛行員可以改變轉速,噪聲審定程式中應使用飛行手冊對應功率的限制部分中規定的最大正常工作轉速。
〔2007年4月15日第一次修訂〕
第36.2條 申請日期的要求
(a)正如21部第21.17條規定,航空器型號合格證申請人必須表明航空器滿足本規定已於申請型號合格證之日有效的要求。如申請型號合格證與頒髮型號合格證之間的時間超過5年,申請人必須表明航空器滿足本規定已於頒髮型號合格證之日前5年內有效的要求,具體時間可由申請人選擇。
(b)正如21部第21.101條規定,申請對型號設計(第21.93條規定)聲學更改的申請人必須表明滿足本規定已於申請型號設計更改之日有效的要求。如果申請型號設計更改與頒髮型號合格證修訂或補充型號合格證之間的時間超過5年,申請人必須表明航空器滿足本規定已於頒髮型號合格證修訂或補充型號合格證之日前5年內有效的要求,具體時間可由申請人選擇。
(c)如果申請人選擇滿足本規定於申請型號合格證或型號設計更改之日之後有效的標準,此選擇:
(1)必須經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批准。
(2)必須包括申請之日和選擇之日之間生效的標準。
(3)必須包括在申請人選擇之後中國民用航空總局認為適用的其他標準。
〔2007年4月15日第一次修訂〕
第36.3條 適航要求的相容性
必須證明:航空器在表明符合本規定時,在所有條件下都符合構成型號合格審定基礎的各項適航規章;為符合本規定而採取的所有程式,以及本規定為飛行機組制定的所有程式和資料,與構成航空器型號合格審定基礎的各有關適航規章之間也是協調一致的。
第36.5條 本規定的限制
本規定確定了在經濟上合理、技術上可行並且在與航空器型別相適用的條件之下儘可能低的噪聲級。對於處在、進入或者離開任何中國境內機場的運行,本規定確定的噪聲級是否可以接受,另行規定。
第36.6條 引用檔案
(a)概述 本規定規定了一些並未在本規定中全文闡述的標準和程式。
(b)引用檔案
(1)由本規定所引用但並未全文闡述而又在本條(c)款中指出的每一出版物或出版物的一部分,均屬於本規定的一部分。
(2)引用檔案更改版的使用由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c)引用檔案確認說明 本規定所確認的引用檔案的完整標題或說明如下:
(1)國際電工技術委員會(IEC)出版物
(i)IEC出版物第179號,標題是“精密聲級計”(1973年)。
(ii)IEC出版物第225號,標題是“聲音和振動分析用的倍頻程、二分之一倍頻程、三分之一倍頻程濾波器”(1966年)。
(iii)IEC出版物第651號,標題是“聲級計”(1979年第一版)。
(iv)IEC出版物第561號,標題是“航空器合格審定用的電-聲測量儀表”(1976年第一版)。
(v)IEC出版物第804號,標題是“積分平均式聲級計”(1985年第一版)。
(vi)IEC出版物第61094-3號,標題是“傳聲器測量方法-第3部分:採用互動技術對試驗室傳聲器進行自由場校準的基本方法,1.0版(1995)”。
(vii)IEC出版物第61094-4號,標題是“傳聲器測量方法-第4部分:傳聲器工作標準的規定,1.0版(1995)”。
(viii)IEC出版物第61260號,標題是“電聲學-倍頻程-頻帶和分數-倍頻程-頻帶濾波1.0版(1995)”。
(ix)IEC出版物第61265號,標題是“電聲學 航空噪聲測量儀器 在運輸類飛機噪聲合格審定中測量三分之一寬頻倍頻聲壓級裝置的性能要求,1.0版(1995)”。
(x)IEC出版物第60942號,標題是“電聲學-聲音校準,2.0版(1997)”。
(2)機動車工程師協會(SAE)出版物
(i)SAE ARP866A,標題是“用於航空器飛越噪聲評定的作為溫度和濕度函式的大氣吸收標準值”(1975年3月15日)。
(3)國際標準和建議措施,標題是“環境保護,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屬檔案16第Ⅰ卷,航空器噪聲”,1993年7月頒發的第三版,2002年3月21日頒發的第7修正案。
〔2007年4月15日第一次修訂〕
第36.7條 聲學更改:運輸類大飛機和噴氣式飛機
(a)適用範圍 本條適用於按照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產品和零部件合格審定規定》(CCAR-21)申請聲學更改批准或認可的所有運輸類大飛機和噴氣式飛機。
(b)一般要求 除非另有規定,對於本條包括的飛機,聲學更改批准或認可的要求如下:
(1)在表明符合性時,必須按照本規定附屬檔案A的適用程式和條件來測量及評定噪聲級。
(2)必須根據本規定附屬檔案B的第B36.7條和第B36.8條的適用要求來表明符合附屬檔案B中第B36.5條所規定的噪聲限制。
(c)第一階段飛機 型號設計更改之前是第一階段飛機的,除本條(b)款的規定外,以下內容也適用:
(1)若飛機在型號設計更改之前是第一階段飛機,在型號設計更改之後,該機不得超過型號設計更改之前所產生的噪聲級。本規定附屬檔案B的第B36.6條的綜合評定條款不得用來提高第一階段噪聲級,除非該飛機是第二階段的飛機。
(2)除此以外:
(i)在型號設計更改之前和之後進行試驗期間,其功率或推力不得低於經批准的最高功率或推力,並且
(ii)在型號設計更改之前進行飛越和橫側噪聲試驗期間,必須使用適合於最大批准起飛重量時最安靜的適航批准形態。
(d)第二階段飛機 在型號設計更改之前是第二階段飛機的,除本條(b)款的內容外,以下內容也同樣適用:
(1)對於在型號設計更改之前函道比為2或更大的高函道比噴氣發動機飛機:
(i)在型號設計更改之後,飛機的噪聲級不得超過:
(A)每個第三階段噪聲限制加上3EPNdB,或
(B)每個第二階段噪聲限制,兩者取小者;
(ii)可以使用本規定附屬檔案B的第B36.6條的綜合評定來確定符合本款有關的第二階段噪聲限制或第三階段加上3EPNdB噪聲限制(按適用情況);和
(iii)在型號設計更改之前進行飛越和橫側噪聲試驗期間,必須使用適合於最大批准起飛重量時最安靜的適航批准形態。
(2)在型號設計更改之前函道比小於2的非高函道比噴氣發動機飛機:
(i)在飛機型號設計更改後,不得成為第一階段飛機;和
(ii)型號設計更改前進行飛越和橫側噪聲試驗期間,必須使用適合於最大批准起飛重量時最安靜的適航批准形態。
(e)第三階段飛機 如果飛機在型號設計更改之前是第三階段飛機,那么除本條(b)中的條款外以下的條款適用:
(1)〔備用〕
(2)如果在型號設計更改之前要求滿足第三階段噪聲級,此飛機在型號設計更改之後必須是第三階段飛機。
(3)〔備用〕
(4)在型號設計更改之前是第三階段飛機,且在型號設計更改後是第四階段飛機的,必須保持為第四階段飛機。
(f)第四階段飛機
在型號設計更改之前是第四階段飛機的,在更改後必須保持為第四階段飛機。
〔2007年4月15日第一次修訂〕
第36.9條 聲學更改:螺旋槳小飛機和螺旋槳通勤類飛機
對於按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產品和零部件合格審定規定》(CCAR-21)申請聲學更改批准或認可的初級類、正常類、實用類、特技類、運輸類以及限用類的螺旋槳小飛機和螺旋槳通勤類飛機,以下規定適用:
(a)型號設計更改之前已按本規定獲得某一型號證件的飛機,在更改後不得超過本規定第36.501條規定的噪聲限制。
(b)型號設計更改前未按本規定獲得過任一型號證件的飛機,不得超過下列二者中的較大值:
(1)本規定第36.501條中規定的噪聲限制,或
(2)在型號設計更改前按照本規定第36.501條規定測量和修正的噪聲級。
〔2007年4月15日第一次修訂〕
第36.11條 聲學更改:直升機
本條適用於所有按照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產品和零部件合格審定規定》(CCAR-21)申請聲學更改批准或認可的初級類、正常類、運輸類和限用類直升機。本條要求的符合性,必須按本規定附屬檔案H表明。對於最大審定起飛重量不大於3175公斤(7,000磅)的直升機,本條的符合性可以按本規定的附屬檔案J表明。
