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班延誤補償

航班延誤補償

航班延誤補償,是指航班降落時間比計畫降落時間(航班時刻表上的時間)延遲30分鐘以上或航班取消的情況對航空客運、貨運客戶受損的合法權益依法、依約定予以賠償、補償的行為。

基本介紹

依據,範圍,標準,

依據

2004年7月1日當時的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公布了《航班延誤經濟補償指導意見》。根據這份意見,今後旅客在坐飛機的時候,如果是因為航空公司自身造成的長時間延誤,旅客可以得到航空公司相應的經濟補償。這個指導意見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個是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誤標準分為兩個,一個是延誤4小時以上、8小時以內,另一個是延誤超過8小時以上。對於這兩種情況,航空公司要對旅客進行經濟補償。補償方式可以通過現金、購票優惠券和返還里程等方式予以兌現。在航班延誤的情況下,為了不再造成新的延誤,經濟補償一般不在機場現場進行,航空公司可以採用登記、信函等方式進行;機場應該制止旅客採取“罷乘”、“占機”等過激方式影響航班的正常運行。民航總局也表示,具體補償標準和補償方案由各航空公司自行制定。按照民航總局的計畫,2004年國內所有航空公司都將制定並公布《旅客服務承諾》,其中對航班延誤給予旅客補償的標準和辦法是其中的主要內容。
2010年中航協向航空公司下發《航空運輸服務質量不正常航班承運人服務和補償規範(試行)》,提出了新的補償標準。

範圍

《航空運輸服務質量不正常航班承運人服務和補償規範(試行)》,適用於在國內運輸過程中的不正常航班旅客服務中信息提供、航班服務、客票的退、改、簽及補償等,在補償中分為非承運人原因和承運人原因。前者是指天氣、突發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檢、旅客或公共安全等原因;後者是指航班計畫、機務原因、航班調配、運輸服務、機組等原因。

標準

2010年頒布的標準為:
飛機延誤4-8小時(含8小時),航空公司還需向旅客提供價值300元的購票折扣、里程或其他方式的等值補償,或是人民幣200元。延誤8小時以上則要向旅客提供價值450元的購票折扣、里程或其他方式的等值補償,或是人民幣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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