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及自治區關於文化、體育、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條例和標準;研究擬定興安盟文化、體育、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工作的有關規定、辦法、細則等,並組織實施和監督執行。
(二)依據國家、自治區和興安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整體規劃,研究擬定全盟文化、體育、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事業發展規劃、巨觀調控目標並組織實施;研究制定興安盟文化、體育、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事業發展戰略,編制文化、體育、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事業中長期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三)研究擬定文化、體育、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產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培育發展文化、體育、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產業;制定文化、體育、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經營活動從業條件、審批程式和辦法;會同有關部門規劃和協調管理公共文化、體育場所及重點文化體育設施建設;負責全盟主要文化產業項目建設以及全盟文化產業總體推進工作;負責興安盟地區體育彩票銷售管理。
(四)指導旗縣市人民政府文化、體育、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工作,協調各部門、各行業、各社會團體開展文化活動,開展機關、企事業單位、學校、農村牧區、等社會文化工作。
(五)管理文學、藝術事業;管理社會文化事業,指導各類社會文化事業的建設與發展;指導藝術創作與生產,扶持代表性、示範性和實驗性文化藝術品種,推動各門類藝術的發展;管理重大文化藝術活動;監督管理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工作;指導文化管理體制改革;組織指導文化藝術科研工作,推動文化科技創新與進步;負責文化藝術對外交流工作;負責指導文藝人才培養、培訓工作;擬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和優秀民族文化的傳承及普及工作;管理圖書館事業,指導圖書文獻資源的建設、開發和利用;研究制定並組織實施全盟文物事業發展規劃,加強全盟文物、文博事業管理,負責指導全盟文物安全保護、開發和利用工作。
(六)推行《全民健身計畫》,指導開展民眾性文化體育活動;推行社會體育指導員和國民體質監測制度;指導實施國家體育鍛鍊標準、負責對公共體育健身場地設施的監督管理;統籌規劃興安盟競技體育發展戰略,研究和規劃競技體有運動項目設定與布局;規劃全盟青少年體育發展,指導和推進青少年體育工作;組織開展反興奮劑工作;負責組織承辦和參加國際、國內及自治區重大比賽;主辦全盟綜合性體育比賽;歸口管理全盟性體育比賽和裁判員隊伍;管理體育外事活動,積極開展對外體育合作與交流;指導業務訓工作;組織全盟體育行業鑑定工作;組織指導體育宣傳教育、體育科研和全盟性體育社團工作。
(七)依據《出版管理條例》、《音像製品管理條例》、《印刷業管理條例》、《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對全盟新聞出版、印刷和複印、發行業實施監督管理;查處出版、印刷、複製、發行單位的違法違規活動;依據《著作權法》,管理全盟的著作權工作,依法實施著作權保護,調節著作權糾紛,處理涉外著作權事宜;研究制訂全盟新聞出版市場“掃黃”“打非”集中行動和案件的查處工作;負責編制全盟新聞出版業科技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組織協調全盟新聞出版業的科技工作。
(八)組織領導全盟的廣播電視宣傳工作,把握正確的輿論導向及文藝方針,對全盟廣播電影電視事業進行系統管理和行業管理;對廣播電影電視節目、音像製品予以審查把關;負責全盟各級廣播電視台、電影電視製作單位、音像製品製作單位的建立、撤銷有關事宜的審核與報批,指配廣播電視頻率和規定發射功率;負責管理全盟有線電視、衛星地面電視節目的收錄、播放等工作,根據國家、自治區、盟有關規定,管理音像事業;指導、協調全盟廣播電影電視系統新技術的科學研究和開發套用、廣播電視網建設及技術維護管理等方面的工作;領導興安廣播電視台,對其宣傳、產業發展、傳輸覆等重大事項進行指導協調和管理。
(九)承辦盟行政公署和自治區文化廳、廣播電影電視廳、新聞出版局、體育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處理機關日常工作,協調機關政務事務工作;負責會議的組織、檔案起草、文秘、檔案、機要、信息、信訪、保密、提案、綜合調研、辦公自動化、車輛管理、機關制度建設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及局屬單位的對外交流與合作等工作;指導機關和直屬單位基本建設工作。
(二)財審科
會同有關科室制訂全盟文體廣電事業發展規劃,貫徹相關經濟政策;負責編制各類文體廣電專項經費的預決算和分配計畫,並對其使用情況實行審計監督;負責管理文體廣電系統各項事業經費和專項資金;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履行主管局對下屬單位的經濟監督職責,即對其年度財務收支、內部控制、執行財經紀律及經濟效益情況進行定期或經常審計;負責文體廣電系統的統計工作。
(三)人事教育科(黨委辦公室)
負責研究擬訂和組織實施全盟文體廣電系統人才工作規劃和具體實施意見;負責全盟文體廣電系統人才隊伍建設工作,牽頭建立健全人才信息庫;負責機關和指導所屬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勞動工資、機構編制、考核獎懲、人事檔案管理、專業技術職稱(職務)及技能等級的繼續教育、培訓、申報、評聘工作;制訂在職人員培訓計畫,組織指導行業職業技術教育、職業技能鑑定工作;研究和推進有關人事、教育制度和管理體制的改革工作;負責局系統黨委的日常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群團工作;負責局機關精神文明建設和老幹部管理工作。
(四)公共文化科