(a)一般要求 除非另有規定,對於本條包括的直升機,聲學更改批准或認可的要求如下:
(1)在表明符合性時,必須按照本規定附屬檔案H中B和C部分規定的適用程式和條件來測量、評定和計算噪聲級。對於最大起飛重量不大於3175公斤(7,000磅)的直升機,在按本規定附屬檔案J的替代方法表明符合性時,本規定附屬檔案J規定的飛越噪聲必須按本規定附屬檔案J的B和C部分規定的適用程式和條件測量、評定和計算。
(2)必須根據本規定附屬檔案H的D部分的適用規定來表明符合附屬檔案H的第H36.305條所規定的噪聲級。對按本附屬檔案J表明符合性的直升機,其必須按該附屬檔案中D部分的適用規定來表明對本規定附屬檔案J中J36.305條噪聲級要求的符合性。
(b)第一階段直升機 除第36.805條(c)的規定外,對在型號設計更改之前是第一階段的直升機,在型號設計更改之後,該機不得超過附屬檔案H的第H36.305條(a)(1)規定的噪聲限制。不得用第H36.305條(b)的綜合評定來使第一階段噪聲級超出這些限制。如果申請人選擇本規定附屬檔案J表明符合性,則型號設計更改前為第一階段的直升機,在型號設計更改之後,均不得超過本規定附屬檔案J的第J36.305條(a)所規定的第二階段噪聲限制。
(c)第二階段直升機 型號設計更改之前為第二階段直升機的,在型號設計更改之後必須仍是第二階段直升機。
〔2007年4月15日第一次修訂〕
B章 運輸類大飛機和噴氣式飛機
第36.101條 噪聲測量和評定
對於運輸類大飛機和噴氣式飛機,其產生的噪聲必須按本規定附屬檔案A的規定或按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批准的等效程式來測量和評定。
〔2007年4月15日第一次修訂〕
第36.103條 噪聲限制
(a)對於亞音速運輸類大飛機和亞音速噴氣式飛機,其噪聲級必須按本規定附屬檔案A的規定來測量和評定,並按本規定附屬檔案B中規定的測量點和第B36.8條的試驗程式(或經批准的等效程式)來表明符合性。
(b)型號審定申請於2006年1月1日之前提交,則必須表明飛機噪聲級不超過本規定附錄B中B36.5(c)款中規定的第三階段噪聲限制。
(c)型號審定申請於2006年1月1日或之後提交,則必須表明飛機噪聲級不超過本規定附錄B中B36.5(d)款中規定的第四階段噪聲限制。申請人可以在2006年1月1日之前自願選擇按照第四階段進行噪聲合格審定。如果選擇按照第四階段進行審定,本規定第36.7條(f)的要求適用。
〔2007年4月15日第一次修訂〕
第36.105條 飛行手冊中對第四階段噪聲等效性的說明
所有滿足第四階段噪聲合格審定要求的飛機,其飛行手冊或操作手冊必須包括以下聲明:下列噪聲級是對經批准的通過CCAR-36(插入航空器審定所依據的CCAR-36修訂版本號)規定的試驗獲得的數據進行分析得到的,滿足CCAR-36附屬檔案B第四階段最大噪聲級的要求。中國民用航空總局認為,為了獲得噪聲級而採用的噪聲測量和評定程式與2002年3月21日生效的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屬檔案16第Ⅰ卷附錄2第7修正案要求的第4章噪聲級等效。
〔2007年4月15日第一次修訂〕
C章 〔備用〕
〔2007年4月15日第一次修訂〕
D章 〔備用〕
E章 〔備用〕
F章 螺旋槳小飛機和螺旋槳通勤類飛機
第36.501條 噪聲限制
(a)下述飛機必須表明和本章相符:
(1)申請頒發任一型號證件的正常類、實用類、特技類、運輸類和限用類螺旋槳小飛機,以及申請頒發任一型號證件的螺旋槳通勤類飛機。
(2)〔備用〕
(3)初級類飛機
(i)除本條(a)(3)(ii)規定的內容外,對申請初級類型號設計批准書的飛機並且以前未按本規定附屬檔案F審定的,必須表明對本規定附屬檔案G的符合性。
(ii)對正常類、實用類、特技類飛機,在下述情況下,不再要求表明對本規定的符合性:(A)已具有按中國民用航空規章頒發的型號合格證、(B)已具有按中國民用航空規章頒發的標準適航證、(C)自型號設計以來尚未有過聲學更改、(D)以前尚未按本規定附屬檔案F或附屬檔案G審定並且(E)申請轉為初級類的飛機。
(b)對於1988年11月17日之前完成噪聲合格審定試驗的屬於本內容所規範的飛機,必須根據附屬檔案F中B部分和C部分的要求或按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批准的等效程式所測量和規定的噪聲級來表明符合性。必須表明飛機的噪聲級不大於附屬檔案F中D部分給出的適用的噪聲限制。
(c)對於1988年11月17日以前未完成噪聲合格審定試驗的屬於本內容所規範的飛機,必須根據附屬檔案G中B部分和C部分的要求或按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批准的等效程式所測量和規定的噪聲級來表明符合性。必須表明飛機的噪聲級不大於附屬檔案G中D部分給出的適用的噪聲限制。
G章 〔備用〕
H章 直升機
第36.801條 噪聲測量
對於初級類、正常類、運輸類和限用類直升機,其產生的噪聲必須按本規定附屬檔案H的B部分所規定的試驗條件和噪聲測量點測量或按照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批准的等效程式測量。對於最大審定起飛重量不大於3175公斤(7,000磅)的初級類、正常類、運輸類和限用類直升機,如按本規定附屬檔案J表明符合性,其產生的噪聲必須按本規定附屬檔案J的B部分所規定的試驗條件和噪聲測量點測量或按照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批准的等效程式測量。
〔2007年4月15日第一次修訂〕
第36.803條 噪聲評定和計算
根據第36.801條的要求並按本規定附屬檔案H獲得的噪聲測量數據必須修正到本規定附屬檔案H的A部分的基準條件並按本規定附屬檔案H的C部分或經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批准的等效程式進行評定。根據第36.801條的要求和本規定附屬檔案J獲得的噪聲測量數據必須修正到本規定附屬檔案J的A部分的基準條件並按本規定附屬檔案J的C部分或經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批准的等效程式進行評定。
第36.805條 噪聲限制
(a)除第36.11條(b)的規定外,申請頒發任一型號證件的初級類、正常類、運輸類和限用類直升機,必須表明符合本規定附屬檔案H中D部分規定的第二階段噪聲限制,或符合本規定附屬檔案J中D部分規定的噪聲限制。
(b)除本條(d)(2)的規定外,本條包括的直升機,必須表明:
對於按照本規定附屬檔案H表明符合性的直升機,其噪聲級不大於該附屬檔案中H36.305條規定的適用限制,或:
對於按照本規定附屬檔案J表明符合性的直升機,其噪聲級不大於該附屬檔案中J36.305條規定的適用限制。
(c)〔備用〕
(d)初級類直升機:
(1)除本條(d)(2)的規定外,申請初級類型號設計批准書並且以前未按本規定附屬檔案H審定過的,必須表明對本規定附屬檔案H的符合性。
(2)對於正常類和運輸類直升機,在下述情況下,不必再表明對本規定的符合性:
(i)有按中國民用航空規章頒發的正常類或運輸類型號合格證,
(ii)有按中國民用航空規章頒發的標準適航證,
(iii)沒有型號設計的聲學更改,
(iv)以前未曾按本規定附屬檔案H審定過,並且
(v)申請轉為初級類直升機。
I~N章 〔備用〕
O章 檔案、使用限制和資料
第36.1501條 程式、噪聲級和其他資料
(a)為獲得按本規定審定的噪聲級所用的所有程式、重量、形態和構型以及其他資料或數據,包括飛行、試驗和分析所用的等效程式,必須予以制定並經過批准。型號合格審定期間達到的噪聲級必須包括在批准的飛機(旋翼機)飛行手冊內。
