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標動態管理

航標動態管理,主要以動態通報方式實施。

發布條件,歷史情況,

發布條件

航標動態管理主要以動態通報方式實施。航標動態通報是指在沿海及港口內的助航標誌發生航標損壞,燈光熄滅,燈質失常,水中標誌移位、漂失,音響、無線電航標故障以及緊急設標等臨時發生的變動情況或者發生航標設定、撤除、調整位置、改變特徵(形狀、顏色、燈質、燈高、射程、音響周期、電信號)、停機保養、恢復等預先有計畫的變動情況後,由航標管理機關按照一定的工作程式將此類信息對外發布。

歷史情況

建國前,青島地區由膠海關港務課以膠海關港務長的名義發布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稱為“航船布告”,交通部天津航政局青島辦事處在收到“航船布告”後,立即向各航商轉達。外地發布的“航船布告”亦由膠海關接收後轉發,再由天津航政局青島辦事處發給各航商。
1951年,“航船布告”的發布和傳達由青島港務局港務監督處監督科負責。1953年4月17日,交通部海運管理總局正式授權港務監督“以港務監督長的名義發布有關航行的報告”。
1978年7月11日,青島港務監督公布《關於發布航海通告的通知》,規定:凡設定或撤除助航標誌、變更燈質、海上作業,需要規定臨時禁區,海洋科研調查需安裝臨時設施,均需於10天前提交書面申請,核准後方可施行。1979年11月12日,青島港4號燈浮滅失,青島港務監督隨即由青島海岸電台播發航行警告。
14日晨,廣州遠洋公司“大昌鎮”輪抵青島港,因該輪報務員未按規定抄收航行警告,船長誤將5號燈浮當作4號燈浮,致使船舶擱淺。
1981年9月3日,交通部指示沿海各港務監督設航行警告分台或航行警告台,青島港務監督設航行警告台屬天津分區,負責:(一)及時準確地發布或撤銷青島港的“地方航行警告”;
(二)在緊急情況下,及時發布接近青島港轄區的“沿海航行警告”;
(三)辦理青島港或港區外地質、石油、軍事及其他科研部門申請發布航行警告的手續,並將港區外的申請轉交所屬的航行警告分台處理;
(四)根據青島港條件對申請單位提出申請期限;
(五)受理海上笨重拖帶、海上作業、救撈業務發布航行警告的申請。青島岸台呼號為XST,頻率(千赫)為435、4334、8546,台北時間單小時18分重播航行警告。
1995年交通部頒布《海區航標動態通報管理辦法》,明確了海區航標動態通報的主管機關、通報程式及相關規定,使船舶及時了解海區航標動態,對保障其航行安全起到了積極作用。該辦法執行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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