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標管理標準

航標管理標準自設定航標後就有。在海關管理時期,其頒布的誡程或專款均對航標管理標準提出過具體要求。建國後,海軍於1963年頒布試行的《航標工作規章制度》,對無線電指向標、目視航標等亦作出明確規定。改革開放後,為適應新時期的航標管理需要,1982年8月交通部頒布了一系列航標作業標準,對保證航標維護質量起了重要作用。1992年,交通部又修訂發布了新的《海區航標作業管理規則》,視覺航標的管理標準為:標位準確、燈質正常、塗色鮮明、結構良好,航標正常率為99.6%,航標維護正常率為99.8%;音響航標的管理標準為:信號清晰、發放及時;無線電航標的管理標準為:信號準確、頻率穩定、功率正常、工作連續,指向標發訊率為99.8%,信號可利用率為99.7%。船舶適航率為90%;船舶完好率為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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