(b)為了更改或擴展現有飛行資料庫而批准補充的試驗數據(例如,在聲學更改的合格審定中所用的來自發動機靜態試驗的聲學數據)時,供獲得該補充數據所採用的試驗程式、形態和構型以及其他資料和程式也必須予以制定並經過批准。
第36.1581條 手冊、標記和標牌
(a)飛機飛行手冊或旋翼機飛行手冊已經得到批准的,飛機飛行手冊或旋翼機飛行手冊中的經批准的部分,除本規定第36.1583條規定外,必須包括下列資料。若飛機飛行手冊或旋翼機飛行手冊未獲批准的,則必須在得到批准的其他手冊資料、標記和標牌的任何組合中提供這些程式和資料。
(1)對運輸類大飛機和噴氣式飛機,由本規定附屬檔案B定義和要求的相應於最大起飛重量、最大著陸重量和形態的飛越、橫側和進場,其各自的噪聲級的數據必須是一個值。
(2)對螺旋槳小飛機,由本規定附屬檔案G定義和要求的對應於最大起飛重量和形態的起飛,其噪聲級的數據必須是一個值。
(3)對旋翼機,由本規定附屬檔案H定義和要求的對應於最大起飛重量和形態的每次起飛、飛越、進場,或由本規定附屬檔案J定義和要求的對應於最大起飛重量和形態的飛越,其噪聲級的數據必須是一個值。
(b)若補充使用的噪聲級資料包括在飛機飛行手冊中的批准部分,則其必須作為經審定的噪聲級的附加資料單列出來,並且與第36.1581條(a)所要求的資料明確地區分開來。
(c)在列出的噪聲級附近必須寫上下述說明:
“本飛機的噪聲級對於處在、進入或離開任何機場的運行是否是可接受的,尚須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予以確定。”
(d)對於運輸類大飛機和噴氣式飛機,如果它們為滿足本規定的起飛或著陸噪聲要求所採用的重量分別小於按適用的適航要求而確定的最大重量,則在飛機飛行手冊的使用限制部分中必須將這些較小的重量作為使用限制。即,最大起飛重量不得超過起飛噪聲所要求的最臨界的起飛重量。
(e)對於螺旋槳小飛機和螺旋槳通勤類飛機,如果它們為滿足本規定附屬檔案F的飛越噪聲要求而採用的重量小於最大重量且其差值達到該噪聲試驗所需燃料的重量時,或為滿足本規定附屬檔案G的起飛噪聲要求而採用的重量小於最大起飛重量時,則在批准的飛機飛行手冊的使用限制部分中、在批准的手冊資料中、或在批准的標牌上,必須將這一較小的重量作為使用限制。
(f)對於初級類、正常類、運輸類和限用類直升機,若為滿足本規定的起飛、飛越和著陸噪聲要求所採用的重量低於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正常類旋翼航空器適航標準》(CCAR-27)第27.25條(a)或中國民用航空規章《運輸類旋翼航空器適航標準》(CCAR-29)第29.25條(a)所確定的合格審定最大起飛重量,則在批准的旋翼機飛行手冊的使用限制部分中、在批准的手冊資料中、或在批准的標牌上,必須將較小的重量作為使作用限制。
(g)除本條第(d)、(e)和(f)款所述之外,本規定沒有其他的使用限制要求。
第36.1583條 不必符合噪聲限制的農業和滅火用飛機
(a)本條適用於航空作業飛行,包括農業飛行或用於噴撤滅火材料的螺旋槳小飛機的飛行。
(b)本條涉及的飛機必須按照第36.1581條規定的方式提供如下的使用限制說明:
噪聲限制:本機未曾證實符合中國民用航空規章《航空器型號和適航合格審定噪聲規定》(CCAR-36)的噪聲限制,且必須按照中國民用航空總局運行規章中的相應噪聲使用限制運行。
〔2007年4月15日第一次修訂〕
附屬檔案A 根據第36.101條航空器噪聲的測量和評定
第A36.1條 引言
第A36.2條 噪聲合格審定試驗和測量條件
第A36.3條 地面接收到的飛機噪聲測量
第A36.4條 根據測量數據計算有效感覺噪聲級
第A36.5條 向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報送數據
第A36.6條 符號和單位
第A36.7條 大氣的聲衰減
第A36.8條 〔備用〕
第A36.9條 飛機飛行試驗結果的修正
第A36.1條 引言
A36.1.1 本附屬檔案根據第36.101條和第36.803條規定了飛機噪聲合格審定試驗進行的條件和確定噪聲評定量值(用有效感覺噪聲級EPNL表示)的程式。
A36.1.2 本附屬檔案給出的說明和程式是為了確保符合性試驗的一致性,並使不同型號的飛機在不同地理位置進行的試驗具有比較性。
A36.1.3 本附屬檔案中包括:完整的符號和單位清單,感覺噪度的數學公式,大氣聲衰減的確定程式,以及從非基準條件到基準條件噪聲級修正的詳細程式。
A36.1.4 對於第四階段飛機,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屬檔案16,第Ⅰ卷第三版,2002年3月21日頒發的第7修正案中的附錄2,可以作為噪聲測量和評定所選擇的方法。
第A36.2條 噪聲合格審定試驗和測量條件
A36.2.1 概述
A36.2.1.1 本條規定了進行噪聲合格審定試驗的條件及必須使用的測量程式。
註:許多對噪聲合格審定的申請僅涉及對飛機型號設計的小改,通常可以可靠地確定噪聲的變化,而無須進行本附屬檔案所列舉的全面試驗。為此,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允許使用經批准的等效程式。為了降低成本且提供可靠的結果,在全面審定試驗中也可使用等效程式。有關在亞音速噴氣式和螺旋槳大飛機的噪聲合格審定中使用等效程式的指導性材料見本規定現行有效的諮詢通告。
A36.2.2 試驗環境
A36.2.2.1 用以測量飛機飛行中噪聲的地點,必須選擇在比較平坦的地帶,並且沒有茂密或高大的草、灌木以及樹木之類有較強吸聲特性的物質。在以傳聲器地面投影為頂點的錐形空間內,不得有顯著影響飛機聲場的障礙物。錐形空間的範圍是:軸線與地面垂直,半角為80°。
註:進行測量的人員本身可能構成這樣的障礙。
A36.2.2.2 試驗必須在下述大氣條件下進行:
(a)無降水;
(b)在高於地面10米(33英尺)處與飛機之間的整個傳聲路徑上,大氣溫度在-10℃~35℃(14°F~95°F)之間,相對濕度在20~95%之間;
註:應採取措施以確保噪聲測量、飛機航跡跟蹤及氣象測量的儀器在其環境限定範圍內操作。
(c)在高於地面10米(33英尺)處與飛機之間整個傳聲路徑上的相對濕度和大氣溫度,不會使中心頻率為8kHz的三分之一倍頻程上的聲衰減大於12dB/100米,除非:
(1)露點和乾點溫度採用精度在±0.5℃(±0.9°F)以內的裝置來測量,並用於獲得相對濕度;並且使用A36.2.2.3中敘述的大氣分層的方法計算每一個三分之一倍頻程的等效加權聲音衰減;或
(2)修正到基準條件後,在PNLT時吶值的峰值發生頻率不超過400Hz。
(d)如果根據高於地面10米(33英尺)處的氣象條件得到在3150Hz的三分之一倍頻程上,大氣的吸聲係數在PNLTM聲傳播路徑上的變化超過±0.5dB/100米(±1.6dB/1000英尺),那末就必須按A36.2.2.3對大氣進行分層,計算每個三分之一倍頻程上的等效加權聲衰減,分層數要滿足中國民航總局的要求。如果不需要分層,則在每次測量中,每個三分之一倍頻程的等效聲音衰減將由相應頻帶分別在高於地面10米(33英尺)處和飛機在PNLTM時的飛行高度處的大氣吸聲係數的平均值來確定。
(e)高於地面10米(33英尺)處平均風速不超過22千米/小時(12節),而對於飛機的側風風速不超過13千米/小時(7節)。平均風速必須用30秒平均周期在10dB降區間上來確定。在高於地面10米處,10dB降間隔內的最大風速不超過28千米/小時(15節),並且側風不超過18千米/小時(10節)。
(f)在中國民用航空總局規定的測量點處記錄噪聲時,不應有對噪聲級的測量有顯著影響的風或其他反常的氣象情況。
(g)必須在每次噪聲測量的30分鐘之內進行氣象測量,內插得到每次噪聲測量實際時間的氣象數據。
