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朱家尖大橋通航安全管理規定(試行)
- 發文時間:2012年2月8日
- 發文單位:舟山市人民政府
- 性質:政府檔案
舟山市人民政府通知,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航 行,第三章 停泊、作業,第四章 安全保障,第五章 附 則,
舟山市人民政府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朱家尖大橋通航安全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
舟政發〔2012〕7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朱家尖大橋通航安全管理規定(試行)》已經市政府第69次常務會議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二月八日
朱家尖大橋通航安全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朱家尖大橋(以下簡稱“大橋”)水域交通秩序,保障大橋及過往船舶、設施的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大橋水域內船舶、設施的航行、停泊和作業,以及與水上交通安全有關的活動。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舟山海事局是實施本規定的主管機關。
第二章 航 行
第四條 大橋通航橋孔按下列規定通行:
(一)主通航橋孔允許通行300-1000載重噸船舶(客船150-800總噸);
(二)西副通航橋孔限定由北向南單向通行300載重噸(客船150總噸)以下的船舶。船舶應在橋涵標引導下,儘可能在通航橋孔中央行駛;
(三)東副通航橋孔限定由南向北單向通行300載重噸(客船150總噸)以下的船舶。船舶應在橋涵標引導下,儘可能在通航橋孔中央行駛;
(四)通過主通航橋孔的船舶應與橋墩邊緣保持20米以上的橫距;通過副通航橋孔的船舶應與橋墩邊緣保持15米以上的橫距;
除本條所列通航橋孔外,其餘橋孔禁止船舶通行。
第五條 通過大橋通航橋孔的船舶,應當保持足夠的富餘高度,根據本船的噸位和當時水面以上最大高度,按照通航橋孔的通航技術標準,選擇適合本船安全通過的通航橋孔,並儘可能選擇緩流時段通過大橋。
下列船舶禁止通過大橋通航橋孔:
(一)1000載重噸(客船800總噸、軍用船舶標準排水量1000噸)以上的船舶;
(二)水面以上最大高度超過21米的船舶;
(三)不適航的船舶。
第六條 通過大橋主通航橋孔的船舶,不得在主通航橋孔內交會。
當兩船有可能在主通航橋孔內交會時,逆流船應等候順流船。當對流向有懷疑時,應假設本船為逆流船,主動等候和聯繫對方,待協商一致後,安全通過。
第七條 在大橋水域內的每一船舶均應以安全航速行駛,相互間保持安全距離。
第八條 在橋區航道內航行的船舶應按本辦法規定儘可能沿本船右舷一側航道行駛。
第九條 快速船在航時,通常應寬裕的讓清所有非快速船,並應避免妨礙其航行。但在有碰撞危險的情況下,則應遵守本章各條及《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的規定。
第十條 船舶進入大橋水域前,應對舵、錨、主輔機、航行設備、通信導航設備等重要設備進行檢查,確認處於良好的工作狀態,落實相關安全措施,確保全全通過。
第十一條 船舶在橋區航道內航行,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大橋軸線兩側200米範圍內追越他船;
(二)除快速船外,在大橋軸線兩側200米外的橋區航道內追越他船;
(三)橫越橋區航道;
(四)逆向行駛;
(五)並列行駛;
(六)調頭和妨礙他船航行安全的行為。
第十二條 拖帶船組及裝載危險貨物的船舶通過大橋水域:
(一)應事先向主管機關報告,並服從主管機關的指揮;
(二)須在白天通過大橋水域。
第十三條 能見度小於1000米時,除客船外,禁止300載重噸以上以及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駛入橋區航道。能見度小於500米時,禁止所有船舶駛入橋區航道。
第十四條 任何船舶、設施,未經海事管理機構同意,不得進入大橋禁航水域。
第三章 停泊、作業
第十五條 船舶在大橋水域內進行靠、離泊作業,應選擇合適時機進行,及時向過往船舶通報本船動態,避免妨礙他船航行。
停靠在大橋水域內碼頭的船舶,應落實安全措施,防止發生斷纜,危及大橋和大橋水域通航安全。
第十六條 禁止船舶在大橋水域錨泊、試航、校正羅經、捕撈、採掘、傾倒廢棄物以及其他有礙大橋水域通航安全的作業。
第十七條 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任何單位、個人及船舶不得在大橋水域進行測量、打撈、海洋開發等作業及從事水上大型民眾性活動或者體育比賽。
第十八條 大橋所有人、經營人、管理人,對大橋結構、防撞設施、助航標誌等進行有礙通航安全的維修、作業,應事先向主管機關申請,經許可同意後方可進行。突擊性或臨時、零星施工作業,須徵得主管機關同意後進行。
第四章 安全保障
第十九條 大橋所有人、經營人、管理人必須:
(一)建立完善大橋安全管理機制,落實大橋日常維護和安全管理責任;
(二)設定和維護大橋防撞、監控、助航標誌等安全設施,確保其效能完好,並制定相應應急預案;
(三)對橋區航道水深、水文進行定期測量,並將相關資料及時報主管機關備案。
第二十條 船舶應當配備大橋水域最新航海圖書資料。
第二十一條 航標等助航設施維護單位,應經常性組織巡查,確保航標等助航設施處於良好工作狀態。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船舶和個人發現大橋水域有礙大橋通航安全的異常情況,應立即向主管機關報告。
第二十三條 通航橋孔進行維修作業,橋涵標、橋區標、警戒設施和通航環境的異常或變更,由主管機關發布航行通(警)告。
第二十四條 船舶、設施在大橋水域發生水上交通事故或險情,應採取一切有效措施組織自救、互救,最大程度地避免或減輕可能對大橋造成的危害,並立即向主管機關報告。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以及在大橋水域發生的水上交通事故,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予以處理。
第二十六條 大橋橋墩用防撞設施進行警戒。主橋墩防撞設施布設在主橋墩南、北各約15米處;副橋墩及引橋墩防撞設施布設在大橋軸線南、北各約200米處,各防撞設施墩台及副橋墩間用錨鏈連線。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通航橋孔:
大橋設定三個通航橋孔,自西向東依次為西副通航橋孔、主通航橋孔和東副通航橋孔。
主通航橋孔:位於35號橋墩與36號橋墩之間,通航淨空高度21米,通航淨空寬度114米。
西副通航橋孔:位於34號橋墩與35號橋墩之間,通航淨空高度21米,通航淨空寬度57米。
東副通航橋孔:位於36號橋墩與37號橋墩之間,通航淨空高度21米,通航淨空寬度57米。
(二)大橋軸線,系指位於大橋兩個橋面之間且與橋面同向的中間線。
(三)大橋水域,系指大橋軸線兩側各1海里以內的水域。
(四)大橋禁航水域,系指除通航橋孔及橋區航道外,大橋軸線兩側各約200米範圍內的水域,大橋禁航水域由橋墩警戒和防撞設施防護。
(五)橋區航道,系指在大橋水域內由大橋水上側面標誌和橋樑助航標誌所標示的通航水域。
(六)本規定中“快速船”是指靜水船速超過16節的船舶。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朱家尖海峽大橋通航水域安全管理辦法》(舟政發〔1999〕和《朱家尖海峽大橋擴建期間橋區水域臨時通航管理規定》(舟政發〔2009〕3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