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外國企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設計活動的管理暫行規定》是一道政府法規,發布於二○○四年五月十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外國企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設計活動的管理暫行規定
- 簡介:正文簡介
- 時間:二○○四年五月十日
- 活動:工程設計活動
- 檔案號:建市[2004]78號
《關於外國企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設計活動的管理暫行規定》是一道政府法規,發布於二○○四年五月十日。
各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建委(北京市規委),國務院有關部門建設司,國資委管理的有關企業,總後基建營房部工程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現將《關於外國企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設計活動的管理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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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建築智慧型化工程設計與施工資質標準》等四個設計與施工資質標準的通知(建市[2006]40號)關於印發《關於外國企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設計活動的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建市[2004]78號)關於工程勘察設計企業舊資質證書...
但中標人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企業的,若承擔後續階段的設計和服務工作應按照《關於外國企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設計活動的管理暫行規定》(建市[2004]78號)執行。 如果招標人只要求中標人承擔方案階段設計,而不再委託中標人...
第二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輕型房屋鋼結構工程設計活動的,應遵守本規定。第三條 輕型房屋鋼結構工程設計專項資質適用於網架、網殼,單層剛架、排架,多層框架,壓型拱板等輕型房屋鋼結構的設計。除已取得建築工程設計甲、乙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工程建設項目符合《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國家計委令第3號)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的,必須依據本辦法進行招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
關於外國企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設計活動的管理暫行規定(2004年5月10日)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2004年6月21日)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2004年7月5日)附: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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