A36.2.2.3 當按照A36.2.2.2(c)或A36.2.2.2(d)的要求需要進行分層計算時,就要將飛機與高於地面10米(33英尺)處之間的大氣分成若干相等高度的層,每層高度的最小值為30米(100英尺)。在每層內,3150Hz三分之一倍頻程上大氣吸聲係數的變化不大於±0.5dB/100米(±1.6dB/1000英尺)。在PNLTM時,整個聲傳播路徑必須滿足此要求。可以用每層頂部和底部的大氣吸聲係數的平均值來表征每層的吸聲特性。
A36.2.2.4 機場塔台或其他用來獲取試驗現場氣象數據的設施,必須經過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批准。
A36.2.3 飛行航跡測量
A36.2.3.1 航空器航跡的高度和橫側位置必須用經過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批准的、不依賴原有飛行儀表的方法確定,如雷達跟蹤,經緯儀三角定位或成像比例技術。
A36.2.3.2 在確保能夠獲得在PNLT最大值10dB以內足夠數據的距離上,必須用同步信號將航空器沿航跡的位置與各噪聲測量點記錄到的噪聲聯繫起來。
A36.2.3.3 必須用經批准的採樣速率自動記錄本附屬檔案第A36.9條中數據調整所需的位置和性能數據。測量設備必須經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批准。
第A36.3條 對地面接收到的飛機噪聲的測量
A36.3.1 定義
為第A36.3條,定義如下概念:
A36.3.1.1 測量系統:用於測量聲壓級的設備的組合,包括聲音校準器、防風罩、傳聲器系統、信號記錄和調節裝置、三分之一倍頻程分析系統。
註:實際安裝可能包括多個傳聲器系統,其輸出通過信號調節器由多通道記錄/分析裝置同時記錄下來。就本節而言,每一個完整的測量通道都是一個測量系統。
A36.3.1.2 傳聲器系統:測量系統的組成部分,將輸入的聲壓信號轉換成電信號,一般包括傳聲器,前置放大器,延伸電纜和其他必要的裝置。
A36.3.1.3 聲入射角:IEC61094-3和IEC61094-4(修訂版)中定義的傳聲器主軸,與聲源到傳聲器振動膜片中心連線的夾角,以度為單位。
註:當聲入射角為0°時,聲音“法向(垂直)入射”到傳聲器;當聲入射角為90°時,為“切向入射”。
A36.3.1.4 基準方向:以度為單位,由傳聲器生產廠規定的相對於0°聲入射角的聲入射方向,在該方向上傳聲器的自由場靈敏度水平在指定的容差範圍內。
A36.3.1.5 傳聲器系統的自由場靈敏度:是指定頻率的正弦平面聲波,按規定的聲入射角入射時,傳聲器系統輸出的均方根電壓與沒有傳聲器時該位置的均方根聲壓的比值,以伏特/帕斯卡為單位。
A36.3.1.6 傳聲器系統的自由場靈敏度級:是指20乘以以10為底的傳聲器系統自由場的靈敏度與1伏特/帕斯卡基準靈敏度比值的對數值,以dB為單位。
註:傳聲器系統的自由場靈敏度級可以這樣確定,即從傳聲系統輸出的電壓級(dB,參考電壓為1V)中減去入射到傳聲器上的聲壓級(dB,參考聲壓為20μPa),再加上93.98dB。
A36.3.1.7 時間平均頻帶聲壓級:以dB為單位,對指定的三分之一倍頻程,在規定的時間間隔內,瞬時聲壓平方的時間平均與參考聲壓20μPa平方的比值取以10為底的對數,再乘以10。
A36.3.1.8 級程:以dB為單位,是測量系統在對聲壓信號進行記錄和三分之一倍頻程分析時,調節裝置不同的設定所對應的工作範圍,任何特定級程的上限必須四捨五入為最接近的分貝數。
A36.3.1.9 校準聲壓級:在基準環境條件下用於確定整個測量系統聲靈敏度的聲音校準器耦合腔中產生的聲壓級,以dB為單位。
A36.3.1.10 基準級程:以dB為單位,包含校準聲壓級,用於確定測量系統聲學靈敏度的級程。
A36.3.1.11 校準檢查頻率:由聲校準器產生的正弦聲壓信號的標稱頻率,以Hz為單位。
A36.3.1.12 級差:以dB為單位,是指對於任一三分之一倍頻程的中心頻率,在某一級程上測得的輸出信號級與相應的電輸入信號級的差。
A36.3.1.13 基準級差:以dB為單位,對於一個規定的頻率,在某個級程上測得的相對於校準聲壓級電輸入信號的級差,可根據級程做適當的調整。
A36.3.1.14 級非線性:對於規定的三分之一倍頻程中心頻率,在任意級程上測定的級差減去相應的基準級差,所有的輸入輸出信號都與相同的基準量相關,以dB為單位。
A36.3.1.15 線性工作範圍:對於規定的級程和頻率,整個測量系統輸入的穩定正弦電信號級的範圍,不包括傳聲器,但包括傳聲器前置放大器和其他傳聲器系統的信號調節設備。在此範圍內,級非線性在規定的容限內,以dB為單位。
註:確定線性工作範圍時不必考慮傳聲器電纜。
A36.3.1.16 防風罩插入損失:對規定的三分之一倍頻程中心頻率,按照規定的入射角,傳聲器加裝防風罩前後所顯示的聲壓級之差,以dB為單位。
A36.3.2 基準環境條件
A36.3.2.1 規定測量系統性能的基準環境條件如下:
(a)大氣溫度23℃(73.4°F);
(b)靜態氣壓101.325千帕;且
(c)相對濕度50%。
A36.3.3 概述
註:用符合本節規定的儀器測量出的航空器噪聲可以得到作為時間函式的三分之一倍頻程聲壓級,用以計算第A36.4條所述的有效感覺噪聲級。
A36.3.3.1 測量系統必須由經中國用航空總局批准的與下述等效的設備組成:
(a)防風罩(見A36.3.4);
(b)傳聲器系統(見A36.3.5);
(c)記錄和重放系統,用於儲存測得的航空器噪聲信號以便進行分析(見A36.3.6);
(d)三分之一倍頻程分析系統(見A36.3.7);且
(e)校準系統,確保上述系統的聲學靈敏度在規定的容限內(見A36.3.8)。
A36.3.3.2 對於測量系統中涉及將模擬信號轉換為數位訊號的設備,頻率低於12.5kHz時,其在轉換過程中可能產生混疊的水平至少要比該設備線性工作範圍的上限低50dB,其採樣率不低於28kHz。信號在數位化過程之前,必須經過抗混疊濾波器處理。
A36.3.4 防風罩
A36.3.4.1 在沒有風的情況下,以規定的形式安裝在傳聲器上的防風罩,對於切線入射的正弦聲音,在50Hz到10kHz(含)的範圍內所有三分之一倍頻程的中心頻率上造成的插入損失都不得超過±1.5dB。
A36.3.5 傳聲器系統
A36.3.5.1 傳聲器系統必須符合A36.3.5.2到A36.3.5.4中的規定。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根據總體相當的電聲學性能可能批准不同的傳聲器系統。當使用兩套或更多型號相同的傳聲器系統時,至少證實其中一套系統符合全部規範即足以證明整個系統的符合性。
註:申請人仍然必須按照A36.3.9的要求校準並檢查每套傳聲器系統。
A36.3.5.2 傳聲器的安裝必須使其敏感元件的中心高於當地地面1.2米(4英尺),並且必須按切線入射角設定其朝向,即使得敏感元件基本上位於由預先制定的航空器基準飛行航跡和測量點所決定的平面里。傳聲器支架的放置必須使其對聲音測量的干擾最小,圖A36-1說明了傳聲器聲的入射角。
A36.3.5.3 在基準方向上,傳聲器及其前置放大器在50Hz到5kHz(含)範圍內三分之一倍頻程的中心頻率上的自由場靈敏度級在校準檢查頻率靈敏度級的±1.0dB之內,而在中心頻率為6.3kHz、8kHz、10kHz上不超過±2.0dB。
(編者註:此處圖示見原稿)
圖A36-1 傳聲器的聲入射角示意圖
A36.3.5.4 對於正弦聲波,在50Hz到10kHz範圍內每個三分之一倍頻程的中心頻率上,傳聲器系統的自由場靈敏度級在聲入射角為30°、60°、90°、120°和150°時,與入射角為0°時(法向入射)相差不超過表A36-1給出數值。表A36-1中兩相臨聲入射角的自由場靈敏度級差不得超過其中較大角的容限。
表A36-1傳聲器方向回響要求
─────────────────────────────────────
傳聲器系統法向入射時的自由場靈敏度級與特定聲
入射角的自由場靈敏度級之間的最大差值(dB)
中心頻率(kHz) ──────────────────────────────
聲入射角(度)
