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願互利

自願互利是我國在對個體農業進行社會主義改造、開展農業互助合作運動中堅持的一項基本原則。1949年《共同綱領》中已規定:引導農民逐步地按自願和互利的原則,組織各種形式的勞動互助和生產合作。從1951年12月試行的《中共中央關於農業生產互助合作的決議》(草案),到1953年2月正式頒行的《中共中央關於農業生產互助合作的決議》,都提出按自願和互利的原則,發展農業互助合作的積極性。

1953年12月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發展農業生產合作社的決議》中,再次重申這項原則。其基本內容: (1)堅持自願。即必須用辦好各種形式的合作組織的事實說服農民,通過典型示範、國家援助的辦法,啟發農民自願組織起來,走社會主義道路,而絕不能用強迫命令的方式;(2)堅持平等互利,等價交換。合作組織內部成員都是建立在互助互利的基礎上,反對剝奪農民,特別是要處理好貧農與中農的利益關係,不要損害中農利益;(3)堅持民主作風。參加合作組織的農民均有當家作主的權利,享有自主權。自願和互利是相互聯繫的,只有互利才能自願,沒有互利就不能自願。堅持自願互利原則,是農業合作化運動健康發展的保證,也是我國對農業社會主義改造勝利的基本經驗之一,它有利於鞏固工農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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