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機旅客法定責任保險

飛機旅客法定責任保險是以旅客在乘坐或上下被保險飛機時發生意外而受到人身傷害或隨身攜帶和已經交運登記的行李、物件遭受損失,以及對旅客、行李或物件在運輸過程中因延遲而造成的損失,根據法律或契約應由被保險人負擔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在此,飛機旅客責任保險是以飛機乘客為保險對象的一種航空責任保險,而乘客是指購買了飛機票的旅客或被保險人同意免費搭載的旅客(但不包括為完成被保險人的任務而免費搭載的人員),其保險標的是被保險人對旅客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同時,飛機旅客責任保險還是法定責任保險,採用強制保險的目的在於保障旅客的合法權益。飛機旅客責任保險的保費通常按飛機的座位數計算。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飛機旅客法定責任保險
  • 外文名:Air passenger legal liability insurance
  • 類型:責任保險
  • 形式: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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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機旅客法定責任保險的保險標的

飛機旅客法定責任保險的保險標的包括兩項。
1.旅客的人身安全。即旅客在乘坐或上下被保險飛機時發生意外可能遭遇的人身傷害,保險人對此承擔保險賠償責任。
2.旅客的財物。包括旅客隨身攜帶和已經交運登記的行李、物件,以及行李或物件在航空運輸過程中因延遲而造成的損失,根據法律或契約應由被保險人負擔的賠償責任。

飛機旅客法定責任保險的賠償限額

飛機旅客法定責任保險的賠償限額以保險單上附表規定的最高賠償額為限,但有關訴訟費用需另外賠償。
對賠償限額的規定一般應區別國內航線和國際航線。航空承運人在國內航線所負的責任限額一般由所在國家的航空法律來規定,而對國際航線則依國際公約辦理。
對於國內航線,2006年1月29日國務院批准並自當年3月28日起施行的《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提出如下具體賠償規定,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因發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過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傷亡的,對每名旅客的賠償責任限額為人民幣40萬元(旅客自行向保險公司投保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保險的,此項保險金額的給付,不免除或者減少承運人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而此前僅為7萬元。根據《規定》,造成旅客隨身攜帶物品毀滅、遺失或者損壞的,對每名旅客的賠償責任限額為人民幣3000元;對旅客託運的行李和對運輸的貨物的賠償責任限額,為每公斤100元人民幣。向外國人、華僑、港澳同胞和台灣同胞給付的賠償金,也可以兌換成該國或地區的貨幣。
對於國際航線,賠償限額一般按國家所批准的國際公約來辦理。目前,大多數國家均按1999年《蒙特婁公約》辦理,該公約於2005年7月31日對中國生效。根據1999年《蒙特婁公約》規定,旅客傷亡時,不論承運人是否有責任,只要損失不是索賠人一方或者第三人造成的,承運人的賠償限額由以前的7.5萬美元增加到10萬特別提款權(按照公約簽署當日的貨幣換算標準,約合13.5萬美元)。當旅客傷亡是由承運人責任造成時,旅客還可以要求得到超過10萬特別提款權的賠償(10萬特別提款權只是一個限額,實際損失低於10萬特別提款權的,根據旅客遭受到的實際損失予以賠償)。另外,對於航班延誤造成損失的,每名旅客賠償限額為4150特別提款權(約合5000美元)。行李賠償方面,則不再按照以前的以重量為單位計算損失,而是每名旅客以1000特別提款權(約1350美元)為限。

飛機旅客法定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

1.對旅客人身傷害及財物損失的賠償責任。
2.因涉及被保險人的賠償責任而引起的訴訟費用,由保險人另負責賠償,而且不受旅客法定責任保險單附表規定的最高賠償額的限制。但是,承運人如能證明旅客死亡或受傷是不可抗力或旅客本人健康狀況造成的,或旅客死亡或受傷是由旅客本人的過失或故意行為造成的,可以減輕或免除其賠償責任。
保險責任一般從乘客驗票後開始,到離開機場之前提取了乘客的行李時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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