─────────────────────────────────────
30 60 90 120150
0.05to1.6 0.50.51.01.01.0
2.0 0.50.51.01.01.0
2.5 0.50.51.01.51.5
3.15 0.51.01.52.02.0
4.0 0.51.02.02.52.5
5.0 0.51.52.53.03.0
6.3 1.02.03.04.04.0
8.0 1.52.54.05.55.5
10.0 2.03.55.56.57.5
─────────────────────────────────────
=tbl/>
A36.3.6 記錄與重放系統
A36.3.6.1 記錄與重放系統,如數字或磁帶記錄器、計算機系統或其他永久性的數據儲存裝置,用於儲存聲壓信號以便下一步進行分析。航空器發出的聲音全部以聲學信號的方式完整地記錄下來。記錄和重放系統在噪聲合格審定試驗中所用的記錄速度和/或數據採樣率必須滿足A36.3.6.2到A36.3.6.9的規定。必須證明系統在試驗所選的頻頻寬度和記錄通道上的符合性。
A36.3.6.2 記錄和重放系統必須按A36.3.9所述進行校準。
(a)隨著頻率的增高,航空器噪聲信號的頻譜衰減得很快,因此在測量系統中可以有適當的預矯網路和作為補償的去矯網路。如果加了預矯網路,則在中心頻率從800Hz到10kHz(含)的三分之一倍頻程範圍內,由預矯網路提供的電增益相對於在800Hz的增益,不得大於20dB。
A36.3.6.3 用於輸入整個測量系統(包括除傳聲器外所有傳聲器系統設備)的穩定正弦電信號,其信號水平不能超過相當於基準級程上校準聲壓級的水平5dB。由讀出設備顯示的,在50Hz到10kHz三分之一倍頻程任意中心頻率上的時間平均信號級,不能超過其在校準檢查頻率的±1.5dB的範圍。測量系統(包括模-數轉換設備)在10kHz到11.2kHz的頻率回響,必須在10kHz頻率回響的±0.3dB內。
註:頻率回響測定不需包括傳聲器的延伸電纜。這並不排除A36.3.9.5中記錄粉紅噪聲時,對傳聲器延伸電纜的要求。
A36.3.6.4 對於用模擬磁帶記錄,所使用的磁帶在記錄不超過校準聲壓級5dB的1kHz正弦信號時,其幅值波動不超過±0.5dB。符合性用時間平均特性等效於譜分析儀的設備證明。
A36.3.6.5 對於所有合適的級程和輸入測量系統(包括除傳聲器外所有傳聲器系統設備)的穩定正弦電信號,在三分之一倍頻程中心頻率50Hz、1kHz、10kHz及校準檢查頻率(如果頻率不在其中)上,級程上界以下至少50dB的線性工作範圍內,級非線性不超過±0.5dB。
注1:測量系統部件的級線性可根據修訂的IEC 61265所述的方法進行測試。
注2:級線性測定不需包括傳聲器的延伸電纜。
A36.3.6.6 在基準級程上,相對於校準聲壓級的聲級必須在級程上界之下至少5dB,但不應超過30dB。
A36.3.6.7 相鄰級程的線性工作範圍必須有重疊,重疊量為50dB減去級程控制器的調節引起的衰減變化。
註:測量系統的級程控制器可能會改變系統的衰減量,比如10dB或1dB。在10dB步級內,需要的最小重疊量為40dB;在1dB步級內,最小重疊量為49dB。
A36.3.6.8 在記錄和重放系統中必須包括過載指示器,可以在任何相關級程上出現過載的情況下給出過載指示。
A36.3.6.9 測量系統中允許範圍變化的增益調節器必須按照已知的分貝步長進行操作。
A36.3.7 分析系統
A36.3.7.1 分析系統必須符合A36.3.7.2到A36.3.7.7中有關用於分析的頻率頻寬、通道配置和增益設定的規定。
A36.3.7.2 分析系統的輸出必須由作為時間函式的三分之一倍頻程聲壓級組成,這些聲壓級是通過具有下列特性的分析系統對噪聲信號(事先記錄的)進行處理得到的:
(a)一套24個三分之一倍頻程濾波器或等效裝置,中心頻率從50Hz到10kHz(含);
(b)系統的回響與平均特性,原則上講,就是對任意一個三分之一倍頻程濾波器的輸出進行平方、平均並且作為時間平均聲壓級顯示或存儲;
(c)用於譜分析的連續聲壓級採樣間隔必須為500±5毫秒,無論有沒有如A36.3.7.4中定義的“慢”時間加權;
(d)在讀出數據或分析儀重置期間,分析系統不處理聲壓信號而丟失數據的持續時間不超過5ms;並且
(e)分析系統從50Hz到至少12kHz(含)必須進行實時操作。此要求用於多通道譜分析系統的所有工作通道。
A36.3.7.3 在中心頻率從50Hz到10kHz(含)範圍內,三分之一倍頻程分析系統的最低標準是經修定的IEC 61260中2級電工性能要求。
註:IEC 61260中規定了三分之一倍頻程分析系統的測試程式,包括系統的相對衰減、抗混疊濾波器、實時操作、級線性及濾波器在有效頻寬上積分回響等。
A36.3.7.4 當三分之一倍頻程分析儀在進行“慢”時間平均時,其在各箇中心頻率點對突然開始或中斷的等幅正弦信號的回響必須在突然開始後0.5秒、1秒、1.5秒、2秒和突然中斷後的0.5秒和1秒進行瞬時採樣測量。上升回響相對於穩定狀態的數值必須是:
0.5秒 -4±1dB
1秒 -1.75±0.75dB
1.5秒 -1±0.5dB
2秒 -0.5±0.5dB
在0.5秒和1秒的下降回響相對於初始穩定狀態的輸出信號級與相應的上升回響讀數之和必須等於-6.5±1dB,之後的上升和下降回響之和應為-7.5dB或更低。這等同於標稱1秒時間常數(即平均時間為2秒)的指數平均過程。
A36.3.7.5 當三分之一倍頻程聲壓級由沒有採用“慢”時間加權的分析儀的輸出確定時,必須在之後的處理中模擬“慢”時間加權。模擬的“慢”時間加權聲壓級可以通過下面的方程用連續指數平均過程得到:
(編者註:此處公式見原稿)
其中,Ls(i,k)為模擬的“慢”時間加權聲壓級,L(i,k)為所測的0.5秒時間平均聲壓級,由分析儀輸出的第k時段和第i個三分之一倍頻程確定。k=1時,公式右邊的“慢”時間加權聲壓Ls〔i,(k-1=0)〕設為0dB。連續指數平均過程可用下面由四個採樣平均過程導出的等式(k≥4)近似表達:
(編者註:此處公式見原稿)
其中,Ls(i,k)為模擬的“慢”時間加權聲壓級,L(i,k)為所測的0.5秒時間平均聲壓級,由分析儀輸出的第k時段和第i個三分之一倍頻程確定。
加權因子之和在以上兩個方程中均為1.0。通過任一方程計算出的聲壓級,從第6個0.5秒的採樣數據開始,或者說在數據分析開始2.5秒後有效。
註:兩個方程中的係數僅限於根據0.5秒的時間平均聲壓級來確定等效的“慢”加權聲壓級。當數據採樣的平均時間不是0.5秒時,這兩個方程不能套用。
A36.3.7.6 表征“慢”時間加權聲壓級特徵的瞬時時間必須比實際讀出時間早0.75秒。
註:瞬時時間的定義要求將記錄的噪聲與噪聲發出時航空器的位置聯繫起來,並要考慮“慢”時間加權的平均周期。對於每個0.5秒的數據記錄,可以認為瞬時時間為在相關的2秒平均周期開始後的1.25秒。
A36.3.7.7 聲壓級的解析度,無論顯示還是存儲,必須為0.1dB或更高。
A36.3.8 校準系統
A36.3.8.1 測量系統的聲學靈敏度必須用聲音校準器在已知頻率上產生一個已知的聲壓級來確定。聲音校準器的最低標準是修訂的IEC 60942中1L級的要求。
A36.3.9 系統的校準與檢查
A36.3.9.1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要求,測量系統及其組成設備的校準與檢查必須按照A36.3.9.2到A36.3.9.10規定的方法進行。對分析儀輸出的三分之一倍頻程聲壓級所做的校準調整,包括環境對聲音校準器輸出級的影響,必須向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報送。在有過載顯示時採集的數據無效,並且不得使用。如果在記錄過程中出現過載,則相關的測試數據無效。如果在分析過程中出現過載,則應降低靈敏度以消除過載,重新進行分析。
