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總局對國內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誤給予旅客經濟補償的指導意見(試行)》主要內容,摘自《中國民航報》,原文題目《民航總局出台三項舉措——確保全年航班正點率達到百分之八十》 。
■航班延誤4小時以上必須即時報告當地民航管理部門
■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延誤4小時以上應對旅客進行經濟補償
■因主觀原因或客觀原因延誤後不作有效處理,造成航班延誤12小時以上的,將視情節輕重暫停或撤銷航班或航線經營許可權
為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努力使全年航班正點率達到80%以上,民航總局最近出台了三項舉措,即建立航班正常報告制度,就國內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誤給予旅客經濟補償提出指導意見(試行),明確航班正常與(航線)(航班)經營權掛鈎的具體措施。
將於7月1日實行的航班正常報告制度的主要內容是:各航空公司每月10日前要向總部所在地地區管理局報送上月航班正常報告書,並抄報民航總局運輸司,報告書由企業主要負責人簽署。各航空公司內部要建立航班延誤即時報告制度,根據延誤程度逐級報告,及時、妥善地作出處理。凡發生延誤2小時以上航班,必須即時報告當日值班領導;凡發生延誤4小時以上航班,必須即時報告當地管理局和安全監管辦公室,地區管理局和安監辦值班領導及有關部門對延誤航班的處理進行督促檢查。
《民航總局對國內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誤給予旅客經濟補償的指導意見(試行)》的主要內容是: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誤,除按照《中國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國內運輸規則》的有關規定,做好航班不正常情況下的服務工作之外,還應根據航班延誤4小時(含)以上不超過8小時、延誤8小時(含)以上不同延誤時間的實際情況,對旅客進行經濟補償。經濟補償可以採用多種方式。航空公司應根據並尊重旅客本人的意願和選擇,通過現金、購票折扣和里程等方式予以兌現。為避免進一步延誤影響後續航班和旅客,防止空勤人員疲勞駕駛形成飛行安全隱患,經濟補償一般不在機場現場進行。航空公司可以採取登記、信函寄回等方便旅客的辦法完成經濟補償。具體的補償方法和方案由各航空公司在此框架下根據各自的情況制定。
民航總局在指導意見中還要求各機場、空管部門認真做好工作,向航空公司提供優質服務。機場要維護好候機樓內的秩序,制止旅客在航班延誤後,採取“罷乘”、“占機”等過激方式,影響運輸生產正常進行。
民航總局在指導意見中強調,《民航法》第126條對因航班延誤給旅客造成的損失,承運人應當承擔的責任及其免責條件作了規定。本指導意見所指“補償”措施,屬在發生航班較長時間延誤的情況下,航空公司主動安撫旅客、加強服務的措施。旅客因航班延誤造成損失向承運人的索賠爭議,應按有關法律程式處理。
關於將航班正常與航線(航班)經營權掛鈎的具體措施包括四項內容:一是對今年(2004年)上半年航班正常率、航班計畫執行率低於行業平均水平的航空公司,在審定下一航季航班計畫時,限制其航班總量的增加。二是對前一季度航班正常率較低的航空公司,停止審批下一個季度的加班包機飛行;在運輸旺季,有限制地審批加班包機飛行。三是對擅自改變所給定的航班時刻,或售票時刻與公布時刻不一致的航空公司,撤銷該航班經營許可和飛行時刻。四是對因航空公司主觀原因,或客觀原因延誤後不作有效處理,造成航班12小時以上延誤的,視情節輕重,暫停或撤銷該航班(或航線)經營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