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願勞動

自願勞動是指強迫勞動的對稱,即罪犯本人不是屈服於外在強制力下所進行的勞動。我國勞改機關罪犯的犯罪原因,絕大多數都與好逸惡勞、不勞而獲有關。要把他們改造成為新人,改造成為擁護社會主義制度的守法公民和社會主義建設的用之村,就必須強迫他們參加生產勞動,以便使他們在被迫勞動的過程中,在教育疏導的配合下,使他們逐步認識犯罪的根源,養成勞動習慣,學會生產技能,由被迫勞動轉化為自願勞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改造條例》第25條規定:“勞動改造必須同政治思想教育相結合,使強迫勞動逐漸接近於自願勞動,從而達到改造犯人成為新人的目的”。自願勞動是衡量罪犯勞動改造進程的重要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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