A36.3.9.2 傳聲器系統的自由場頻率回響可用電子靜態激勵器,結合製造商提供的數據確定,或通過在有消聲設備的自由場內進行的試驗來確定。頻率回響的修正必須在每個系列試驗的90天內確定。對分析儀輸出的三分之一倍頻程聲壓級所做的傳聲系統的非均勻頻率回響修正,必須向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報告。
A36.3.9.3 當航空器發出的噪聲在傳聲器切線入射的±30°範圍內入射(見圖A36-1)時,僅用切線入射角的自由場修正就可以考慮其方向的影響。而對於其他情況,每0.5秒的噪聲採樣都必須要確定其入射角,並進行入射方向的修正。
A36.3.9.4 對於模擬磁帶記錄儀,每卷磁帶在開頭與結束處至少要有30秒的粉紅噪聲或偽隨機噪聲。只有當磁帶開頭和結尾處記錄下的信號在10kHz的三分之一倍頻程上的級差不超過0.75dB時,從該磁帶記錄的模擬信號獲得的數據才被認為是可靠的。
A36.3.9.5 試驗系列中使用的整個測量系統(不包括傳聲器)的頻率回響,必須用粉紅噪聲或偽隨機噪聲來確定,所用的噪聲級在不超過試驗所使用的級程上,中心頻率從50Hz到10kHz(含)的每個三分之一倍頻程對應的校準聲壓級5dB。噪聲發生器的輸出必須在每個試驗系列開始前的6個月內,由中國民用航空總局認可的機構進行標定。並且每個三分之一倍頻程上的輸出相對於上一次標定值的變化不允許大於0.2dB。對分析儀輸出的三分之一倍頻程聲壓級所做的頻率回響修正,必須報送中國民用航空總局。
A36.3.9.6 用於噪聲合格審定測量與校準的設備,其開關式增益調節器的性能必須在每個試驗系列前的6個月內進行檢查,以確保最大誤差不超過0.1dB。
A36.3.9.7 聲音校準器耦合腔中產生的聲壓級必須根據試驗環境條件,利用製造商提供的有關大氣氣壓和溫度影響的信息進行計算。該聲壓級將用於建立測量系統的聲學靈敏度。聲音校準器的輸出必須在每個試驗系列開始前的6個月內,由中國民用航空總局認可的機構進行標定,且相對於上一次標定值的變化不大於0.2dB。
A36.3.9.8 在每個試驗日當中,必須進行充分的聲壓級校準,以確保在每個試驗系列的主要環境條件下,測量系統的聲學靈敏度是已知的。每天每個試驗系列前後即刻記錄的聲學靈敏度級差不大於0.5dB。在校準器輸出級的大氣壓力修正確定之後,使用0.5dB的限制。測量前後的算術平均值作為測量系統進行試驗時的聲靈敏度級。對分析儀輸出的三分之一倍頻程聲壓級所做的校準修正,必須向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報送。
A36.3.9.9 每個記錄介質,如磁帶卷盤、盒式磁帶、磁碟等在其開始與結束處至少記錄10秒的聲壓級校準信號。
A36.3.9.10 在中心頻率從50Hz到10kHz(含)的每一個三分之一倍頻程上,防風罩的自由場插入損失必須用具有合適入射角的正弦聲音信號確定。根據A36.3.9.3節入射方向的修正,該入射方向與切線入射的夾角不得超過30°。對於沒有污損的防風罩,其插入損失可根據製造商提供的數據得出。另外,防風罩的插入損失必須在每個試驗系列開始前的6個月內,由中國民用航空總局認可的機構進行標定,且在每個三分之一倍頻程上相對於上一次標定值的變化不大於0.4dB。對分析儀輸出的三分之一倍頻程聲壓級所做的防風罩自由場插入損失修正,必須報送中國民用航空總局。
A36.3.10 環境噪聲的調節
A36.3.10.1 環境噪聲,包括聲學背景噪聲和測量系統的電噪聲,必須在測量點記錄至少10秒鐘,系統增益應設定在航空器噪聲測量時的水平。環境噪聲必須能夠代表飛越試驗時的背景噪聲。當以同樣的方法分析且用PNL表示時(見A36.4.1.3(a)),只有環境噪聲至少比航空器的最大PNL值低20dB時,所記錄的航空器噪聲數據才是可接受的。
A36.3.10.2 10dB降(見A36.4.5.1)之內各點的航空器聲壓級,在每個三分之一倍頻程上,必須比按A36.3.10.1條確定的平均環境噪聲級至少高出3dB,或必須按照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批准的方法進行調整。本規定現行有效的諮詢通告中給出了一種方法。
第A36.4條 根據測量數據計算有效感覺噪聲級
A36.4.1 概述
A36.4.1.1 噪聲合格審定準則的基本要素是稱作有效感覺噪聲級(EPNL)的、以EPNdB為單位的噪聲評定標準。EPNL是飛機噪聲對人類主觀影響的一個數值評價,由經過頻譜不規則性修正和持續時間修正的瞬間感覺噪聲級PNL組成。頻譜不規則性修正,又稱為“純音修正因子”,是僅對每一時間增量內最大純音所作的修正。
A36.4.1.2 必須測量聲壓的三個基本物理特徵:聲壓級,頻率分布和時間變化。為確定EPNL,要求在飛機噪聲測量過程中的每個0.5秒時間段上,計算出24個三分之一倍頻程上的瞬時聲壓級。
A36.4.1.3 噪聲主觀反應的評定標準EPNL是根據所測噪聲的物理性質得到的,其計算過程由以下5個步驟組成:
(a)使用A36.4.2.1(a)中的方法將24個三分之一倍頻程聲壓級換算成感覺噪度(吶),然後將吶值相加,得到瞬間感覺噪聲級PNL(k)。
(b)考慮到人們對頻譜不規則性的主觀反應,對每一個頻譜都要計算純音修正因子C(k)。
(c)在每0.5秒時間段上,將純音修正因子與感覺噪聲級相加,得到純音修正感覺噪聲級PNLT(k):
PNLT(k)=PNL(k)+C(k)
=tbl/>
計算出所有純音修正感覺噪聲級的瞬時值,並確定其最大值PNLTM。
(d)持續時間修正因子D是根據純音修正感覺噪聲級與時間的關係曲線通過積分計算出的。
(e)有效感覺噪聲級EPNL由最大純音修正感覺噪聲級與持續時間修正因子的代數和所確定:
EPNL=PNLTM+D
=tbl/>
A36.4.2 感覺噪聲級
A36.4.2.1 瞬時感覺噪聲級PNL(k),必須由各三分之一倍頻程的瞬時聲壓級SPL(i,k)算出,其步驟如下:
(a)第一步:使用A36.4.7中的吶表的數學公式,將50Hz至10kHz範圍內的各三分之一倍頻程的SPL(i,k)換算成感覺噪度n(j,k)。
(b)第二步:用下列公式,將第一步求得的感覺噪度值n(i,k)相加:
(編者註:此處公式見原稿)
式中,n(k)是24個n(i,k)值中的最大值,N(k)為總感覺噪度。
(c)第三步:用下列公式,將總感覺噪度N(k)換算成感覺噪聲級PNL(k):
(編者註:此處公式見原稿)
註:PNL(k)曲線在本規定現行有效的諮詢通告中給出。
A36.4.3 頻譜不規則性修正
A36.4.3.1 頻譜中有明顯不規則性的噪聲(例如,最大離散頻率成分或純音),必須用按下述步驟計算出的修正因子C(k)進行修正:
(a)第一步:在按照A36.3.9進行修正後,從80Hz三分之一倍頻程(第三頻程)開始,按下述方法計算聲壓級的變化(或“斜率”):
s(s,k)=無值
s(4,k)=SPL(4,k)-SPL(3,k)
s(i,k)=SPL(i,k)-SPL(i-1,k)
s(24,k)=SPL(24,K)-SPL(23,k)
=tbl/>
(b)第二步:圈出斜率變化的絕對值大於5的斜率s(i,k),即:
│△s(i,k)│=│s(i,k)-s(i,k)│>5
=tbl/>
(c)第三步:
(1)如果圈出的斜率s(i,k)的數值為正,且代數值大於斜率s(i-1,k),則圈出聲壓級SPL(i,k)。
(2)如果圈出的斜率s(i,k)的數值為零或負,且斜率s(i-1,k)為正,則圈出聲壓級SPL(i-1,k)。
(3)對於所有其它情況,不必圈出聲壓級。
(d)第四步:按如下計算出新的、調整後的聲壓級SPL’(i,k):
: (1)對未圈出的聲壓級,令新聲壓級等於原來的聲壓級,即:SPL’(i,k)=SPL(i,k)。
(2)對於1至23頻程中(含)被圈出的聲壓級,令新聲壓級等於前、後聲壓級的算術平均值,即:
(編者註:此處公式見原稿)
(3)如果最高頻程(i=24)的聲壓級被圈出,則令該頻程的新聲壓等於:
SPL’=SPL(23,k)+s(23,k)
=tbl/>
(e)第五步:包括一個假設的第25頻程在內,按下列方法重新計算新斜率s’(i,k):
s’(3,k)=s’(4,k)
s’(4,k)=SPL’(4,k)-SPL’(3,k)
