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資協作是指地區之間、部門之間、企業之間在自願互利的基礎上調劑餘缺的物資交換方式,也指國內有組織的換貨貿易。它是國家物資平衡分配計畫的重要補充,是在國家計畫指導下,有一定條件的物資交換關係。1979年國家計委規定了重要物資協作的審批目錄和簽證起點。屬於“審批目錄”以內的物資,每次協作數量達到規定起點以上的,如煤炭5000噸、木材1000立方米,要由國家物資局審查簽證。同時各省、市、自治區計委設立物資協作機構,負責組織和協調大宗物資的協作。
其內容包括: (1) 各地區、部門、企業自行選擇協作對象,協作雙方協商確定協作物資的種類、數量和交換條件,簽訂協作契約。(2) 協作形式有以某種物資調換他種物資的換貨貿易,也有物資與資金、科技之間的協作和合資開發資源;有一次性協作和比較穩定的協作。(3) 協作調出的物資應是屬於地方、部門、企業支配的資源,並且地方協作調出或調入的大宗物資要納入地方物資平衡分配計畫,統籌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