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流井區露天禁燒管理辦法(暫行)

自流井區露天禁燒管理辦法(暫行)於2015年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自流井區露天禁燒管理辦法(暫行)
  • 發布單位 :自流井區政府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切實改善我區大氣環境質量,有效遏制露天焚燒秸稈、垃圾、落葉、枯草、瀝青、油氈、橡膠、塑膠、皮革等廢棄物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四川省灰霾污染防治辦法》等規定,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自流井區所轄區域。
第三條 露天禁燒工作按照行業主管、屬地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實施統一協調、嚴格監管、責任倒查機制,做到及時發現、及時制止。
第二章 責任劃分
第四條 建築及拆遷工地內露天焚燒行為的監管單位為區城鄉建設住房保障局,責任單位為施工單位。
第五條 小區內的露天焚燒行為,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監管責任並承擔主體責任。
第六條 城區垃圾庫露天焚燒行為的監管單位為區城管執法分局,責任單位為區環衛站。
第七條 工業企業內露天焚燒行為的監管單位為區環保局,責任單位為企業業主。
第八條 舒坪工業園區建成區內除工業企業外的區域發生露天焚燒行為,區工管委既負有監管責任,同時承擔主體責任。
第九條 教育機構內露天焚燒行為的監管單位為區教育局,責任單位為教育機構。
第十條 醫療機構內露天焚燒行為的監管單位為區衛生計生局,責任單位為醫療機構。
第十一條 除上述之外的其他露天焚燒行為,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監管責任並承擔主體責任。
第十二條 區大氣辦統一協調全區露天禁燒管理工作,負責日常監督和檢查,建立舉報熱線(12319及12369);區大氣辦及時向監管單位反饋信息,督促有關單位履行各自職責,加強露天禁燒工作的管理。
第十三條 區城管執法分局牽頭負責城區露天禁燒工作,區農牧林業局牽頭負責秸稈禁燒工作,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的露天禁燒工作;區委宣傳部負責全區露天禁燒宣傳工作,做好輿論引導。
第三章 考核和處罰
第十四條 依據《自貢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暫行辦法》(自貢市人民政府59號令)規定,在人口集中地區和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膠、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的,區城管執法分局為執法主體;在秸稈禁燒區內露天焚燒秸稈的,區環保局為執法主體。
第十五條 露天焚燒的個人行為,在環保目標考核中扣除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1分,並按照《四川省灰霾污染防治辦法》第42條規定,對責任人處以2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 對無法明確責任主體的露天焚燒行為,在環保目標考核中扣除監管單位1分,並由責任單位在3個工作日內負責查找,逾期仍無法明確責任的,按照《四川省灰霾污染防治辦法》第43條規定,由責任單位先行墊付200—2000元不等的罰款。
第十七條 區大氣辦每周對全區露天禁燒工作進行檢查,並由區目督辦通報檢查情況。
第十八條 一周內未被市、區兩級大氣辦通報露天焚燒行為的,在環保目標考核中對監管單位加1分,加分上限不超過基礎分值的30%。
第十九條 凡是被市、區兩級大氣辦檢查中發現的焚燒行為,同一地點被通報三次及以上的,環保目標考核實行“一票否決”。
第二十條 沒有採取有效措施控制露天焚燒行為的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由區大氣辦約談單位負責人。
第二十一條 各責任單位接到處罰通知後,應當在規定期限內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由區目督辦對負有監管責任的單位進行通報,並通知區財政局扣款。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區大氣辦負責解釋。法律法規有修訂的,適用新的法律法規。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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