s’(i,k)=SPL’(i,k)-SPL’(i-1,k)
s’(24,k)=SPL’(24,k)-SPL’(23,k)
s’(25,k)=s’(24,k)
=tbl/>
(f)第六步 對序號i從3至23的頻程,按下述公式計算三個相鄰斜率的算術平均值:
(編者註:此處公式見原稿)
(g)第七步 從第3頻程起至24頻程止,按下述公式計算三分之一倍頻程聲壓級的最後結SP″(i,k):
(編者註:此處公式見原稿)
(h)第八步:按下列公式計算原聲壓級與最終本底聲壓級之差F(i,k):
F(i,k)=SPL(i,k)-SPL″(i,k)
=tbl/>
並只記下等於或大於1.5的值。
(i)第九步:根據聲壓級差F(i,k)和表A36-2,確定每個相關三分之一倍頻程(3至24)的純音修正因子。
(j)第十步:指定第九步中所確定的純音修正因子中的最大值為C(k)。(純音修正程式的例子於本規定現行有效的諮詢通告中給出。)純音修正感覺噪聲級由C(k)與相應的PNL(k)相加來確定,即:
PNLT(k)=PNL(k)+C(k)
=tbl/>
如果懷疑第k時段任何第i個三分之一倍頻程的純音修正因子得自於非實際純音(或者附加於實際純音)的某種因素,或者是得自於不屬於飛機噪聲的任何頻譜不規則性時,可通過頻寬比此三分之一倍頻程頻寬更窄的濾波器做進一步分析。如果證實了這些質疑,則可以根據窄帶分析確定本底聲壓級SPL’(i,k)的修正值,用來計算相應三分之一倍頻程修正的純音修正因子。其他去除虛假純音修正的方法必須經過批准。
(編者註:此處圖表見原稿)
表A36-2 純音修正因子
A36.4.3.2 對於一個顯著的純音,如果其所對應的頻率被記錄在兩個相鄰的三分之一倍頻程中,則本純音修正程式將會低估EPNL值。申請人必須證明:
(a)無顯著的純音在兩個相鄰的三分之一倍頻程中被記錄,或者
(b)如果顯著的純音在兩個相鄰的三分之一倍頻程中被記錄,則能夠將其修正到完全記錄在單個三分之一倍頻程中的數值。
A36.4.4 最大純音修正感覺噪聲級
A36.4.4.1 最大純音修正感覺噪聲級PNLTM是按A36.4.3的程式計算出的純音修正感覺噪聲級PNLT(k)中的最大值。為了獲得滿意的噪聲時間歷程,必須以0.5秒的時間間隔進行測量。
注1:圖A36.2是一個飛越噪聲時間歷程的示例,圖中已經明確標出了最大值。
注2:如果沒有純音修正因子,PNLTM就等於PNLM。
A36.4.4.2 在獲得了PNLTM值之後,還必須在前後各兩段500毫秒的採樣數據中找出最大純音修正因子所對應的頻帶,以便識別出由於該純音出現在不同三分之一倍頻程上,而在PNLTM處可能出現的純音抑制現象。如果PNLTM處的純音修正因子C(k)值小於上述5個相鄰時間間隔內C(k)的平均值,則必須使用C(k)的平均值來重新計算PNLTM值。
(編者註:此處圖示見原稿)
圖A36-2 純音修正感覺噪聲級作為航空器飛越時間的函式的示例
A36.4.5 持續時間修正
A36.4.5.1 持續時間修正因子D是用積分方法確定的,方程如下:
(編者註:此處公式見原稿)
式中T是歸一化的時間常數,PNLTM是PNLT的最大值,t(1)是PNLT大於PNLTM-10的時間起點,在時間t(2)之後,PNLT保持總是小於PNLTM-10。
A36.4.5.2 由於PNLT是從SPL的測量值計算得出的,一般來講,其作為時間的函式不會有明確的方程式。因此,可以用求和符號代替積分符號,將方程改寫成:
(編者註:此處公式見原稿)
式中△t是為計算PNLT(k)所用的等時間增量,而d是精確到0.5秒的時間間隔,在該時間間隔內PNLT(k)大於或等於PNLTM-10。
A36.4.5.3 為了獲得一個滿意的感覺噪聲級時間歷程,必須使用:
(a)時間間隔△t取0.5秒;或者
(b)使用更短的時間,連同經過批准的限定值和常數。
A36.4.5.4 在用A36.4.5.2中的公式中計算D時,必須使用如下的T和△t的值:
T=10秒,且△t=0.5秒(或批准的採樣時間間隔)。
使用以上數值,D的計算公式變成:
(編者註:此處公式見原稿)
式中d是由對應於值為PNLTM-10的點所確定的持續時間。
A36.4.5.5 使用A36.4.5.2中的程式,如果PNLTM-10的限定值落在PNLT(k)的計算值之間(通常如此),則必須選取靠近PNLTM-10的PNLT(k)值作為持續時間間隔的界限。對於出現PNLT(k)多於一個峰值的情況,必須選擇合適的界限值,使持續時間能夠取得最大的可能值。
A36.4.6 有效感覺噪聲級
飛行器噪聲對人的總體主觀效應,以有效感覺噪聲級(EPNL)表示。EPNL等於純音修正感覺噪聲級的最大值PNLTM與持續時間修正量D的代數和,即:
(編者註:此處公式見原稿)
式中PNLTM和D按A36.4.2,A36.4.3,A36.4.4和A36.4.5中的程式計算。
A36.4.7 吶表的數學公式
A36.4.7.1 聲壓級(SPL)和感覺噪度的對數值之間的關係見圖A36-3和表A36-3。
A36.4.7.2 數學公式的基礎是:
(a)直線的斜率(M(b),M(c),M(d)和M(e));
(b)直線在SPL軸上的截距(SPL(b)和SPL(c));且
(c)間斷點的坐標:SPL(a)和logn(a),SPL(d)和logn=-1.0,SPL(e)和logn=log(0.3)。
A36.4.7.3 使用以下公式計算吶值:
(編者註:此處公式見原稿)
A36.4.7.4 表A36-3列出了計算作為聲壓級函式的感覺噪度所必需的常數值。
(編者註:此處圖示見原稿)
圖A36-3 作為聲壓級函式的感覺噪聲
表A36-3 吶值數學計算公式中的常量
(編者註:此處公式見原稿)
第A36.5條 向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報送數據
A36.5.1 概述
A36.5.1.1 代表著物理測量的數據和對物理測量進行修正所使用的數據,必須按經批准的形式永久性地記錄下來,並附在試驗記錄之後。
A36.5.1.2 所有的修正必須向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報送,並經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批准,包括因設備回響偏差對測量結果所做的修正。
A36.5.1.3 申請人必須按要求提交在獲取最終數據的每一步運算中對固有誤差的估計。
A36.5.2 數據報送
申請人必須提交噪聲合格審定的符合性報告,應包括如下內容:
A36.5.2.1 申請人必須提供實測的和修正後的聲壓級,用三分之一倍頻程聲壓級表示。測量設備必須符合本附屬檔案第A36.3條所述的標準。
A36.5.2.2 申請人必須報送用以測量和分析聲學性能和氣象數據的設備的廠商和型號。
A36.5.2.3 申請人必須報送每次試驗過程中或緊接著試驗的前後,在本附屬檔案第A36.2條中規定的各觀測點測得的下列大氣環境數據:
(a)空氣溫度和相對濕度;
(b)最大、最小和平均風速;
(c)大氣壓力。
A36.5.2.4 申請人必須報送當地的地形條件,地貌,和可能幹擾錄音的事件。
A36.5.2.5 申請人必須報送以下信息:
(a)飛機和發動機的類型、型號和序號(如有);
(b)飛機的外廓尺寸和發動機的位置;
(c)每次試驗時飛機的總重量和每個試驗系列的重心範圍;
(d)每次試驗飛機的構型,如襟翼、減速板和起落架位置;
(e)如果安裝輔助動力裝置(APU),其在每次試驗中是否工作;
(f)每次飛行試驗中發動機引氣和發動機功率提取的狀態;
(g)每次飛行試驗的指示空速,千米/小時(節);
(h)發動機性能數據:
(1)對噴氣式飛機:每次飛行試驗從飛機儀表和廠商提供的數據獲得的發動機性能參數,包括靜推力、發動機壓比、排氣溫度和風扇或壓氣機轉速;
(2)對螺旋槳飛機:每次飛行試驗從飛機儀表和廠商提供的數據獲得的發動機性能參數,包括剎車馬力、剩餘推力(或等效軸馬力,或發動機扭矩)和螺旋槳轉速;
(i)每次飛行試驗飛機的航跡和地速;
