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沂市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管理暫行規定

臨沂市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管理暫行規定是臨沂市2002-05-10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臨沂市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管理暫行規定
  • 【發布單位】:臨沂市
  • 【發布文號】:臨政發〔2002〕34號
  • 【發布日期】:2002-05-10



【生效日期】2002-05-1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臨沂市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管理暫行規定
(臨政發〔2002〕34號)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的監督管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保障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質量、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等方面的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以及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強制執行的工程建設標準。
第三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新建、擴建、改建等各類建設工程活動,必須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第四條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建設項目規劃設計、工程勘察成果報告、施工圖設計檔案,不得批准。違反強制性標準施工的工程,不得驗收。達不到合格標準的建設工業產品,嚴禁使用。
第二章工程建設標準管理範圍與職責
第五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監督管理工作。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部門、本行業的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管理工作。
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相應的工程建設標準管理機構具體實施。
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工程建設中擬採用的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新工藝,不符合現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由擬採用單位提請建設單位組織專題技術論證,報批准工程建設標準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國務院有關行政部門審定。
工程建設中採用國際標準或者國外先進標準,現行強制性標準未作規定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市、省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逐級審報備案。
第七條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工程標準實施單位應建立健全工程建設標準實施責任制度和從業人員實行持證上崗制度。按照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劃,對從業人員進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培訓。
第八條工程建設方或業主,從事工程質量管理的機構、工程監理機構、勘察設計單位、建築安裝裝修施工單位,凡是參與工程建設的必須具備相應的工程建設標準持證人員。具體規定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章工程建設標準監督檢查
第九條建設項目規劃審查機關,應當對工程建設規劃階段執行強制性標準的情況實施監督。
工程勘察、施工圖設計檔案質量監督審查單位應當對工程建設勘察、設計階段執行強制性標準的情況實施監督。
建築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工程建設施工階段執行施工安全強制性標準的情況實施監督。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對工程建設施工、監理、驗收等階段執行強制性標準的情況實施監督。
第十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定期對建設項目規劃審查機關及工程勘察、施工圖紙設計檔案質量監督審查單位、建築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實施強制性標準監督的情況進行檢查,對監督不力的單位和個人,給予通報批評,建議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一條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工程項目執行強制性標準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可以採取重點檢查和專項檢查等方式。
第十二條工程強制性標準監督檢查的內容包括:
(一)對執行強制性標準是否有嚴格的管理制度;
(二)有關工程技術人員是否熟悉、掌握強制性標準的內容;
(三)工程項目的規劃、勘察、設計、施工、驗收等是否符合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四)工程項目採用的材料、設備是否符合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五)工程項目的安全、質量是否符合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六)工程中採用的導則、指南、手冊、計算機軟體以及有關的指導性資料是否符合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七)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記錄是否完整等;
(八)工程建設標準持證人員情況。
第十三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強制性標準監督檢查結果在一定範圍內公告。
第十四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處理重大建設工程事故時,應當有工程建設標準方面的專家參加;工程事故報告應當包括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鑑定意見。
第十五條工程項目實施過程中,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須分別對工程項目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情況進行檢查,寫出貫標檢查報告,並在工程竣工驗收之前完成。工程貫標檢查報告必須經該項目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負責人和單位負責人審核簽字。貫標檢查報告是工程竣工驗收的必備檔案,並與竣工驗收資料一起永久保存以備檢查。
工程建設標準貫標檢查報告的內容作如下規定:
(一)工程基本情況:工程名稱、地址、建築面積、結構類型、基礎類型、開、竣工時間、各責任主體單位全稱、法人代表及責任人姓名;
(二)檢查內容依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布的檢查要點逐項檢查。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記錄要求真實有效;
(三)存在的問題及處理措施意見。
第十六條工程規劃、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驗收及建設工業產品生產單位,每年對本單位執行強制性標準情況進行檢查,寫出檢查報告,並報市工程建設標準管理機構進行審核並備案。
第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行為,有權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工程建設標準管理機構檢舉、控告、投訴。
第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更改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有關規定,涉及到對強制性標準的技術要求進行更改時,應徵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標準管理機構的審核。
第十九條有關單位和個人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支持與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礙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
第四章罰 則
第二十條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建設部《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規定》,責令改正,並處以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
(二)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
第二十一條勘察、設計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的,依據建設部《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規定》,責令改正,並處以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有前款行為,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依據建設部《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規定》,責令改正,處以工程契約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並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二十三條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強制性標準規定,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以及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依據建設部《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規定》,責令改正,處以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造成工程質量、安全隱患或者工程事故的,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處罰。
第二十五條有關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工程建設標準管理機構向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提出建議書,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
第二十六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複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七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監督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 則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
2002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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