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律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實施辦法

《自律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實施辦法》是深交所修訂並發布的實施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自律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實施辦法
  • 發布單位:深交所
發展歷史,修訂內容,

發展歷史

2024年1月12日,深交所修訂並發布《自律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實施辦法》《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2號——紀律處分實施標準》,進一步築牢全面加強監管的制度基石,積極引導督促各方合規運作,共同營造資本市場良好生態。

修訂內容

本次修訂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緊盯突出問題,強化監管效能。一是加大懲處力度,明確占用資金巨大拒不償還,嚴重損害上市公司、投資者利益的,對組織、指使占用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視情形一定期間不接受該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發行人提交的發行上市申請檔案。二是補足監管空白,將有權機關查明的、與上市公司財務造假等違法違規行為存在直接關聯的責任人員明確納入處分範圍。三是堅持一追到底,明確證券摘牌後,對上市期間發生的違規行為,仍適用紀律處分相關規定,避免“一退了之”。四是強化中介監管,細化中介違規情形,聚焦於是否勤勉盡責、出具檔案報告真實準確情況等;加大財務會計監管力度,單列會計師事務所及其人員的處分標準。五是加強聯合懲戒,對被其他證券交易場所實施暫不接受檔案、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處分的,深交所對應採取相應措施。
規範處分程式,提升處分時效。一是規範事先告知,明確深交所發出紀律處分事先告知書後,又對主要違規事實、理由、依據或者擬作出的處分決定進行調整的,應當重新告知,充分保障市場主體知情權。二是最佳化送達方式,明確可以通過業務專區、電子郵件等電子方式,或者郵寄方式送達處分文書,無法送達的,可以採用公告方式,送達時間為10日。三是及時高效懲處,明確在涉及多個違規行為的情況下,對已查明的部分違規行為可先行處理,避免“久拖不決”;對於已經有權行政監管部門、司法機關的文書認定違規事實,且情況緊急的,可以通過通訊表決的方式做出相關決定。
此外,本次修改還同步最佳化了紀律處分機制。其中,對市場廣泛關注、違規情節嚴重的違法違規行為提升審議層級,加強懲處把關;將盤後限制交易納入紀律處分委員會審議範圍,提高決策審慎性;在紀律處分委員會設定專門的會議召集人,提升紀律處分的專業把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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