(j)申請人必須報告飛機是否進行過改裝或裝有可能影響飛機噪聲特性的非標準設備。任何這樣的改裝和非標準設備必須經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批准。
A36.5.3 報送噪聲合格審定基準條件
A36.5.3.1 必須將飛機位置和性能數據以及噪聲測量的結果修正到本規定附屬檔案B中要求的噪聲合格審定基準條件。申請人必須報送這些條件,包括基準參數,程式和構型。
A36.5.4 結果的有效性
A36.5.4.1 必須從試驗結果得出三個平均的EPNL值以及它們的90%置信區間並報送。每一個這樣的數值是在相應的測量站(飛越,進場或橫側)對所有有效試驗的聲學測量值進行修正後所得結果的算術平均值。如果在任一測量站使用了多套聲學測量系統,則每次試驗所得的數據必須加以平均,作為單一測量值。必須進行以下計算:
(a)對每個飛行階段,計算每個傳聲器測量值的算術平均值;
(b)使用本段(a)中的值計算每一基準條件(飛越,橫側或進場)的全部算術平均值,置信度為90%。
A36.5.4.2 三項噪聲合格審定中,每一個測量點的最小樣本數是六個。樣本數必須足夠大,以便三項噪聲合格審定中的每一個平均噪聲級,在統計上所確立的90%置信區間都不超過±1.5EPNdB。除非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另有規定,任何試驗結果都不得在平均運算過程中略去。
註:計算90%置信區間所允許的方法在本規定現行有效的諮詢通告中給出。
A36.5.4.3 按照A36.5.4.1規定的程式求得的平均EPNL值,必須能夠對照噪聲合格審定標準評估飛機的噪聲性能。
第A36.6條 符號和單位
┌──────┬──────┬─────────────────────────┐
│ 符號 │ 單位 │ 含義 │
├──────┼──────┼─────────────────────────┤
│ antilog │ │以10為底的反對數 │
├──────┼──────┼─────────────────────────┤
│ C(k) │dB│純音修正因子。考慮第k時段存在的頻譜不規則性,比如 │
│ │ │純音,而加在PNL(k)上的修正值。│
├──────┼──────┼─────────────────────────┤
│d │秒│持續時間。t(1)和t(2)之間的時間間隔,精確到0.5秒。 │
├──────┼──────┼─────────────────────────┤
│D │dB│持續時間修正。考慮到噪聲的持續時間而加在PNLTM上的 │
│ │ │修正值。 │
├──────┼──────┼─────────────────────────┤
│ EPNL │ EPNdB │有效感覺噪聲級。對頻譜不規則性和噪聲持續時間修正後│
│ │ │的PNL值。(單位用EPNdB,而不用dB)。 │
├──────┼──────┼─────────────────────────┤
│ EPNLr │ EPNdB │修正到基準條件下的有效感覺噪聲級。 │
├──────┼──────┼─────────────────────────┤
│ f(i) │Hz│頻率。第i個三分之一倍頻程的幾何中心頻率。 │
├──────┼──────┼─────────────────────────┤
│ F(i,k) │dB│△dB。在第k個時段上第i個三分之一倍頻程中,原始聲壓│
│ │ │級與最終背景聲壓級之差。 │
├──────┼──────┼─────────────────────────┤
│h │dB│分貝降。需從PNLTM中減去的值,該值確定了噪聲的持續 │
│ │ │時間。 │
├──────┼──────┼─────────────────────────┤
│H │ 百分比 │相對濕度。環境大氣的相對濕度。│
├──────┼──────┼─────────────────────────┤
│i │ │頻程編號。表示幾何中心頻率從50至10000Hz的24個三分 │
│ │ │之一倍頻程的序號。 │
├──────┼──────┼─────────────────────────┤
│k │ │時間段增量編號。表示從參考零點開始各相等時間段的序│
│ │ │號。 │
├──────┼──────┼─────────────────────────┤
│ log│ │以10為底的對數。 │
├──────┼──────┼─────────────────────────┤
│ logn(a) │ │吶值間斷點坐標。代表SPL隨logn變化的兩條直線交點的l│
│ │ │ogn值。 │
├──────┼──────┼─────────────────────────┤
│M(b),M(c)等│ │吶值曲線斜率的倒數。表示SPL隨logn變化的各條直線斜 │
│ │ │率的倒數。│
├──────┼──────┼─────────────────────────┤
│n │吶│感覺噪度。在某一特定頻率範圍內,任一瞬間的感覺噪度│
│ │ │。 │
├──────┼──────┼─────────────────────────┤
│ n(i,k) │吶│感覺噪度。第k時段出現在第i個三分之一倍頻程中的感覺│
│ │ │噪度。 │
├──────┼──────┼─────────────────────────┤
│ n(k) │吶│最大感覺噪度。在第k時段出現的所有24個n(i)值中的 │
│ │ │大值。 │
├──────┼──────┼─────────────────────────┤
│ N(k) │吶│總感覺噪度。在第k時段由24個n(i,k)的瞬時值計算得出 │
│ │ │的的總感覺噪度。 │
├──────┼──────┼─────────────────────────┤
│p(b),p(c)等 │ │吶值曲線的斜率。表示SPL隨logn變化的各條直線的斜率 │
│ │ │。 │
├──────┼──────┼─────────────────────────┤
│ PNL│ PNdB │感覺噪聲級。在任一瞬間的感覺噪聲級。(單位用PNdB代│
│ │ │替dB。) │
├──────┼──────┼─────────────────────────┤
│ PNL(k) │ PNdB │感覺噪聲級。在第k時段由24個SPL(i,k)值計算得出的感 │
│ │ │覺噪聲級。(單位用PNdB代替dB)。 │
├──────┼──────┼─────────────────────────┤
│ PNLM │ PNdB │最大感覺噪聲級。PNL(k)的最大值。(單位用PNdB代替dB│
│ │ │)。 │
├──────┼──────┼─────────────────────────┤
│ PNLT │ TPNdB │純音修正感覺噪聲級。對任一瞬間出現的頻譜不規則性進│
│ │ │行修正後的PNL值。(單位用TPNdB代替dB)。│
├──────┼──────┼─────────────────────────┤
│ PNLT(k) │ TPNdB │純音修正感覺噪聲級。對第k時段出現的頻譜不規則性進 │
│ │ │行修正後的PNL(k)值。(單位用TPNdB代替dB)。 │
├──────┼──────┼─────────────────────────┤
│ PNLTM │ TPNdB │最大純音修正感覺噪聲級。最大的PNLT(k)值。(單位用 │
│ │ │TPNdB代替dB)。│
├──────┼──────┼─────────────────────────┤
│ PNLTr │ TPNdB │修正到基準條件下的純音修正感覺噪聲級 │
├──────┼──────┼─────────────────────────┤
│ s(i,k) │dB│聲壓級的斜率。在第k時段第i個頻段的相鄰三分之一倍頻│
│ │ │程之間聲壓級的變化。│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