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元新格》是元朝的第一部成文法典。
元朝初年,一直沒有制定本朝的法典,而是沿用了金朝的《泰和律義》作為斷案的依據。至元八年(1271),《泰和律義》被禁止使用,元朝政府開始制定本朝的新法典,《至元新格》就是這一時期編訂的。
至元二十八年(公元1291年)五月,元世祖命中書右丞何榮祖“以公規、治民、御盜、理財等十事輯為一書”,即為《至元新格》。爾後由忽必烈頒行全國。它的內容包括了公規、治民、御盜、理財等十個方面,是當時已經頒布的法律條文的總結。《元史·刑法制》說它“大致取一時所行事例,編為條格而已,不比附舊律也。”
《至元新格》今已失傳,只有在其他的一些元代法律檔案,如《元典章》、《通制條格》中有90多條的留存,在《永樂大典》中也有相關記載。
基本介紹
- 作品名稱:至元新格
- 創作年代:元朝
- 類別:法律
- 意義:元朝的第一部成文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