負責對全盟民眾文化事業單位的發展進行指導、督促、檢查、評比、服務等行政管理工作;引導、協調、督促、檢查全盟城市、廠礦、企事業單位和個體開展的各項社會文化工作;檢查指導農村牧區民眾文化工作的開展;制定社會文化事業的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全盟重大社會文化活動;組織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普查、傳承、保護工作;承辦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項目的申報和代表性傳承人推薦、評審工作;履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政策諮詢;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理論研究,舉辦學術、展覽(演)及公益活動。
(五)藝術科
研究制定全盟藝術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巨觀管理指導全盟藝術表演困隊和烏蘭牧騎業務建設;承擔組織、協調重大文藝活動,管理節慶演出,禮賓演出及各種匯演、調研等;指導全盟藝術創作與生產:
(六)文化市場管理科
歸口管理文化市場,擬定市場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研究市場發展態勢,負責對全盟文化、廣電、體育、新聞出版市場經營活動進行行業監管,指導市場綜合執法工作;嚴格監督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政策、法律、法規、條例、辦法的實施。
(七)新聞出版科
負責全盟新聞出版導向和新聞出版隊伍建設方面的業務工作;指異報刊管理部門做好全盟報刊社、出版機構的審核與管理工作;負責與自治區各新聞單位和盟內有關新聞出版部門、單位的業務聯繫;組織實施“草原書屋”、“社區書屋”工程。
(八)文物科
研究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盟文物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開展全盟文物調查和文物考古研究;負責指導全盟的文物保護收藏、考古、調查、發掘、搶救、文物修復等工作;進行文物初步定級鑑定工作;整理出版文物資料,為科學研究提供資料;配合大型基本建設,調查、發掘地下文物;協助有關部門打擊盜竊、走私、倒賣文物的犯罪活動,治理整頓和規範全盟文物市場;負責指導全盟不可移動文物保護單位、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檔案庫、項目庫以及館藏文物數據管理系統項目庫的建設與管理工作。
(九)民眾體育科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民眾體育工作的方針、政策,研究制定興安盟民眾體育工作的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推行全民健身計畫,監督國家體育鍛鍊標準實施;開展國民體質監測;挖倔整理民族、民間傳統體育項目,開展民族體育活動;負責對社會體育指異員的培育和管理,指導和推動學校、農村、城市、老年人、傷殘人及其它社會體育發展;指導全盟體育傳統項目學校、體育俱樂部建設;協調各類體育社團組織並對體育民眾組織進行管理;負責全民健身器材裝備工作。
(十)竟訓體育科
研究制定興安盟競技體育發展規劃和競技體育運動項目設定與布局;研究制定全盟體育競賽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興安盟承辦的國際國內及區內重大比賽的組織協調工作和主辦興安盟綜合性運動會及各種體育單項比賽;負責組織體育竟賽項目運動隊參加國家、自治區級體育競賽;負責全盟青少年體育後備人才基地建設、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反興奮劑工作;協助全盟體育行業技能鑑定工作;組織負責體育專業人員的崗位培訓;負責等級運動員、裁判員資格認定及裁判員培訓工作;指導業餘訓練工作。
(十一)文化產業和政策法規科
研究制定文化、廣播電影電視、體育、新聞出版產業開發計畫並組織實施;研究擬訂興安盟文體廣電工作方針、政策和規章,負責局機關規範性政策檔案的起草,對文體廣電工作和體制改革中重大問題進行調研並提出方案;組織開展全盟文體廣電系統法制教育工作,協調本系統依法行政工作;擬定體育經營活動從業條件和審批程式、辦法;管理、經營本級公共體育場館設施,充分發揮和利用經濟政策,積極創造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指導協調全盟文化產業基地建設和文化產業開發工作;承擔體育彩票發行管理工作;負責文化、廣播電視、體育、新聞出版產業統計工作。
(十二)社會管理科
擬定全盟廣播電視播出機構的總體布局和發展規劃;負責對全盟廣播電視播出(轉播)機構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對安裝、使用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及接受境外衛星廣播電視節目的管理;實施對廣播電視節目、廣告、新媒體、衛星電視節目收錄和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視聽節目的監督管理。
(十三)科技科
組織擬定全盟廣播電視科技發展規劃、技術標準和有關管理規章,並進行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組織擬訂廣播電視網路的具體發展規劃,指配廣播電視頻率(頻道)和功率等技術參數;指導實施檢測、計量檢測工作,管理全盟廣播電視系統的技術運行維護工作;承辦廣播電視科技管理和對外科技交流工作。
(十四)保衛科
指導管理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安全保衛、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消防工作,維護正常工作秩序;負責安全目標的實施、檢查和落實工作;組織擬訂有關規章、制度和處理重大治安、消防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為核心機密和要害部位、要害崗位、廣播電視節目播出、大型文體活動等提供安全保障。
(十五)安全播出指揮調度科
負責全盟廣播、電視安全播出指揮調度工作,處置突發事件和干擾破壞、影響安全播出的事件,及時通知有關部門和各播出單位,隨時啟動應急預案,確保廣播電視安全播出。
(十六)電影管理科
負責擬訂全盟電影發行放映工作長期發展規劃,協調爭取國家和自治區的設備資助和場次補貼;監督放映質量,落實放映場次和放映補助款的足額發放;指導放映人員培訓,監督管理政府資助的設備及節目的有效使用;建立放映設備登記、分配、使用、維護、管理、檢查制度;制定電影發行放映工作年檢辦法,對全盟城市及農村電影放映隊伍進行年檢、考核、確保各院線公司和放映隊嚴格遵守《電影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放映具有國家廣電總局頒發《電影公映許可證》的音像製品;做好城市和農村電影放映業務的統計匯總工作,不定期組織到各放映點調查核實放映情況,收集民眾觀影意見,做好宣傳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