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貢市行政複議案卷評查制度

自貢市行政複議案卷評查制度

自貢市行政複議案卷評查制度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範行政複議行為,提高行政複議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自貢市行政複議案卷評查制度
  • 實施地區:自貢市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範行政複議行為,提高行政複議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行政複議案卷,是指在行政複議活動中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所形成的與案件有關的法律文書和證據經整理後保存以備查考的材料。
本制度所稱行政複議案卷評查,是指對行政複議案卷進行的評議審查,是行政機關的內部監督措施。
第三條 市、區縣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行政複議案卷評查工作。市、區縣政府法制機構具體組織開展案卷評查工作。
第四條 行政複議案卷評查包括自我評查和監督評查。
第五條 行政複議案卷評查按照《自貢市行政複議案卷評查標準》(詳見附屬檔案)實行100分制量化打分,分為優良、合格、不合格3個等級。
第六條 行政複議機關收到行政複議申請後應當及時登立案件台賬,明確承辦人員。案件承辦人員應於案件辦結後30日內立卷歸檔,形成行政複議案卷。
第七條 自我評查由承擔行政複議職責的行政機關組織本機關非案件承辦人組成評查組實施,或者委託第三方機構實施評查,案卷自我評查率應達到100%。
第八條 自我評查應對被申請人行政行為以及行政複議行為的合法性、適當性進行全面評查。自我評查應當製作記錄,載明評查結果、存在的問題,由評查組負責人和行政複議案件承辦機構負責人在評查記錄上籤字確認,並將評查結果、問題書面通知被評查案件承辦人員。
第九條 自我評查記錄可以隨行政複議案卷保存。
第十條 自我評查結果納入對行政複議案件承辦人的年度考核內容。
第十一條 行政複議機關每半年至少開展1次自我評查工作,並將自我評查總結書面報送同級政府法制機構。
第十二條 監督評查由市、區縣政府法制機構在本行政區域內組織實施,每年不少於1次,被評查機關總數應不少於本級政府所轄具有行政複議職責所屬部門和下級政府總數的25%。
第十三條 監督評查結果納入同級政府法治政府建設目標考核內容。
第十四條 開展監督評查應當提前3日通知被評查單位。被評查單位接到通知後,應準備案件登記台賬和案卷材料等相關資料備查。
第十五條 開展行政複議案卷評查時,需要案件承辦人說明情況的,案件承辦人應當到場接受評查人員的詢問;需要走訪申請人、第三人的,被評查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六條 自我評查與監督評查結果不一致的,以監督評查結果為最終結果。
第十七條 行政複議案件承辦人或被評查單位對案卷評查結果不服的,可向案卷評查組織單位申請複查1次。
第十八條 同級政府法制機構組織開展評查需要臨時抽調人員的,相關行政機關應支持配合。抽調期間,被抽調人員應服從政府法制機構的工作安排。
第十九條 對評查中發現的問題,評查組織單位應與被評查單位交換意見。被評查單位應制定措施,及時整改糾正,並將結果及時反饋評查組織單位。
對評查中發現案件承辦人有違法、違紀行為或重大過錯的,由承辦人所在機關或者有關部門依照相關規定處理。
對評查中評出的優秀案件,由案件承辦人所在機關或者有關部門對相關人員和單位給予通報表揚。
第二十條 各行政複議機關對行政複議案卷評查工作經費應當予以保障。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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